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怎么购买工伤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所以灵活就业人员要购买工伤保险的,需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由单位为其购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何买临时工工伤保险
临时工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买,由用人单位带齐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相关核准执业证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的工伤保险基数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灵活就业人员遇到工伤怎么办
灵活就业人员遇到工伤的,由用工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交纳了工伤保险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用。对于不按8小时工作时间进行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专家表示,用人单位仍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这些用人单位都要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按8小时工作时间进行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由职业者上班期间受伤是属于工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由职业者需要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吗?
个人是不能购买工伤保险的。
工伤保险属于社保其中一个险种,社保对于单位来说是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进行社保参保登记。
自由职业者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保,也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保,但无论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保还是城镇职工社保,都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不支持个人购买工伤保险。
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来说,社保是自愿缴纳的,所以大家在参加社保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我们的养老保险遵循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灵活就业人员在用工期间发生工伤,能否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灵活就业人员一部分是自我经商或者从事新经济,另一部分是非全日制劳动者,比如兼职或者签订以完成某类工作为目的,用人单位往往不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但企业主不知道的是,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可以要求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购买社会保险,但万一发生工伤或者其他损失,企业主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分析灵活就业人员追讨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
2006年,齐某君入职星悦公司,于2008年2月离开,又于2008年4月28日重新入职,双方于2013年7月1日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后续签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星悦公司因搬迁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齐某君与星悦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4年5月31日终止。
齐某君与星悦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于2014年6月16日向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事务局投诉称星悦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2006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因未依法为齐君缴纳社会保险,二审法院判决星悦公司支付齐君以灵活就业人员垫付的 单位应缴部分 社保费合计9244.8元。齐君认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垫付的社保费标准远远低于以实际工资5000元/月为基数购买的标准,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星悦公司未依法为齐君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义务,应承担为齐某君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或赔偿其损失的责任。由于齐某君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星悦公司无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其损失按照齐某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社会费,而齐某君主张其损失为星悦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因为只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收取社会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权收取,所以,齐某君主张的请求公司股东梁、叶向其支付星悦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于法无据,因此,再审维持原二审判决,驳回齐某君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社会保险法》第63、84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毛尖与诚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享受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待遇,起诉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按企业缴费比例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加班费。
一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11月19日,诚诚公司主张双方为承包关系,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2016年6月17日起每月向毛尖支付二倍工资;
三是诚诚公司虽未为毛尖购买社会保险,但毛尖未提交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其社会保险手续致使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遭受了损失,故诚诚公司不需按企业缴费比例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
再审湖南省高院 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诚诚公司没有为毛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毛尖自己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应由用人单位负担、毛尖垫付的部分,诚诚公司应当返还给毛尖。其余事项与一、二审判决相同。
第一,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工伤、社保的首要条件,用人单位主张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承揽关系不适用强制订立合同、加班费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劳资双方符合主体要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的条件,即可成立劳动关系。
第二,自用工之日起非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起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裁减人员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处以惩罚性赔偿措施,只承担补缴义务和滞纳金。
第四,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进行合并,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前已购买12个月生育保险,从生育前至报销完成时,生育保险一定要在缴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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