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工伤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若想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工伤保险,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工伤保险的特点,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以及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和申请方法等等内容。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学习相关知识。
一、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二、工伤保险的主要特点
工伤保险根据“职业风险”原则建立,它具有补偿和保障的性质,经费由企业负担,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相比较,待遇最优厚、保险内容最完备、保险服务最周到,且易于实现。其性质和特点如下。
1、具有强制性。工伤保险是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工伤具有突发性,多属意外事故;同时工伤也有不可逆转性,其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对个人也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因而工伤保险应该是强制性的。
2、具有社会性。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1987年141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有96%的国家有工伤保险。其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的人数众多,对整个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可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劳动风险与未发生劳动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切实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具有互济性。工伤保险可以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承受的不同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了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形成保护机制,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4、具有福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要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应当由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经办,为受保人服务。
三、工伤保险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受保人的基本生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现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前者是非盈利性质的服务机构管理,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主要讲经济效益。据专家分析,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只占收费的30%~40%,且是一次支付;工伤社会保险可以80%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保险金。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决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但可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补充。
四、工伤保险的申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1、各类企业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3、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五、 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特点的法律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总之,工伤保险对我们劳动者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保障,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己都要十分关注这件事情 。如果您对如何购买工伤保险或者申请工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相关问题还存在疑虑,请您及时联系我们的律师,我们将会尽快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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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的概念: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伤、残等情况。(法定)职业病属工伤。在实际工作中,要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因为,根据保险立法,二者享受的保险待遇不同,工伤致残享受的待遇,是对职工损失的赔偿,同时具有物质奖励的意义;非因工致残享受的保险待遇属于物质帮助,带有福利、救济性质。因此,正确区分职工因工、非因工致残,是准确支付保险费用的保证。
具体点说: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那么什么又是工伤保险制度呢?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是哪里呢?工伤保险制度最早以立法形式出现在德国,它发达的资本主义体系是主要的原因。此后陆陆续续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在整个世界上都有很广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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