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第三条 失业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和核算。第四条 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经贸委、工商、地税、财政、审计、银行、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第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八条 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的规定,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调剂金,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第九条的规定,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调剂金,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足的,地方财政予以补贴。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县失业保险机构在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时编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使用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失业金是怎么计算的?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扩展资料
领取程序
1、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到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着参保单位出示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就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清认真的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然后到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失业保险金
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会计核算
(1)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测绘单位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3)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4)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5)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
(6)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7)会计核算方法。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8)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9)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10)其他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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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交失业保险金账务怎么处理
、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二、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与养老保险相同。
三、医疗保险的处理基本与养老保险相同,只是单位承担的部分,是从福利费中开支的。
有关的具体情况,各地可能不同,会计处理时,要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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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失业金缴费月数怎么核实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是失业之后领取的,但是缴费月数除了公司自己清楚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去社保局咨询,由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社保局是专门负责该部分的,所以去社保局可以更清楚的了解。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证金简介: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我失业保险交了23个月怎么算,可以领几个月交了?
一般是缴纳失业保险一年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核算失业缴费月球是按整年整月算的,所以23个月也只能算做一年,也就是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金。
对于失业保险怎么核算和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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