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工伤保险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的参保需要用人单位须填写《工伤保险关系表》、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缴费,即可完成购买。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怎么上
1.办事流程:
1、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项目登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
扩展资料:
工程项目登记:
(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
3、申报缴费
(1)须带材料:《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4)办理窗口:市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外来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省、市、我市各县(市)在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到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或温州市建筑业代征点办理缴费事宜。
4、人员登记
(1)须带材料:第一次须带《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税收转账完税证》。
(2)办理程序:
①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经总包单位项目部确认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二份)。
②业务管理员对《花名册》中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业务管理员盖章签字,其中一份交还用人单位留底。
③业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员名单输入电脑。
(3)办理时限:按参保登记的人数确定时限。
(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
(5)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
5、工伤认定
职工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参保地对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7、待遇核定
(1)须带材料:
①《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或《工伤审批表》
②未及时申报登记的职工,应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补办参保登记确认表》
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据
④有伤残等级的职工应提供《温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
⑤项目竣工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
⑥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应提供,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收款发票及证明、法定继承人有效证明或代理书
⑦有供养应提供本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政府有关无经济来源证明、户口簿等材料
⑧因交通故事引起的工伤应提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办理流程:
①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经总包单位项目部确认的《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②业务管理员应对企业填写并盖章的《申报表》等内容进行审核。
③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输入计算机,并打印《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经业务科长审核后,予以保存。
④业务管理员通知申报单位来领取《核定单》的同时告知报销金额并要求单位开据收款收据。
⑤参保单位凭《核定单》和单位收款收据到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交通事故除外)
(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工程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目前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办理流程主要是: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建筑单位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1、登陆“xx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点击“一、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首次登记”栏,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2、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信息登记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生成该项目的项目编号及初始密码,点击“确认”后,显示“打印项目申请表”点击该按钮后弹出“xx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打印。
3、施工承包单位携带《xx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及登记表中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参保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有保险怎么办理
工伤保险 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由经办机构审核登记,核实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质,核定缴费基数和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缴费电子档案。 2、参保职工发生 工伤 ,凡上下班途中的 交通事故 ,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快报方式上报工伤经办机构和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 职业病 ,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账,予以登记。 3、组织材料,由 工伤认定 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 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4、需要 劳动能力鉴定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伤残等级 。 5、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门诊报销持 工伤认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住院出院明细记录以及医疗药费单据等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履行审批手续。住院报销凭结算单实行网上结算。 6、凭费用审核表、申领资格认定表和有效 身份证 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7、所有资料备份,存入业务档案备查。
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
二、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三、参保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登记手续办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根据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下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税务登记证
(二)尚未在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下述资料:
1、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项目工伤保险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五、工伤保险费缴费手续
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后,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额,打印缴费通知书。单位持缴费通知书的二个工作日后前往杭州市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属分局不清楚的,请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
六、农民工参保登记及变更手续办理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申报时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报规定格式电子文档。
首次办理农民工参保登记后,施工项目农民工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当按月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报规定格式电子文档。
七、受理部门
1、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属企业由所在区社险办、部省市属及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受理;
2、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及人员变更参保登记由建筑工地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八、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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