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纳
1、工伤保险应由什么单位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单位不给缴纳工伤保险该怎么办?
工伤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一类别的,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赔偿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资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3、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列出了10种情况,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认定工伤: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作前后,做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时受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2)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认为工伤保险的主体是谁
工伤保险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由谁缴纳?
你好,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建议可以先看下这篇文章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有什么用?
社保中的工伤保险由公司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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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工伤保险费应由谁缴纳
按照政策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即: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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