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合众人寿保险
合众人寿是一家成立时间不太长的保险公司。当消费者想要了解合众人寿保险产品时,通常会搜索出来“合众人寿保险骗局”。那么,合众人寿保险骗局到底是怎么回事?【合众人寿2017开门红安盈一生收益高吗】
去年,保监会对2015年查处的4起保险经营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其中一起案例是:利用产品说明会虚假宣传,牵涉到合众人寿。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6月,新疆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2011-2014年间参加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哈密中心支公司举办的产品说明会时,经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介绍购买了“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后发现实际收益与当时承诺不符。调查发现,保险代理人在进行“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宣传讲解过程中,使用“5年期年化收益率24%,10年期年化收益率48%”的宣传用语,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且未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未来的利益给付,以及未对保单红利的不确定性进行提示。
同时还发现,合众人寿哈密中心支公司在2014年10月举办的两场“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会中,自行制作并使用的宣传课件含有“本金50万”“分红25万”的用语,保险营销员展业册“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宣传存在“固定利息3%-20%”“复利分红70%”“日复利滚息4.5%”等误导性内容。
以上案例大概就是部分消费者所说的“合众人寿保险骗局”吧。其实,合众人寿保险公司是不会骗人的。目前中国境内所有人寿保险公司的条款均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批准之后,才可以上市销售。
其次,保险公司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可能存在个别业务员为了提高业绩,在销售保险时故意夸大收益,避重就轻。这些是属于个人行为。保险公司虽然不负责,但是保监会会对公司及该业务员做出相应的处罚。不管怎样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所以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充分了解清楚。切勿被忽悠。
最后,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只有申请破产,保险公司如果因为运营不善,保险公司会选择合并,除此以外中国保监会有权停止此保险公司业务,直到有足够的资金能够使此保险公司再次运作。若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无法继续运作的话,将有法院宣告其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由法院宣告破产的话,那么它的所有业务将由中国保监指定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代理和继续其售后服务,或者退保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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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如何理赔意外伤害?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具体详情如下所示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意外残疾、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等。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的免赔条款:
一、椎间盘突出症。
二、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理赔方法如下
1.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
2.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
3.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
拓展资料:
意外险:
1.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产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对费用进行报销;
2.意外伤害: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才能赔付。首先你看你买了意外医疗没有。如果有,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住院才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其他小事情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你名字开户的存折或者卡。就可以了。
案例解析:
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
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
双方意见
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
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产品。
一、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中国人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商业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16—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80周岁
二、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产品特点
1.养老年金,精彩依旧
按合同约定领取年金,让退休后的生活精彩依旧。
2.身故保险,后顾无忧
若遭遇不幸,将获得高额资金,以维持家人正常生活水平。
3.满期祝寿,贴心呵护
合同期满仍健在,可一次性获得可观的祝寿金,安享退休生活。
4.理性投资,轻松理财
分享专家投资成果,实现个人资产的更多保障。
保单借款,方便灵活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合同规定获得借款。
三、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投保案例
张先生,30岁时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3,100元,保额10万元,60岁开始领取。其保险利益如下:
养老年金
自六十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给付5,000元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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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传人寿保险倒闭了是真的吗?
关于人寿保险是否会破产其实在保险行业中有不一的答案,有的说不会倒闭,这是大部分代理人的观点,主要是根据《保险法》得出的结论:《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另一观点是保险公司会倒闭,这个主要是老三家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观点,主要原因是在于销售过程中由于产品费率高而给消费者灌输「小保险公司」容易破产倒闭的理念,从而更容易达成成交的目的。
其实但凡是商业性质的公司都有倒闭的风险,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当然也不会除外。
那《保险法》第七十九条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关于这条法规我们来详细解读:
【Ⅰ】是不是人寿保险公司都不得解散?
这里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国信人寿,在2004年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为民营保险公司,2005年2月底拿到保监会正式开业批文,但开业不久就发生了总经理严峰与股东方产生分歧出走的事件,后来保监会调查发现国信人寿有资本金出逃等违规问题,在当年6月底就责令其自行解散并注销了主体资格。国信人寿开业验收后仅仅维持了四个月,没有签发任何保单,成为了保险行业最为“短寿”的保险公司。看到这个案例,有人可能会产生质疑:
《保险法》不是明确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解散吗?
我们再阅读一遍法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关键点在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国信人寿开业后没有签发任何保单,没有经营人寿保险业务,所以国信人寿是可以自行解散的。
【Ⅱ】不得解散是不是等同于不得破产?
