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和失业金一样吗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金不是一样的,失业保险金你在工作单位,单位给你投保的失业保险的。失业金是你失业了,国家统一发放的失业金的。

失业金和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区别
失业金和失业保险金没有区别。
失业金一般指失业保险金。所以失业金与失业保险金没有区别。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区别是什么?领取失业金有什么影响
相信大家都知道失业保险金对于普通的上班族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就比如你失业了,又没有找到新工作也没有什么存款的情况下,失业金就是可以确保自己最基础的生活。那大家都知道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区别是什么吗?领取失业金有什么影响吗?不知道的朋友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区别是什么
领取条件不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要求用户失业保险缴满一年且并非本人中断就业;而失业补助金对于失业的性质没有要求,只要是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
待遇不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用户还是可以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补助费、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等;失业补助金则没有其他的额外待遇了。
性质不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本身的性质就是不一样的,失业保险金是针对缴纳了失业保险且失业的用户发放的一种补偿,是属于常规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则是针对失业人员的一种扩大化补助。
二、领取失业金有什么影响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金中,有一部分会用来代缴职工医疗报销,从失业金中自动扣除。如果不想让自己的社保中断,可以以灵活就业或自由从业人员身份参保,仅需再单独缴纳个养老保险即可。
不过不是所有地区在领取失业金的时候都能缴纳养老保险,所以最好避免为了领取微薄的失业金而断缴养老保险。从而对养老金的缴纳年限造成影响。
我们知道领取失业金的记录都会在档案中有所记载,如果是因为个人不好的原因导致失业而领取的失业金,可能会对下份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两个可以同时领取吗
是不行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领取期间可以同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丧葬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以两个“失业金”是不能同时领取的。不过也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之前已经失业了,在领取失业保险,今年刚好失效,这个时候就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来进行补充。
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金有什么区别?
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区别在于定位的不同。失业补助金是国家社保局对那些困难失业人员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可以有一定的生活基础,这个费用将直接从当地财政拨款当中进行支出。而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失业补助金与失业保险金,区别在于差额与全额,失业补助金标准为低于失业保险金80%,而失业保险金是全额失业金;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必须参保失业保险。因此,参保失业人员不用担心,即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要参保失业,最起码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失业金和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退休没有影响,失业保险金领取只和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有关系,劳动者退休享有养老保险金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保有关,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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