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注意了!信用卡出“新规”了,望周知
信用卡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一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发卡量高达7.49亿张,授信总额17.57万亿,卡均授信额度2.35万元,按照14亿人口计算,差不多人均持有0.53张,几乎是人手一张,如果扣除掉一部分未成年人和部分不使用信用卡的人,那么很多人其实手里是持有多张信用卡的。
信用卡之所以会那么受国人欢迎,主要就是因为能够先消费再还钱,如今找亲戚朋友借钱越来越难的情况下,信用卡无疑解决了很多人的问题。而因为信用卡业务能给银行带来巨大的利润,比如招商银行2019年信用卡业务就为其创造了799.88亿的利润,所以银行也是一直在积极的推广信用卡。
但是扣除掉未成年人不能办理信用卡,实际上算下来成年人几乎是人人都持有一张信用卡了,新的客户量已经越来越少了,这个从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流程就能看得出来,以前想要办理银行卡还要跑到银行去申请,如今在街头或者超市出口经常能看到银行在给客户免费办理信用卡,并且还赠送很多礼品,就能看出来信用卡推广已经越来越难,市场已经基本饱和了。
当然银行除了注重信用卡的开卡量之外,更注重信用卡的使用率,毕竟办出去的卡如果不使用就没有办法给银行创造利润,为了鼓励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银行也是推出了各种利好政策,比如消费攒积分,当积分达到一定程度就能兑换相应的礼品。
但是随着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相应的也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逾期,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一季度末全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信贷总额高达918.75亿,跟10年前相比,整整上涨了十几倍。对于信用卡逾期越来越严重的情况,多家银行也下发了信用卡“新规”,那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呢?
首先就是立案标准,以往信用卡逾期超过1万元就会被立为刑事案件,如今这个标准银行给提高到5万元。在持卡人逾期超过5万元,并且银行已经催收2次以上,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那么银行将会以持卡人恶意透支为由将持卡人告上法庭,而后果也是很严重的,持卡人有可能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那就是坐牢。很多人会想坐完牢是不是就不会还钱了,只能说是想多了,牢坐了,出来后依然还是要还钱,并且个人征信也黑了,可以说是相当不划算。
其次就是滞纳金改为违约金,以前逾期会形成滞纳金,现金会变成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收取费用并不低,是按照你未还账单的5%来收取,并且还会利滚利,所以如果逾期时间越长,那么要缴纳的违约金也就越多。
当然银行也是比较人性化的,对于那些实在没有能力偿还的人,也可以跟银行进行协商,最高可以5年停息偿还。当然由于中国有4000多家银行,每一家银行对于持卡人的要求都不一样,具体你持有的信用卡银行是怎么规定的,还要向开卡行了解相关规定。
总之持有信用卡并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的是有一部分人没有自制能力,把信用卡里的钱不当钱,完全不考虑个人的偿还能力,花钱大手大脚,等到账单出来之后才发现自己还不上钱,最终害了自己。
2022年7月7日,信用卡出新规,负债人必看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信用卡业务惠民便民服务质效,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围绕群众投诉反映突出问题,《通知》针对性做出规范。例如:
发卡环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同时,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
营销方面
金融机构要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以及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
在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催收环节
要求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同时,要不断加强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加强分期及息费管理
目前信用卡业务投诉的另一焦点是乱收费,尤其是一些银行信用卡擅自开通分期业务,消费者刷卡一定额度就“被分期”,产生大量息费。
新规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信息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
针对分期业务息费《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
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为了防范业务风险《通知》还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银行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
存量业务两年内完成整改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提出32处“不得”、1处“严禁”,是对我国信用卡业务的一次全面规范。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还完善了过渡期安排。《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存量业务的过渡期则为2年,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
信用卡196条刑法新规
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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