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最基本的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它的实施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在工伤保险方面立法不完善,出现了诸如退休职工返聘上岗工伤保险问题,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等,分析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水平,增强对劳动者的保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而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帮助参保职工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因此建设和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文章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和职业康复及经济补偿,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出的财务计划,来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及精神忧虑,并维持其正常生活。 一、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转折性发展是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2007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达1.21亿人,享受待遇人数也从2003年底的30万人增加到94万人,但是与国际上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工伤保险制度与事故预防脱节 在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在一起。例如,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就将其主要关注方面和工作重点都放在事故预防上,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帮助,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事业。而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二)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将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保范围,相应被列入参保范围的部分私营、涉外、乡镇企业及雇佣劳动者的个体经营者,也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如煤矿开采、运输企业、建筑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总体来说,在不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及农民工的基数基础上,2002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41.7%,并呈逐年上升之势,但与日本98%左右的覆盖率相比,差距非常明显。 (三)获取工伤赔付难度大 职工获取工伤赔付存在难度的原因:首先,由于法律监督及对于追偿权的规定不足,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和规范法律框架,创造法制环境时期,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真空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并存在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滞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现象。其次,《社会保险法(草案)》只规定了对医疗费用的追偿权,对于职业伤害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仍应享有追偿权等都未做出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再次,工伤认定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主要是由于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往往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而职工个人在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就很难获取赔付。 (四)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宣传力度不够、费率机制不合理及基金管理不善。虽然工伤保险已经存续多年,但受工作量较大、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仍无力开展广泛、大型的宣传工作,再者虽然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但是受长期传统观念束缚,在部分企业领导的意识中认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而工伤保险被认作“小险种”自然受到忽视。从费率机制上看,我国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同时差别费率制定不够科学,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费率,从而也不能起到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工伤基金管理效率低并存在部分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且开支项目混乱;二是有些企业在上交工伤保险费时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少数企业平时不参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再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更甚者部分医院针对工伤职工的治疗大开药方,开假处方,这些都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规范立法要求在既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成熟的管理理念,又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工伤保险的法规及相应配套保障执行法律文件,如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及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等,这些都有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同时避免获取工伤赔付困难的局面。其次,应改变目前忽视事故预防的局面,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设置相应的预防机构,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及人员健康档案,并进行实行跟踪,了解其健康情况,从而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再次,还要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对某些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不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就冒险生产,并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行业及企业应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工伤保险申报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而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帮助参保职工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因此建设和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文章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和职业康复及经济补偿,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出的财务计划,来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及精神忧虑,并维持其正常生活。
一、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转折性发展是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2007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达1.21亿人,享受待遇人数也从2003年底的30万人增加到94万人,但是与国际上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工伤保险制度与事故预防脱节
在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在一起。例如,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就将其主要关注方面和工作重点都放在事故预防上,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帮助,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事业。而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二)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将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保范围,相应被列入参保范围的部分私营、涉外、乡镇企业及雇佣劳动者的个体经营者,也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如煤矿开采、运输企业、建筑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总体来说,在不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及农民工的基数基础上,2002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41.7%,并呈逐年上升之势,但与日本98%左右的覆盖率相比,差距非常明显。
(三)获取工伤赔付难度大
