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用以补充和完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特殊险种。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补充工伤保险”带有较强的工伤保险保障色彩与保障特点,可以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
作为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的特殊商业补充险种,“补充工伤保险”能够发挥多方面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里主要围绕“保险责任”、“保险特点”、“保障作用”对其进行分析解读。
一、保险责任
“补充工伤保险”是基于现有“工伤保险”基础上,以商业保险形式进一步强化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作用的补充性保险。因此,各地“补充工伤保险”在试点探索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设计,也主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工亡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生活护理补偿金、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等。
当然,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统一标准规定,各地区“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的保障范围与保障内容也有所不同。
1、如内蒙古自治区补偿工伤保险试点,其保障内容包括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补偿金、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以及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2、江苏省宜兴市出台《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主要围绕工亡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提供保障,但在保障对象中将超龄用工人员也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
二、保险特点
补充工伤保险区别于一般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自身具有一些独特的保险特点:
投保前置条件。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其投保的前置必要条件为“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
保险费率与保费支付。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较低,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只需支付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保费即可。同时,补充工伤保险的保费支付实务中也有着不同的试点探索,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
运行管理模式。补充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协同管理,各负其责。社会经办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保险公司自负盈亏。
直接受益对象
补充工伤保险虽然作为工伤保险的“衍生补充险种”出现,但在保险直接受益人方面与工伤保险有所不同。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职工,而补充工伤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为用人单位。
三、保障作用
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主要包括:提高工伤保障水平、降低企业负担与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如上文所述,工伤保险发挥的保险保障作用是一种基础社会保障,在保障范围与保障力度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务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工伤事故影响远非工伤保险补偿所能完全消弭的。补充工伤保险的出现,弥补了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障水平方面的不足,在原有工伤保险赔偿基础上提供额外赔偿,提高工伤保障水平。
降低企业负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保险事故的费用补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工伤职工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部分工伤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形成不小的企业负担,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能够覆盖上述赔偿内容,帮助降低企业负担,分散用人风险。
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较为单一,因此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的体系”。“补充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保障作用基础上,提供额外的工伤保险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强化了对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保障作用。
自2000年末国内部分地区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随着险种试点效果日益显著,“补充工伤保险”这一重要工伤保障制度逐渐进入更为广阔的政策视野,目前,湖北、湖南、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古、厦门等省市地区都已相继开展试点工作。
从市场发展前景角度来看,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发展空间也尤为可观,以省级保险市场为例,若该省参加工伤保险在职职工为600万人,每年保费按100元计算,那么该省市场规模就有6个亿,并且随着工伤保险投保不断推进,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
补充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商业保险,是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为基础,再进行补充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根据职工受伤的频率,收取不同的费用。职工的伤残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了按照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获得补充保险的赔偿。工伤补充保险是工伤保险的延伸,使职工能够得到更多的补偿和补贴,前提是企业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才能申请到相应的工伤补充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商业保险,是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为基础,再进行补充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根据职工受伤的频率,收取不同的费用。职工的伤残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了按照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获得补充保险的赔偿。工伤补充保险是工伤保险的延伸,使职工能够得到更多的补偿和补贴,前提是企业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才能申请到相应的工伤补充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中的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职工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了按照工伤保险得到赔偿以外,还可以领取补充保险的补偿,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的延深,让职工得到更多的赔偿和补助,前提是,企业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给予参加的补充保险,根据受伤频率,收取不同的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在法定的工伤保险基础上,企业自行参加的工伤保险,可以让职工因工负伤,并且造成伤残的,得到更多的补偿,是属于企业自愿参加的,不是法定必须参加的,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必须首先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可以参保。
补充工伤保险是什么意思
补充工伤保险属于一种商业保险,是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为基础,再进行补充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工伤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承担5至10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责任保险只负责补偿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倍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
拓展资料:
一、保险待遇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最后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3.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因工失踪;
6.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三)原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二、由于2011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缴费倍数按照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2010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制定,如有调整,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政策为准)确定:
1.补偿基数:以相关社保部门(社保局)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为准。 一般来说,员工工资低于深圳员工平均工资的60% (2523),以2523为基数; 员工工资深圳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 (2523),以本人工资为准。 最高赔偿基数不超过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2615。
2.付款倍数(赔偿金额以252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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