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怎么算的
决定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的两个主要因素就是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失业金每月发放标准。一般领取期限越长,发放标准越高则失业保险金发放金额越多。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失业金领取金额=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X失业金每月发放标准。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有多少?
根据规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额为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设定金额,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享受失业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失业职工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失业保险机构办理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职工。第四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失业保险机构按分工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实施监督。第六条 各级财政、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七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工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项就业服务工作紧密配合,统筹安排。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四)财政补贴。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及办法:
(一)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含外方职工及港、澳、台人员)月工资总额的1%,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元,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由企业于每月10日前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失业保险费核定表》到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确有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的,由企业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解散、分立、合并时,应通知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清算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台账和统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应按照财务档案制度规定,妥善保管。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对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检查,企业应如实报告和提供资料。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免征税、费。当年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开支: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三)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丧葬补助费、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四)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育补助费;
(五)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费;
(六)扶持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生产自救费;
(七)介绍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费;
(八)失业保险管理费;
(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开支。第二十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失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夫妻双方均为失业职工的,每人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第二十一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照失业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确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失业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三个月,最长发给二十四个月。第二十二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每月发给10元医疗费,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一并发给;因病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报销70%的医疗费。
失业保险怎么交
失业保险一般不支持个人方式交纳,只能通过单位方式交纳。
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4、失业保险费滞纳金;5、财政补贴;6、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险体制,推进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失业职工是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职工。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级失业保险机构按其分工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事务。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实施监督工作。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失业保险工作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办法:
(一)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标准按我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
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3%的缴纳比例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二)企业及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每月十日前持《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到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登记造册,但不设个人帐户,不返还职工本人。
(三)私营企业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进行年审时,实行一次性代为扣缴,转入市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专户。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第九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每年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的年审核定工作,所有企业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资料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年审核定手续。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确有困难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第十二条 破产、兼并、减人增效、出售、转制(含托管、解散、分立等)的企业,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都应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清偿。对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预、决算,由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并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政府预、决算。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三)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费;
(四)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五)领取救济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六)为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费用(以下简称为促进再就业费用);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必需开支。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的救济金,按我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按当地)在职职工现行最低;工资标准70%计发。第十六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发三个月的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私营企业失业的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由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发三个月的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转制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怎么领
什么是失业保险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无法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奥、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法规和文件政策将缴费分为三个阶段:
(一)2015年3月1日前,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2015年3月1日起,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9号)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58号)文件的规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应为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求职登记表》及《培训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2张)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张;
④近期免冠照片一寸3张;
⑤提供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2张;
⑥提供准确的电话联系方式;
(4)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之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哪些项目?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八、失业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每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7)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
九、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一)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原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出地,新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入地。转移手续如下:
1、职工、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并填写《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和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职工、失业人员向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2、转入地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审核无异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4、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通知申请人。
(二)领取失业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转移,手续如下:
1、失业人员应持以下资料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异地转移审批表》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申请,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定在本地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应持以下资料向转入地所在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本人免冠照片一张;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书》;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劳动合同》原件及《档案》原件。
转入地所在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申请人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金额,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4、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和转迁待遇金额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计算。
城镇失业保险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城镇失业保险怎么领取、城镇失业保险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