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有效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技术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培植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定期编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第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并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经济组织进行多种形式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经济组织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和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发挥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示范和推广作用。第十六条 鼓励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综合服务。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经批准可以在一至三年内试销并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在兼职或者离岗期间不得侵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高等院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提前退休或者辞职,创办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贴息或者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资金入股和捐赠等形式筹措。
技术成果转化的融资最困难的阶段
在科技成果转化前期和中期
(一)拓宽融资渠道
(1)设立引导基金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对于引导基金,政府应对现有的行政化运作模式作出改变,实施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发挥市场对科技项目的识别和筛选能力。通过建立政府与风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运行模式,风险共担、合作共赢,从而吸引更多的风险资本投资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依靠风险投资的专业投资水平,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科技成果转化前期和中期,很难通过直接融资获得转化所需资金,而风险投资的目的就是承担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化解和降低风险发生率,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分期投资降低企业融资风险。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加快培育发展创业投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借鉴国际和国内经验,制定财政资助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担保政策等给予风险投资有力支持,鼓励风险投资发展。建立并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和退出机制,规定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待成果转化运作成熟后,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随时退出。
(2)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借鉴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经验,设立政策性银行、科技支行,截止 2011 年底,全国已成立科技支行 34 家,各金融机构充分考虑高科技企业在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担保品、贷款期限等方面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如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借鉴上海模式推出“未来星”、“启明星”、“科灵通”、“投贷宝”等在内的新产品。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降低融资要求,提供与常规贷款不同的标准化、个性化、差别化的融资支持。加强创业投资机构和银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创新组合金融服务模式。
(3)完善资本市场。美国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支持体系是以资本市场为中心,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中,超过一半以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力地推进美国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对洽会,聘请风险投资机构和证券、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开展上市的普及培训,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助,降低企业股权融资成本。尽快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特征,其上市标准不能只注重现有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更应该考虑其研发能力、创新能力、成长潜力等方面。在发行审核方面制定较为宽松的标准,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发审效率。建立适应科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及兼并收购管理机制,以控制整体风险。
(二)增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应建立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包括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中介机构,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评估、贷款咨询、资金投向等顾问咨询服务,同时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完整的科技保险体系等,增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服务体系的协同发展。
(1)健全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多方不同的主体,只有在各主体间建立起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加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协调,信息共享、利益共赢才能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融通。融资信息平台聚集和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科技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创投机构、券商、中介机构等各类参与主体的资源,搭建多元化、多种类、多形式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起政府资源与市场运作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制,实现全方位的金融、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定期发布满足科技成果、项目投融资双方需求的信息,一方面建设科技企业信息数据库,为有关各方提供最新动态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客观全面的企业信息,降低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另一方面,建设金融机构信息库、科技金融咨询专家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资本、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科技保险和上市辅导等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
(2)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全国性、地方性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担保的相关规定,鼓励担保机构为其融资开展担保,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等措施,按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补助,并提取风险准备金,设立科技担保补偿资金,融资共同担保基金,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净损失时,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比例分担,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创新担保产品,降低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风险。
(3)培育科技保险体系。科技保险可以有效转移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科技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构建合理的科技保险体系需要政府、保险公司、企业的共同参与。科技保险具有正外部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是目前采取的主要模式,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一是对保险机构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对各类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鼓励开展科技保险创新。政府协助建立风险分摊机制,政府与技术评估机构、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科技创新风险评估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发挥风险初审的职能,加强科技保险风险的可控性,通过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分摊风险。二是引导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省市两级政府积极拓宽科技保险引导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税收优惠,建立兼顾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的补贴办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保险公司加大研发力量提供更多的科技保险产品。加强与投、融资机构的合作,探索保险资金介入科技创新的新途径,科技保险与其他科技金融扶持手段结合,开发“投资连接产品”,使科技保险成为未来利润的增长点。
来源:杜萍 郑旭《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问题研究》
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的管理,发挥转化基金的使用效益,增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主管部门是转化基金的使用监管部门。
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风险中心)负责转化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转化基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转化基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目的。
确定使用转化基金的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来源为市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往年科技风险项目专项资金回收部分、银行存款利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风险中心设立转化基金专用帐户。第五条 申请转化基金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科技发展规划,能通过转化形成新兴产业,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
(四)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六条 转化基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科技成果和引进国(境)外高新成果的转化,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 转化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主要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也可以采用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第八条 符合转化基金支持条件和转化基金年度支持重点的科技成果,由转化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应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第九条 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转化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转化基金项目申请后,应当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由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其中,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转化项目评估、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对未通过项目审查,或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申请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项目,由市科技风险中心与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转化基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终止或收回支持资金。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项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获得转化基金支持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失败,致使转化项目承担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时,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核销。第十六条 经专家委员会认定转化基金使用单位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转化基金,或者效益、信誉评定为差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可不再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第十七条 用于转化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费用在当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专项列支。市科技风险中心日常管理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批后,从转化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风险中心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转化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风险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转化基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创人才贷是哪家银行的贷款?申请条件是什么?
