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本节内容属于招标师法律法规中的知识点。
根据项目资金性质不同,其审批手续亦不同,主要有: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财政部门的“贷款申请”以纳入“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等。国外贷款项目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1)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1)拟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2)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
(2)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1)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方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销。
3)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4)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1)对列人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贷款方,并及时将贷款方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2)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白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相关各方还应在随后的项目实施工作包括转贷、采购、还款、监督检查和清欠等工作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
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和条件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和条件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中哪些必须进行招标,哪些可以直接发包,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1、2、3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上述(一)至(五)项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货物供应商以及服务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也不得缩小上述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应由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属于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不进行施工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按《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在招标开始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有关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以及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根据现行的投融资管理体制,这些项目大多需要经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只有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而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才能进行招标。对于那些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这些项目也需经履行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才能进行招标。
第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由于一些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中标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合同正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资金无法到位,项目单位无法给施工企业或供货企业支付价款,甚至要求企业先行垫款,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等现象。做此规定是便于投标企业了解和掌握项目资金状况,作为是否投标的决策依据。所谓“具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进行某一单项建设项目、货物或服务采购所需的资金已经到位,或者尽管资金没有到位,但来源已经落实。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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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行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1)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以财政部批复中的货币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具体币种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金(2003)90号文]规定选择。招标文件中还应体现国家对国外贷款项目中标人的有关税收优惠,并在投标人须知、评标和资格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相关章节中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招标公告除国际招标规定的发布媒体外,如果贷款方有要求,招标公告还应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发布。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审核和修改等程序,如贷款方有规定需要报其审批的,应在完成国内审批手续后再报送贷款方,如贷款方有修改意见的,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备案。
4)在开标阶段,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5)在中标阶段,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在签订合同阶段,部分贷款方规定合同签订后应报贷款方审批或备案后才能生效,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应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办理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
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为规范某些贷款类别,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过个别规定,对应用该类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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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世界银行对贷款项目采购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审批。贷款项目超过事前审查限额的合同的主要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均需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采购,即招标文件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后才能出售,评标报告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后才能授标和签订合同。事前审查的限额依据借款人遵循采购指南的风险高低确定(见表10-2)。
表10-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事前审查限额(估算合同价:万美元)
采购类别
高风险机构
较高风险机构
中等风险机构
低风险机构
土建工程,交钥匙工程,系统设备供货安装
500
1000
1500
2000
货物
50
100
300
500
IT系统,非咨询服务
50
100
300
500
咨询机构
20
50
100
200
个人咨询者
10
20
30
50
注:多个合同同时作为一个包招标时,上述限额为这些合同额的合计。个人咨询者一般为事后审查,单一来源采购全部为事前审查。
(2)监督管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责任在借款人,世行不直接参与采购,不参加借款人组织的开标和评标,只是对借款人的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通过对贷款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来保证采购过程透明和公开,贷款资金经济和有效。主要通过审查借款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合同文件来监督借款人的采购活动。中标人由借款人确定,世界银行并不推荐中标人。如符合采购指南确定的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世界银行就发出不反对意见。世界银行对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分为3个层次。
1)层——跨地区的中心服务部门(OCSPB.),负责制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政策和程序,包括起草和修订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
2)中间层——世界银行六大地区有采购经理(BPM)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的采购人员和采购审查活动,批准对大合同的审查。
3)第三层——各国家局/办公室或专业处的采购人员或采购组,负责具体的采购文件审查工作和其他采购监督活动。经过地区采购经理的批准,有资格的贷款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自己审查或批准借款人的采购文件。由于项目经理工作较多,大部分项目经理均委托世界银行的专职采购人员或外部咨询人审查借款人的采购文件。
(3)内部审查
世界银行内部的审查分为3级,采购专业人员(PS)级,地区采购经理(RPM)级和采购审查委员会(OPRC)级。采购专业人员一般在世界银行设在借款国的办公室审查采购文件,地区采购经理和采购审查委员会在世界银行总部美国华盛顿审查采购文件。各级的审查限额见表10-3:
表10-3世界银行内部审查限额(合同估价:万美元)
采购类别
采购专业人员
地区采购经理
采购审查委员会
土建工程,交钥匙工程,系统设备供货安装
2500
≥2500—5000
≥5000
一般货物
1000
≥1000—3000
≥3000
IT设备供货安装,除咨询服务以外的服务
500
≥500—2000
≥2000
咨询机构
300
≥300—1500
≥1500
单一来源(货物、工程、咨询机构)
≥10一50
(10由项目经理批》
≥50-500
≥500
单一来源个人咨询者
≥5—25
(5由项目经理批)
≥25
对于招标师贷款项目分类和招标合同贷款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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