● 解散是由于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等等;
● 破产是因为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失清偿能力。
说通俗一些就是解散属于主动,破产属于被动,这条法规其实是限制保险公司主动解散的行为。举一个栗子,隔壁老王今年费尽周折成立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到了年底的时候收了10亿的保费,老王就给股东们说,今年收的保费可以颐享天年了,咱们把钱分了解散吧,这种行为是《保险法》所明令禁止的,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肩负着国家的重大民生问题,不是想成立就成立,想解散就解散的。
那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是经营不善,客观上已经难以为继不得不破产,那也就只能依法宣布破产了。但时至今日,中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因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无论从成立到资金管理还是偿付能力都有严格的监管,保险公司在破产之前就会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被保监会接管。
那何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金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根据《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跌破100%的警戒线,保监会就会要求保险公司采取股东增持、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广告投放等办法来提高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甚至可以采取随时接管的措施。这里需要延伸两点,一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是不是意味着保险公司濒临破产倒闭,其实不然,这项指标主要是保监会监控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而做出的参考,即使低于100%这道警戒线,保险公司距离破产还是相差甚远;二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不是越高越好,其实也不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过高很大原因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能力低造成的。
言归正传,上面提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跌破100%可以随时被保监会接管,那如果保险公司被接管,保监会又会如何操作呢?这里不得不提保监会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每一笔保险业务中,截止目前为止,保险保障基金已经迫近1000亿元,其中财产险占600多亿,人身险占300多亿,如果保险公司被保监会接管或者宣布破产倒闭,那就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前面提到了我国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先例,保监会也只是在接管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动用过保险保障基金,截止目前为止,保监会一共动用过两次,都是采取向保险公司「增资」的方式,救助了保险公司度过难关,顺便还大赚一笔。
第一次是对新华人寿的救助。新华保险董事长关国亮利用职务之便,在8年时间违规挪用资金130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07年5月24日,保监会接管新华人寿,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先后以市场价收购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总共38.815%的股权,2009年11月,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把所持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新华人寿转危为安。第二次是对中华联合财险的救助,最终也是化险为夷,本文主旨在人身险,所以财产险不在赘述。
那说了这么多,还是有人担心保险公司会破产倒闭,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倒闭了,我们的保单怎么办?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这条法规我们来详细解读:
【Ⅰ】如果你购买保单的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那你的保险合同连同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就被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了(主动接管或者被动接管),看到这里肯定有吃瓜群众就琢磨了,这保险公司都资不抵债了,还会有其他保险公司主动接受转让吗?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主动接受转让,保监还强制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这保监会这不是「坑爹」嘛。
事情当然没有这么简单,不要忘记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这其实是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最终目的,就是在保险公司破产时动用。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有误解,保险保障基金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或80%,那是不是意味着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呢?这里注意一个关键点保险保障基金是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而非直接是保单持有人,受让保险公司还是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Ⅱ】这里注意两个关键词汇「应当」、「合权权益」。在法律条文用语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写入保险合同的权益就是合法权益,只要是合同里的条款内容都会得到兑现。那如果是没有体现在合同里的利益呢,比如保险公司不确定的分红、万能账户的结算年利率、非条款列明的服务等等,那这些就不受《保险法》的维护了。
总结
【Ⅰ】保险公司有破产倒闭的风险,但中国的监管极为严格,如果保险公司真的破产,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到维护;
【Ⅱ】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高低是考虑的一方面,同时也要考虑保险公司近几年的偿付能力是否稳健;
【Ⅲ】对于过于担心保险公司倒闭的消费者,如果经济条件允许也可以选择多家投保,从而分散风险。
人寿公司买的国寿鸿寿年金分红型保险
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产品。
一、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产品介绍
产品全称:中国人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商业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16—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80周岁
二、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产品特点
1.养老年金,精彩依旧
按合同约定领取年金,让退休后的生活精彩依旧。
2.身故保险,后顾无忧
若遭遇不幸,将获得高额资金,以维持家人正常生活水平。
3.满期祝寿,贴心呵护
合同期满仍健在,可一次性获得可观的祝寿金,安享退休生活。
4.理性投资,轻松理财
分享专家投资成果,实现个人资产的更多保障。
保单借款,方便灵活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合同规定获得借款。
三、中国人寿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投保案例
张先生,30岁时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3,100元,保额10万元,60岁开始领取。其保险利益如下:
养老年金
自六十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给付5,000元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1 儿子拿保险金,保险不是遗产,是指定受益人,如未变更,以保险合同为准
2 受益人栏空白,默认为法定,按照遗产处理,丈夫依法丧失继承权,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笔遗产
3 中止后复效重新计算日期,不足两年自杀,属于免责条款,不赔付。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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