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农村养老保险
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全面推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保障权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自愿原则,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解决以往遗留问题。
第三条进一步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鼓励有经济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保障对象: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市、县两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由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已通过初审的人员名单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的,审核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派出所、农经站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或政府指定部门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土资源或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被征地农民证书。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己的选择,分别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参保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逾期月数)。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国土资源或政府指定部门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逾期月数为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参保的,若参保缴费补贴不足以补贴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则由当地政府继续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使其补贴年限满10年止;相同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
原补贴年限高于本标准的地方,应维持原补贴年限,不得降低;各地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期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于批准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参保缴费办法为:
(一)参保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年度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补贴中逐年扣减,直至参保缴费补贴扣减完止,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
(二)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个人先统一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缴费比例补缴若干年(若干年为与继续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年限累计满15年的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再逐年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相应若干年和逐年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补贴中扣减,直至参保缴费补贴扣减完止,个人开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全额缴费;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统一按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参保缴费补贴,缴费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补缴若干年和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缴费期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一)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逾期参保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逾期月数和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参保缴费办法,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允许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加、改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在2015年10月30日前,为其中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2013年度前的补缴及对应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赣州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及以后参保缴费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保时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度及以后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江西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
1.在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止领取养老生活补助;
2.选择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当地被征地农民政策领取养老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
(二)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三)用地单位缴纳;
(四)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保时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历年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中解决;不足的部分资金,自2015年起从每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扣除当年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参保缴费补贴后的结余资金中予以解决。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解决。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县(市、区),应在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市、区)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名单、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款应优先用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困难的,鼓励地方探索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政府各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粮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关;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力争使我市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市、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本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参保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凡未建立并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民选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后,即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规定应参保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未按当时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保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且已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参加和改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须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不得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实施前,须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本办法出台前,各县(市、区)已制定并实施的被征地农民政策,应与本办法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与国家、省此后出台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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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交社保每年交100满15年了,现在60岁以后每年能领到多少钱?江西省农村社保每年交30
每年交100,属于最低档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不是一成不变的,基本每年都会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有所调整,目前江西的基本养老金是每月105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019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支出。
2019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扩展资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年龄达到60岁。
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的补贴。全国设有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2019年是88元每月。各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家基础上进行额外提升,比如河南、云南、湖南等一些省市是103元每月,辽宁省是108元,重庆市是115元,山东省福建省是118元。
另外,国家也明确规定基础养老金对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人群进行额外照顾,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会额外增加基础养老金1~10元,有的地区是增加基础养老金的1%~2%。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比较简单:55元+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其中55元指的是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统一拨付,各地可以在此基础上自行增加(不能降低),但增加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历年缴费、当地政府根据规定拨付的历年补助及其利息的合计
根据目前办法:年缴费300、假设当地每年补助30、缴费20年(利息部分计算复杂,本例中暂不考虑),届时养老金=55+330*20/139=102.48,当然政府会根据经济发展逐步调高的
江西农村交社保每年交100满15年了,现在60岁以后每年能领到多少钱? - : 交满15年每个月可以拿到104块钱的退休金
社保一年交多少钱江西 : 楼上说的成本一样,我持反对态度,原因有:1:摩托车(以踏板车为例)每100公里用油3升以上,以目前93号油算需要18元,而电动车(以48伏12安为例)充一次电可...
我是江西赣州农村的,我妈64岁了,地方要做儿女的给父母投保每年每? : 恩,国家确实规定老人不缴费直接得660元的养老保险费,而子女需要参保缴费.这个是国家2009年出台的新农保政策.而且你们应该放着国家的便宜不要真是亏透了.你们交的100元同时,国家给你30元的补贴,而在你们满60周岁的时候,同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这便宜还不要的人真是太少了.
在江西交农村社保32岁每年交1000元到退休能领多少钱一个月 : 新农保(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基础养老金=国家财政基础养老金 地方财政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金额 地方财政补贴 利息)÷139
江西赣州农村社保年交100元,续交15年,是怎么回事? : 就是拿底保啊,才几百块
江西南昌农村社保交多少?江西南昌农村社保交多少钱 : 每个月大概交1000吧
江西赣州农村养老保险一年要交多少钱 - : 有5个档次:一年可交100元、或200元、400元、600元、900元
农村养老保险每每年交10万元行吗? - : 当然不可以的.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级为100-1500元,允许各地自行上调最高缴费金额,但是最高缴费金额不能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一般是对应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最低缴费档级对应的缴费金额最多几千元而已.因此,不会出现你说的年缴费10万元的情况.
江西农村社保 - : 请问一下,在江西吉安农村户口能不能买社保,怎样缴费?有没有江西吉安社保的电话?请帮忙,谢谢! 可以,社保服务电话为12333,市话收费.社保办理和续交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转移关系即可,...
江西省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最高档每年要交多少钱 - : 一般大部分都是4000元,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江西省赣州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满15年300元的退休能领多少养老金?
15年乄300=4500元就是一个月400,一年就5000元。以后氽拿刭到终身,不要太划算。
赣州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是怎么样,算出来的。
江西赣州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标准,请参照如下:缴费档次是参保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的标准,
目前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八档
,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每年选择一次。目前国家规定的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交多少最合适??
农村养老保险缴纳多少主要由个人经济情况决定的,条件容许的可以多交。
以赣州市为例,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等11个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多缴多补,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后,政府按照不同缴费档次给予不同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建立“多缴多补”机制,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
对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 )。
扩展资料:
尤其是年龄大的,建议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来缴纳。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部分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时间比较晚,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条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差异。
而农村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主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因素等情况,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来进行调整,全部由财政来支付,财政补助比较大的西部地区比东部地区还要高。
所占比例比较大的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越高。对于年龄比较大的人,如果想要今后的养老金比较高一点,那最好是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来缴纳,交的高,国家补助也就越多。
参考资料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有了新变化
江西省赣州市居民养老保险每月能拿多少钱赣州市2022年遗属补助标准是多少
1、据了解是307元呢。2、这个是比往年高的,具体数额您可以在当地问一下的呢,因为每个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呢。
1、江西省2022年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是168元,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金账户总额除以139。这两个数合计就是每个月可领的养老金数。2、2022年改革后企业遗属费比往年高。改革以后,丧葬补助金改为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江西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3元,丧葬补助金为6426元,所以,改革以后大多数省份企业职工的丧葬补助金金额都提高了。
遗属补助政策因地而异,具体以当地实行政策为准。条件范围为: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对于赣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赣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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