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根据职工人数(包括农民工)多少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农民工可按照“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定额缴费”即按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纳税定额的1。5%费率缴纳;“分段费额”即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分段确定缴费额度。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为1—4级,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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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费率
农民工工伤 保险是在城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农民工 参加的 工伤保险 ,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来获得因为 工伤 而产生的治疗、住院、手术及其他费用。一般来说,单位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在缴纳费用期间被认定为工伤的,将给予相应的补贴。一般来说,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待遇分为工伤医疗、 伤残 、工伤停工留薪、工亡等几种情况。 农民工 工伤的认定 方法是,在工伤保险的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相关的 工伤认定 和劳动能力认定,然后将出具的相应坚定拿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纳是由单位负责的。其中住院 医疗保险 的费率比较低,包含了大病保险,使用统筹基金来进行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办理年度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的平均 工资 ,而缴费的费率则一般在1%到2%之间,不同的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调节。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在职的农民工的数量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可以计入成本,享受税费免征。 虽然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对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的一种保障策略,但是目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就是工伤保险很容易忽略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而恰恰是这个群体是 工伤事故 和 职业病 的发病率很高的群体。第二就是关于工伤保险保费费率的分类不够精细,往往是粗糙制定而没有根据事故类型和职业危害程度来进行划分。第三是理赔的程序过于繁琐,人员设置不足。看病救人本来就是很急迫的事情,但是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理赔核准和处理需要太长的时间,这样繁杂的程序很容易影响公正性和耽误索赔时间,给农民工的康复和治疗带来影响。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相信随着有关规定的完善和行业的发展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是什么?”问题的相关回答,关于农民工待遇问题,虽然比不上企业白领,但是只要努力,不愁吃穿是可以的,但是工作危险程度大,很容易发生意外,虽然由公司赔偿,但是在工作中还是要多加注意。
民工工伤保险怎么算
“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是按照不同工程项目分类的月平均农民工人次和工期综合考虑。具体计算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用 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点需要 强调: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取费标准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建筑施工类企业应从施工总造价中提取费用缴费,受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应为用人单位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8%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1%的费率缴纳,也就是说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8%的比率缴纳费用。这些费用中的1.3%作为工伤保险费,0.5%作为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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