职工获取工伤赔付存在难度的原因:首先,由于法律监督及对于追偿权的规定不足,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和规范法律框架,创造法制环境时期,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真空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并存在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滞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现象。其次,《社会保险法(草案)》只规定了对医疗费用的追偿权,对于职业伤害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仍应享有追偿权等都未做出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再次,工伤认定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主要是由于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往往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而职工个人在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就很难获取赔付。
(四)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宣传力度不够、费率机制不合理及基金管理不善。虽然工伤保险已经存续多年,但受工作量较大、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仍无力开展广泛、大型的宣传工作,再者虽然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但是受长期传统观念束缚,在部分企业领导的意识中认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而工伤保险被认作“小险种”自然受到忽视。从费率机制上看,我国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同时差别费率制定不够科学,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费率,从而也不能起到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工伤基金管理效率低并存在部分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且开支项目混乱;二是有些企业在上交工伤保险费时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少数企业平时不参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再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更甚者部分医院针对工伤职工的治疗大开药方,开假处方,这些都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规范立法要求在既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成熟的管理理念,又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工伤保险的法规及相应配套保障执行法律文件,如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及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等,这些都有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同时避免获取工伤赔付困难的局面。其次,应改变目前忽视事故预防的局面,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设置相应的预防机构,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及人员健康档案,并进行实行跟踪,了解其健康情况,从而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再次,还要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对某些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不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就冒险生产,并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行业及企业应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难的解决对策主要有哪些
国家现行的在很多社会矛盾方面相关的调节机制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完善的,就比如说 工伤保险 待遇在申请的时候有很多朋友都会觉得这个过程太过于困难了,就算有了相应的 证据 很有可能也是一波三折的最终才能够得到赔偿款。有不计其数的普通百姓其实都特别的关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难的解决对策主要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难的解决对策主要有哪些? 1、编制和发挥《案例手册》的作用。 “ 工伤认定 举证责任 的分配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维护,尤其关系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所以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就显得格外重要,《案例手册》是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经验总结,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实际状况进行分类梳理与总结,编制出的《案例手册》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地区的工伤认定工作中的特殊情形。《案例手册》不仅能够对 工伤 案件争议方进行指导与教育,办案人员也可以作为工作参考。首先,帮助工伤案件受理者了解类似案件处理过程,辅导他们形成对工伤认定处理结果的合理预期。有效打消与降低非合理期望,从而降低争议的产生。其次,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案例手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获得参考,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最后,《案例手册》是工伤工作开展的经验总结,通过它可以实现不同地区的工伤认定机构的相互交流、相互分享、相互学习,有助于提升工伤保险认定工作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2、建立调节机制,发挥沟通作用。 建立调节机制是对工伤保险认定工作固有机制的有效补充。具体方法是搭建多方交流平台,使之成为沟通的桥梁,用于普及 工伤认定标准 相关知识和《 工伤保险条例 》 法规 知识。进而消除对工伤认定标准理解上的冲突与误区,有助于高效地发挥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第三方平台作用和价值。目的是在工伤处理过程的上游做好阻隔措施,有利于化解争议避免矛盾升级,促使双方接受工伤认定结果和配合工伤认定工作开展的效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针对有争议案件采取一种“先沟通后认定”的解决程序,搜集相关证据之后,作出初级的工伤认定结论,然后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将结果于情于理向相关方做出合理解释,尽量取得争议双方的认同,为接下来的认定结论铺好路。 3、采取多轨制运作模式审核工伤案件。 采取多种划分手段对工伤案件进行分类,进而选择相适应的认定方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具体划分标准如下:第一,在审查严格程度上进行划分: (1)对企业为职工购买劳动保险,且劳资双方并无争议的,采取宽松的审核方式; (2)对企业与员工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实行严格的审核标准。 第二,对不同案件按照发展成为疑难案件的可能性程度进行划分: (1)对可能性大的案件实行严格的审核方式; (2)对可能性小的采取宽松的审核方式。第三,对存在明显争议案件成立专门小组。成立专门小组是专门针对存在明显争议的案件,且案件难以调和并有较大可能性进一步发展为疑难案例的。 采取专门小组审查方式的优势在于: (1)可以降低因单个工作人员在处理上所容易导致的疏漏,避免因工作失误产生的争议事由; (2)可以集思广益,集中团队力量克服困难。总之,对不同案件按照上述划分方法进行分类的作用是通过采取多轨制运作模式,针对不同类别的案件“有宽有紧”区别对待,以此达到有效合理的分配时间与精力,减少和降低争议案件进一步“恶化”风险的目的。 4、建立健全符合规范的证据收集和审核程序。 目前我国的“ 工伤认定程序 设计欠科学”,对争议案件进行工伤认定时,结论判定要严格依据客观证据。为此需要在证据的搜集、审核过程要有建立健全符合规范的审核程序,搜集程序的制定要遵循:尽量一次性完成所需佐证材料的搜集,避免重复性收集易导致的因时效性等原因产生误差问题,且尽量收集到有利于化解争议事项的佐证。待证据收集充分且无争议之后再考虑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在有效性方面,遵循凡事讲究依据,事实强于雄辩。因为大量的争议案件相关争议方会在工伤保险认定机构的认定程序上提出质疑,符合规范的证据收集与审核程序,既能够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与有效性,又有利于促使争议方接受判定结果,进而降低上诉意愿,达到化解争议的目的。 5、建立自查机制减少争议产生事由。 在众多的工伤认定案件中,难免会存在因工伤保险认定机构自身失误造成的错判情形。这种情况也易产生矛盾,诱发争议。要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工伤保险认定机构工作人员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从自身工作失误筛查这一角度人手,建立自查机制,有效降低因失误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时纠正错误,阻止争议的进一步扩大。例如,当工伤案件已经进入争议程序时,就应该及时启动自查程序,筛查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误之处。如果确实存在,即刻与相关方沟通解决,避免案件在行政复议、法律 诉讼 等环节中进一步恶化。 由此来看,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难的解决对策主要还是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其中要起到关键的作用的,我国工伤保险待遇这方面的调节机制和运行模式不得不说是需要改革的,整个审核程序可能到目前来说还是相对的比较繁琐的,不过要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难的这个问题也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完成的。
对于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和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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