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失业保险 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这就是国家 失业保险条例 的一部分内容了。
《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导语】:《 失业失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条例。我国自1999年1月22日起实行。 那么《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失业保险条例》,由朱镕基总理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颁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条例》分设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罚则和附则,共6章33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一是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从单位来讲,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个人来讲,上述单位的 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是失业人员可享受到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包括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 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还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以帮助失 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 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 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除了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外,还必须符合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 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 、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条例》还对哪个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基金如何统筹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等方面作 了规定。
什么是失业保险的定义及条件?急急急
失业保险是职工在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发生困难时,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失业后,可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就业机构申请领取政府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专项基金
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3、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
4、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
参考资料:《公共政策学〉《社会保障〉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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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意思是什么?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失业保险是怎么回事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扩展资料: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
失业人员的定义:
1、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
2、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
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在学校读书,或服军役或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不归属失业范畴。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怎么领
什么是失业保险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无法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奥、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法规和文件政策将缴费分为三个阶段:
(一)2015年3月1日前,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2015年3月1日起,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9号)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58号)文件的规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应为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求职登记表》及《培训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2张)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张;
④近期免冠照片一寸3张;
⑤提供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2张;
⑥提供准确的电话联系方式;
(4)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之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哪些项目?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八、失业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每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7)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
九、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一)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原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出地,新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入地。转移手续如下:
1、职工、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并填写《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和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职工、失业人员向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2、转入地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审核无异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4、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通知申请人。
(二)领取失业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转移,手续如下:
1、失业人员应持以下资料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异地转移审批表》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申请,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定在本地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应持以下资料向转入地所在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本人免冠照片一张;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书》;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劳动合同》原件及《档案》原件。
转入地所在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申请人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金额,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4、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和转迁待遇金额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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