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险包括什么
1、 医疗费。
一般情况下,职工治疗工伤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根据伤势决定是否选择就近医院,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费。
住院伙食费应根据所在单位出差餐补的70%补偿。
3、 误工费。
职工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然原则上停工留薪期不超过一年,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当然,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的一切护理费用仍旧由原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当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有三个等级制度,一般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致残员工享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情况,被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并且推出工作岗位,还能够享受到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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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方的理赔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者均为不同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同时理赔的,二是两者均为同一个当事人,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同时理赔的。
一、当工伤险理赔和肇事方车险的当事人是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同时进行理赔的,出现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对于双方的理赔,是需要经历一系列步骤的。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肇事方车险,对于肇事方而言,你是全责,就是直接交由保险公司处理,会有对你车子的损失赔付还有对对方的赔付,包括医疗费以及其他相应财产损失的赔付。处理的流程是: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定损。关于对方伤者提出的各种费用,只要法官判定合理,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所以关于产生的相关赔付,走入诉讼是对双方都是有益的方式。
接下来的工伤险理赔,对于在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是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解决的,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条件来进行赔付,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过按照一般情况来说,是先处理交通事故,先进行交通事故的赔偿,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再交通事故中处理,而工伤的赔偿会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之后进行相应的补充。
二、既是肇事方又需要工伤险理赔的话,就要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了,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条规定,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上下班时所产生的交通事故才会被认定为工伤。言下之意则是,若是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视为工伤,那么相应的也就不能进行工伤险理赔了,既然没有了工伤险理赔这一因素,也就意味着只能进行一方的赔付,而只进行一方的赔付,是没有什么同时理赔的,只剩下了肇事方车险的理赔,除此之外,自己还需要根据相关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工伤保险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即可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税,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就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立法把各类企业都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这对分散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工伤风险有很大的作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覆盖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工伤意外险包括什么
工伤意外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由于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险种,按照具体的配置途径的不同,工伤意外险中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由公司进行统一配置的,这之中也包括了两种,分别是社会保险中涵盖的工伤保险;还有一类是公司统一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工伤意外保险产品。
第二类就是由员工自主配置的商业意外险产品,是可以针对个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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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范围 :
a.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b.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c.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d.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e.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f.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g.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h.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i.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险都保什么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点:
1、在工作时是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险是什么险种
国家工伤保险属于社保范畴的险种,国家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而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险范畴。工伤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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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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