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险政策
云南省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017年云南省医保报销比例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云南省农村医疗保险问答
问:我父母现在都住在安徽农村,参加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请问这种保险报销金额有没有封顶,最多能报多少?另外,我现在想给他们再买一份大病医疗保险,请问将来这这个险种报销时会不会有冲突?
如果在本省内的医院看病,报销比例能不能达到50%,另外,医疗票据就一份,如果报了农村医疗保险,还有没有办法再去保险公司报大病医疗保险?
答:新农合最高封顶为四万元每年,报销比例为除起付线以后镇级医院为最高80%依次为县级60%级和省级45%,和其它商业保险不冲突。请保留各项资料复印件并让收你材料的新农合办公室盖他们的公章去报销商业保险。
云南省农村医疗保险温馨提示
与2007年制度启动时相比,2010年发布的新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甲、乙类药品已达2422个品种,比上一版《药品目录》增加了300多种药品。同时,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扩大,门诊特大病、慢性病规定病种的范围不断增加。
另外,云南省通过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重点解决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安徽省农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而实现医保关系在不同制度与不同地区之间顺畅地转移接续。通过与“长三角”地区开展医保管理协作与经办服务的对接,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方便我省参保人员能更好地享受异地医保待遇。
2015年,云南省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项民生工程,并提高了医保的报销待遇。为帮助广大参保居民进一步了解居民医保政策,掌握如何参保、就诊、报销等相关程序,从而更好地享受政府惠民政策,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居民医保2015-2016年度待遇及报销政策。
云南省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云南省住院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90%;
二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
三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
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住院起付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详见下表:
医疗机构普通居民起付标准(门槛费)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60030070%
二级医院40020080%
一级医院20010090%
异地就医60030050%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和普通门诊的累计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2、使用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需个人先自付一定费用。
●2.云南省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3.云南省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4.云南省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5.云南省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中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
云南省医保报销办理须知
●1.本地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报云南省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由云南省医保中心组织医疗保险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特殊病治疗卡》,凭卡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三个月组织一次。
●3.异地就医办理手续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云南省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云南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医保中心电话备案。
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办理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5.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报销办理
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因先天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有效证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于出院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承担在政策范围内超起付线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50%-80%比例报销。具体分段比例为: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分段报销比例
0~5万元(含)50%
5万元~10万元(含)60%
10万元~30万元(含)70%
30万元(不含)以上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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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医药服务行为。
医药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促进行业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基金使用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下列医疗费用依法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推进医疗保障经办业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设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通过“皖事通办”等平台实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等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可以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安徽省医保办公室电话
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政务环路88号三楼(合肥市政务中心,天鹅湖附近)
主要业务:
1.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
办理窗口:16-18号
电话:3536218、3536201
2.异地转院办理及医疗费审核;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备案及医疗费审核;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备案及医疗费审核;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病门诊费用审核;医疗救助费用审核;
办理窗口:10—12号
电话:3536433、3536111
3.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审核
办理窗口:20-21号
电话:3536318
4.城镇职工医保个人退费、报销
办理窗口:13号
电话:353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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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保局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安徽医疗保证局:办公室电话:025-83290213、83290232(信访)、医保中心电话:025-83347361、83347375。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68号10号楼。网站地址:
安徽还分很多市:
1、合肥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1-63536000
2、淮北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61-3060812
3、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4—6670010
4、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 :0550-3908861
5、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64-3370573
6、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63-2831505
7、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6_5897115
8、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9-2580867
9、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5-7167659
10、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3388073
11、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66-3387191
12、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8-2299090
13、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2-3132065
14、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0558-5025532
15、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7-3060050
以上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徽医保卡升级什么时间结束?
按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最新消息,停机切换时间为
2021年10月28日18:00,停止使用现有的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系统;
2021年11月5日8:00,上线运行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
但是省内各个市区的实际切换完成时间可能会晚两天。
例如安徽省六安市医疗保障局的通知
2021年10月30日(星期六)18:00,停止使用现有的医保信息系统,开始进行正式数据迁移等上线准备工作。
2021年11月8日(星期一)8:00,启用全新的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所以如果您所在的市区还没有完成切换升级,请稍安勿躁。
停机期间工作安排
(一)暂停办理异地就医有关业务
停机期间,暂停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异地住院医保登记、异地出院医保结算、异地门诊医保结算、异地零售药店刷卡购药等。
(二)异地业务处理措施
1.停机期间入院办理。参保患者先行自费入院,待新系统上线后再办理医保手续,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2.停机期间出院办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停机前,为符合条件的异地参保患者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确需继续住院治疗且预计在停机期间出院的,应在停机前取消医保登记,患者全额垫付医疗费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如有实在不放心可以向安徽省各统筹地区医保管理部门进行电话咨询。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直):0551-62652793
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51-63536000
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0553-3991307
蚌埠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52-2059648
淮南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54-6881386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管理中心:0555-2354016
淮北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61-3880712
铜陵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62-5889780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0556-5897115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59-2310062
阜阳市异地就医管理中心:0558-2208816
宿州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0557-3066905
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50-3218121
六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64-3376076
宣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0563-2831559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管理中心:0566-3219261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管理中心:0558-5025539
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0551-62915693,62242950
安徽医保客服24小时电话是什么
安徽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与金寨路交叉口、电话:0551-62627663。其中,合肥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直接拨打63536000;合肥市以外的国内电话,请加拨区号0551。合肥各县(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合肥市医保中心:63536208 巢湖市医保中心:82636060 肥东县医保中心:67739702 长丰县医保中心:66662108 肥西县医保中心:68850928 庐江县医保中心:82567076。人工服务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语音自助服务24小时开通。
拓展资料:
安徽医保缴费变化:
1、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2、 省医保局介绍,今年年底前,全省将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医保筹资标准征缴。同时,根据大病保险制度与基金运行情况,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100元左右。“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1年底前完成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2年2月底。”省医保局相关人士介绍,“统一市域内居民医保保障待遇,居民医保保障周期为筹资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前款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各统筹地区可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4、 我省将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对于安徽省医疗保障厅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厅 三孝口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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