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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商行因向老赖放贷等21宗罪被罚千万 净利润连续2年下滑
日前,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公布一则批复,同意武汉农商行注册资本由约47.41亿元增资至约48.6亿元,增资约1.19亿,增幅2.5%。
近年来,武汉农商行增资动作频频。早在2014年,其注册资本为40亿元。之后,几乎每隔一年,武汉农商行的注册资本便会变更一次,六年不到时间,该行已增资约7次,每次增资幅度在2.25%-4%之间。
频繁增资补血的背后,事实上是武汉农商行业绩的不尽人意,其净利润已连续两年出现下滑,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也连续两年为负。另外,该行近期还暴露出严重的内控治理问题,因此,其一下收到监管开出的近千万元罚单。
因向“老赖”放贷等21宗罪 被罚近千万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批复同意武汉农商行变更注册资本的当天,湖北银保监局也对该行开出了合计金额高达937.86万元的大额罚单,剑指该行“21宗罪”。
据处罚信息显示,武汉农商行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
1、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2、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3、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4、超授信额度且违规审批发放贷款;
5、贷前调查不尽职致使贷款形成损失核销;
6、内部问责不及时;
7、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8、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9、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
10、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违规用于购买本行理财产品;
11、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以贷收息;
12、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抵押物长期悬空;
13、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向失信被执行人发放贷款;
14、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
15、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
16、违规发放贷款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17、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对贸易背景审查不严形成垫款;
18、未按企业划型标准将多家企业划分为小微型企业,虚增小微企业贷款;
19、同业存放款项违规纳入一般性存款核算;
20、违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21、经营债券不审慎。
可以看出,在上述“21宗罪”中,与发放贷款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多达13条。其中,大部分都涉及贷款管理不审慎、贷前调查不尽职等违规行为,比如较为罕见的是该行还存在向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发放贷款的情形。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武汉农商行罚款771.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6.43万元,合计罚没金额937.86万元。
除此之外,湖北银保监局还对于涉及上述21宗违法违规行为的14位责任人,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
净利润连续两年下滑 房地产贷款为第一大贷款
除了信贷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之外,近年来武汉农商行的业绩情况也不容乐观。
今年7月底,在年报季过后3个月,武汉农商行2019年年报终于姗姗来迟。从迟来的年报可以看出,该行去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双双下滑,未完成2018年年报中定下的预期目标。
年报显示,2019年,武汉农商行营业收入74.84亿,同比下滑4.43%;净利润17.04亿(2018年年报中预期2019年实现净利润26亿),同比下滑近三成。该行解释称,净利润的下滑主要原因为利息净收入下降、资产减值损失上升。
数据显示,该行去年的利息净收入为39.64亿,同比减少12.84%;资产减值损失27.10亿元,同比增长20.82%。
事实上,从历年业绩情况来看,武汉农商行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也均不理想。
2015年时,该行营业收入的增速便为负数,净利润增速也仅为1.13%。此后两年,营业收入与净利润虽均有增长,但增长幅度均不大。2017年开始,武汉农商行的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便开始下行,净利润也连续两年出现下滑。
与此同时,该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也连续连年为负。2018年、2019年,该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分别为-370.66亿、-66.62亿。
祸不单行,在业绩持续下滑的同时,武汉农商行的资产质量也在恶化。
数据显示,2014年-2018年,武汉农商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5%、1.79%、1.93%、2.29%、3.62%,呈逐年上升趋势。2019年,该行不良贷款率降至2.85%,但仍明显高于同期全国商业银行1.86%的平均水平。
资产质量下行的背后,或许与该行房地产相关行业的贷款比重较大有关。
据其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武汉农商行总资产2856.13亿元,同比增长13.04%;贷款总额1468.31亿元,同比增长12.80%。其中,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贷款已取代2018年年报中的批发及零售业贷款,成为武汉农商行的第一大贷款。
数据显示,2019年,该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为196.7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6.28亿元,在总贷款中的占比为13.03%;排在第三的建筑业贷款余额为190.2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2.75亿元,在总贷款中的占比为12.59%。
房地产贷款和建筑业贷款合计占比达25.62%,超过武汉农商行总贷款的四分之一。
在国家“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相关产业贷款资金的监管力度日益趋严,而且房地产行业易受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由此带来的信贷质量相关风险不容忽视。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农商行是国务院、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首家副省级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9年9月9日。截至目前,该行拥有200余网点,遍布武汉城乡各地,其先后在湖北省内设立了咸宁分行、宜昌分行、黄冈分行,还在江苏、广东、云南、海南、湖北、广西等六省设立47家村镇银行。
银行违规放贷后果严重,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当前银行监管非常严格,处罚力度历史罕见,违规发放贷款肯定是要被罚的。
我们先来看下一组数据: 截至2018年1月各级银监部门共披露497张罚单(含2017年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在2018年公布),平均每天16张,罚款金额合计8.97亿元。
2018年2月份以来,各地银监局发出117张罚单中,就有60余张涉贷违规,每天平均4张罚单,涉及银行机构被罚1890万元。
这些数据里面既包含对单位的处罚也包含对个人的处罚。 至于你所说的判刑重不重,要看你违规的金额,违规的性质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
一般来说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老夫来给你一一解答。
第一种是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
2018年银监会“4号文”里,明确信贷四个违规:
违规流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僵尸企业”;
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
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
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
此外银监会对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进入楼市,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规避小微企业贷款指标等,也是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的个人,一般不会涉及刑罚判刑,处罚措施一般是警告,降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以1万-20万的罚金等。但情况严重的也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违反贷款发放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情况通常见的比较多。常见的有向关联借款人发放贷款,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发放贷款,虚构材料申请贷款等。 这些情况发生后,如果没有造成过多损失,那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而且数额较大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去年就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武汉一家银行客户部女经理范某,为不符合“生意红”贷款要求的6名客户办理贷款共计160万元,事后造成138万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4.2万余元。 最后江汉区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范某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第三种情况是合伙他人骗取贷款
这种情况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制作假材料,假空壳公司来骗取贷款,然后将贷款金额占为己有。 这种情况构成的是职务侵犯罪。
对于职务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贷款你可以躲过一时,获得一时的利益,但该罚的还是会被罚,该坐牢的还是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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