科创人才贷是江苏苏宁银行旗下的贷款产品,科创人才贷是满足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需求,向其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发展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产品。
科创人才贷的申请条件如下,满足一项既可申请:
(1)借款人被纳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如: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借款人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发明或创新类型奖项;
(3)最高学历为知名高校本科学历,知名高校包括985高校、211高校、双一流、世界大学TOP500(满足ARWU、泰晤士、USNews、QS排名之一)等,或者为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历。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贷款项目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样机(样品、样件)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项目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科技开发贷款。
(三)项目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第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承担科技开发的全民和集体企业。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二)具有完成科技开发项目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等)。
(三)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运输、三废治理等)能得到解决。
(四)有申请贷款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且有具有法人资格并有资金保障的单位承担经济担保,或能用本单位固定资产作抵押。
(六)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程序
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分为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国家和地方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的申请,分别按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各类科技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科技体制改革和实施科技计划的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年度科技开发贷款指标,并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核批的年度科技开发贷款计划组织编制各类科技贷款建议项目计划。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科委及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按国家科委各类科技贷款项目计划,组织、筛选项目,负责(或委托有能力承担的机构)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将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国家级)的申报材料送国家科委审批。
(三)国家科委将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和贷款指标(包括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指标)建议分配方案(按省市)报中国工商银行审核。
(四)经国家科委和中国工商银行协商核定后的科技开发贷款建设项目计划和贷款计划由中国工商银行下达各省市贷款指标(包括中央专项和地方切块指标)分配计划;国家科委下达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计划。
(五)省市银行会同省市科委按总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和国家科委下达的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共同组织评估项目。最后,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估结果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对同意贷款的项目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六)地方切块指标由省市银行和科委共同协商安排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七)省市科委负责将国家科委各类科技开发贷款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报国家科委。
各级科委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努力协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八)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贷款合同的要求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要按月(季、年)向开户银行报送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财务、资金报表。
(九)银行对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十)贷款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鉴定或验收。国家科委的各类科技贷款项目,由归口管理司负责或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省市科委组织的科技贷款项目,由省市科委负责。鉴定和验收会要邀请银行参加。第四条 贷款的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实行专项管理,按计划使用。收回再用部分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有关规定在科技开发贷款范围内由各分行统筹安排使用。
(二)贷款主要使用范围:
(1)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试制和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研制、开发这些项目需要购置的一些技术部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试验品等;
(2)科技成果转移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包括小型工业性试验和小批量投产。贷款主要用于这类项目所需要购置的各种仪器、检测手段、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
(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贷款用于消化吸收需要购置的一些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试验费等。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某些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利率一律按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借款单位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1)贷款项目投产和技术成果转让新增加的利润;
(2)各项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
(3)借款单位有权支配的其他资金。
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借款单位无力归还贷款时,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由其经济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五)借款单位和银行都要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借款单位要遵守银行信贷的有关规定,根据批准的贷款项目和“借款合同”,合理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违反计划和合同的,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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