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断交可以补缴吗??
失业保险断交的可以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必须是单位职工才可以缴纳失业保险。因为个人原因(跳槽、离职等)导致失业保险断缴的,是不能补缴。但是因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失业保险应缴未缴的,可以由单位申请补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 可否补缴
五险一金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工伤及生育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不存在补交和转移的问题),劳动者离职后,通常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养老保险是可以中断的,中间中断无所谓,最后是累计年限的。办理转移手续:在原单位打出转移单,交给新单位继续缴纳即可。
2、医疗保险: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都不用再费心。
3、失业保险: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4、工伤及生育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补缴和转移的问题。
5、住房公积金类似于存款,无所谓断档。比如工资3000元,单位给交300,劳动者扣除300,劳动者每月公积金账户应该有600,符合提前条件只能一年取一次,要去原单位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可以自取或委托单位取。转移手续:先在新单位开帐号,拿帐号给原单位,让原单位把原来帐号的钱转入新帐号。
缴纳五险一金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在员工服务于企业期间,企业有义务,也是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如果查实是原单位的原因造成断档,原单位必须予以补缴,新企业没有必要补缴义务;如果是劳动者后续没有工作,造成断档,如果希望续上断档部分,劳动者可以自己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能个人补缴),自己承担费用;新企业没有义务为员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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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断交可以补缴吗
失业保险断交后是可以补缴的。当事人所在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之后由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共同按照规定来缴纳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期满了可以补缴吗
失业保险可以补缴,但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补缴。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可以补缴吗
失业保险可以补缴,但是必须是由单位进行补缴,个人不能补。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拓展资料: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又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下面来分别说明。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发放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5年,全国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水平由2014年的852元提高到960元。
2021年8月1日起,北京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18元。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社保失业险可以补交吗
【法律分析】:可以补缴。失业保险断缴不会影响领失业金,只要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符合失业的条件就可以领失业金的;另外失业金的领取金额是根据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的。补缴失业保险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补缴失业保险费原因的情况说明;
2、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提供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
3、补缴期限超过3个月的,企业单位需提供补缴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增人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提供增人卡和工资审批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所说的“补缴”是指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费)申报手续前提下的“补缴”,以及用人单位已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报增手续后,因种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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