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支付的适用范围
必须要第三方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才会先行支付医疗费,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方进行追责。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1、前提条件是职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的范围。不属于工伤的,不能使用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3、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当然,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职工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什么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对于工伤在什么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吗
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是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条件是什么
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申请先行支付吗?
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社会保险法 》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 缴纳工伤保险 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 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书 》。
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条件
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条件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条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报条件
(一)已参保工伤保险并按时缴费,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待遇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
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1份;
(二)涉及第三人侵权行为的,需提供:
1、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事故的证明资料,验原件;
(1)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2)属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生效的民事裁判法律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证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事故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
2、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验原件;
(1)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2)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待遇的,需提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并区分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资料,验原件;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且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3、职工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四)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明等资料,验原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及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七)自治区、市(县)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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