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不服怎么办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坐着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办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申领 工伤保险 待遇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必须先提交 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认定 和职工 工伤 医疗等有关资料。 一、申请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 社会保险 ,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 医疗费用 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 医疗费 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 医疗保险 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λ签定的有效 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 身份证 、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 上海 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λ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三、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λ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四、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 法规 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 职业病 是否属于工伤范Χ,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保障相关的法规越来越完善,但是对于从事一线生产或者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几率还是很大的,因此在发生工伤时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证明材料并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 工伤鉴定 ,然后申请工伤补助。
工伤保险申报核定表怎么填写
根据表格填写: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编码( 营业执照 复印件上有);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 号码、 工伤 发生时间、医疗终结时间、 伤残鉴定时间 、 伤残等级 全部如实填写; 社保 编码(伤者社保卡背面有的社保编码); 致残鉴定表编号(参看鉴定结论书右上角); 工人本人 工资 如实填写(必须要有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才能填写实际工作收入并且附上工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收入可以不填写,到时候工作人员按照伤者受伤前12个月缴纳的 工伤保险 基数的平均数填写。) 单位经办人签章(负责伤者工伤申请、鉴定等事宜的负责人) 其他的不用填写,到时候工作人员填写就可以了。 工伤保险申报核定表填写如上,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一、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三、核定缴费基数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市社保中心向全市下发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采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及软件,参保单位填写《采集表》和《核定表》或录入职工缴费基数并打印《采集表》和《核定表》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录入或读入系统。作为新一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费的收缴:
1、按照已确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区、县社保经办
机构业务岗报送《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表》与《北京市工伤职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月报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方式,与参保单位进行基金结算。
4、每月22日前,市社保中心财务科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中收缴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于27日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五、补、还欠缴基金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自2004年1月1日或自办理营业执照次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直接结算。
1、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缴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2、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填写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欠缴参保单位还款表》报送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参保单位、社保所在每月25日将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鉴定申请人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填入《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一)》如有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补支条件的还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个人明细表》,报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业务岗。
2、每月5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将《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参保单位补支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工伤科,经市社保中心工伤科审核汇总后,转财务科,财务科于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4、区、县财政局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参保单位或社保所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七、工伤职工登记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参保单位应及时携带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工伤职工支付信息数据库后,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
九、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待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十、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进行待遇核准的应出具: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3、《工伤证》;
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还需提供: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3、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在校学生证明;
4、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等材料进行核准时,对材料不齐的应在3日内填写《工伤职工待遇核准须补正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齐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十一、待遇变更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根据相关政策需要进行工伤待遇变更时,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须重新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
十二、参保单位的转移:
参保单位由于办公地点迁入其他区、县,其工伤保险应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转移时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介绍信开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并收回《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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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有些用人单位的工作是非常危险的,比如我们都知道的挖矿的工作,一般在中国挖矿的 旷工 工资 都很高,一个月有七八千的工资收入,但是一切都是成正比的,工资高的代价就是工作强度大危险系数高。那么员工如何领取 工伤保险 待遇? 一、如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 工伤 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条例》的第一条即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者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即职工为实际赔偿的受益者。 《条例》的制定对企业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如无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是由企业支付的。 大多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代工伤职工领取,并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自 工伤事故 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要进行 工伤认定 申请,超过 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 广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广州市伤病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 表》原件及复印件; 4 、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 身份证 》复印件; 5 、 交通事故 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 、死亡失踪的 ( 1 )提供 死亡证明 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 3 )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7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 1 )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 2 )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生存认证: 1-4 级 伤残 职工,供养遗属每年 6 月和 12 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 社保 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上海 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 医疗费用 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 医疗费 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 医疗保险 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 以及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 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的身份证、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7、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9、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部门及时间 工伤人员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于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员工发生工伤时 如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的?工伤的发生有时候并不是我们自己可以控制的,所以国家针对这样的情况也对于用人单位关于员工工伤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员工在单位发生工伤,如果单位有帮忙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由工伤基金会承担工伤赔偿,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办理所需材料和流程有哪些
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开户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表。3、办理参保登记后,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工伤保险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按照营业执照确定单位行业类别和缴费费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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