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
建设工程中,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一般为1%;但是,也有的企业缴纳0.5%和2.0%等。
1.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3.在建项目(适用于在建项目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建筑工伤保险赔付比例:
1、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
2、建筑单位是工伤保险八大行业中的第六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拓展资料: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注意事项是?
1.从缴费主体上,工伤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该项费用。这一点与养老保险不同,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这是因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是在劳动过程和与劳动有关的事项中产生的。
2.从征收的额度上,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作为征收依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从管理上,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1、缴费比例,是根据单位性质制定费率,并不是每个单位都是一样的费率,工伤频率比较大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些,比如建筑,煤矿,等等,工伤频率低的单位,缴费费率要低些,比如商场,学校等等,一般在0.5%到2.0%之间。2、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发放工资总额计算的,并且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建筑工程工伤赔偿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 工资 。 2、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 解除劳动关系 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 伤残赔偿 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 工伤复发 期间的 医疗费用 。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七、 停工留薪期 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 工资福利 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停工留薪期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深圳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深圳 建筑业 工伤保险 新规包括:(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 农民工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涵盖范围。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 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四)工伤保险优先原则。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 社会保险 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参保缴费主体。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七)缴费办法及缴费比例。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 工程合同 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八)工伤保险期限。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九)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十)规范分包合同关系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十一)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 ,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 工资 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工在 社保 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 工伤 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十二) 工伤认定 所涉及 劳动关系 确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 劳动合同 为基础 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证据 ,确认 事实劳动关系 。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十三) 工伤事故 处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待遇计发基数的特别规定。由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建设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并无缴费工资,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因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十五)工伤保险期限结束后工伤事故处理的特殊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 停工留薪期 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 伤残 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十六)违法分包转包及未参保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十七)费率浮动。建筑施工企业再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参保情况公示。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样式,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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