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在被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职工和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以及第三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责险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
(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
(2)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
(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
(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
(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
安责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是保险业与安全生产相互结合的产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
安责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安责险属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性保险,企业在投保安责险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自主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参保企业所有用工模式均应投保安责险,不得漏保。
安责险的保险范围,主要为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等;安责险的主要功能,是将保险的风险转嫁和社会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调动各方主动参与安全生产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有效实现对事故受害人和受害单位的经济补偿,最大程度分散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对企业而言,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落实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企业投保安责险既是保持稳健经营、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又很好的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员工来讲,也是额外增加了一道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与安全责任险的区别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区别是:
1.保障对象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的是法人企业;工伤保险保障的是企业所属员工;
2.保险标的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企业应当对雇员或第三者承担的合同经济赔偿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标的为法律法规所强制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保障范围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包括了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则一般包括企业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罹患的职业病等;
4.赔偿标准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可以灵活选择赔偿标准,可以叠加或累计使用;工伤保险则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进行赔偿;
5.赔偿目的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于避免企业因为承担对雇员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而受到的重大经济损失;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后的医疗保障、经济赔偿;
6.预付赔款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可以垫付相关费用,但是工伤保险不可以垫付;
7.赔偿手续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需要安监部门介入确定相关损失;工伤保险一般需要进行工伤鉴定;
8.最大损失估计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大损失均有不确定性,工伤保险的最大损失一般是可以确定的;
9.属性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职工社保的一种;
10.强制性有所区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不强制用人单位购买,但如果是高危行业,那么一般强制要求购买;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了的,强制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
安全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区别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用于事故抢险救援,应急处置方面,工伤保险是针对员工个人的,安全生产事故影响的对象不仅有人,还有财产什么的,事故援援是需要花钱的,比如需要事故专家现场指导救援、检测、购置抢险救援物资、环境污染处置、周边环境(其他单位、居民等)影响的处置等,这些工伤保险都无法做到,
拓展资料: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 工伤认定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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