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保险。失业保险是社保的一种,不同于养老险与医疗险,无法像灵活就业人员那样单独缴纳参保失业险,只能以在职员工的形式。同时缴费额度不高,一般为个人工资基数的 0.5%-1%。其特点为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
失业险意思是什么?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关于失业保险领取规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拓展资料:
1、分红型保险交满是可以退保,但不建议退。交满的含义,指投保人已交按照约定把保费全部缴纳完后,在之后保障期限,保障依旧享有,但投保人无需缴纳保费了,只要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以及分红即可。
2、交满退保带来损失:第一,这时候退保,其交的所有保费还没有回本,退保会有经济上的损失; 第二,保障权益失效,每年按时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给到分红,还有保险提供人身保障责任等等,一旦退保,保险公司将不再提供这些权益,出险之后保险公司就不会理
3、分红型保险
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简单的说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
定义: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4、分红型保险的起源:分红险起源于保单固定利率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和市场收益率变动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承担。
5、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寿险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异、利差异和费差异。红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两种盈余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红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从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寿险公司内部应当对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变持十分审慎的态度,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红利分配的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怎么领
什么是失业保险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无法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奥、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法规和文件政策将缴费分为三个阶段:
(一)2015年3月1日前,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2015年3月1日起,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9号)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58号)文件的规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应为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求职登记表》及《培训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2张)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张;
④近期免冠照片一寸3张;
⑤提供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2张;
⑥提供准确的电话联系方式;
(4)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之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哪些项目?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发给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八、失业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每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7)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
九、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一)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原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出地,新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入地。转移手续如下:
1、职工、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并填写《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和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职工、失业人员向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2、转入地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审核无异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4、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通知申请人。
(二)领取失业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转移,手续如下:
1、失业人员应持以下资料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异地转移审批表》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申请,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定在本地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应持以下资料向转入地所在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本人免冠照片一张;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书》;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劳动合同》原件及《档案》原件。
转入地所在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申请人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金额,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4、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和转迁待遇金额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拓展资料:
一、基本简介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普遍性;2、强制性;3、互济性。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
二、申请方法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本单位的职工总数、工资总额等情况。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在每月1日——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三、保险待遇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按80%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全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3、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4、生育补助金;
失业险2021年新规定
失业险新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来看。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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