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免除
银行贷款担保人责任免除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五)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六)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免除保证责任是指对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效的保证合同不应成为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无效的保证合同自始无效,不可能产生保证责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问题。此外,债权人有权利主动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__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__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__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__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__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贷款跑了担保人全部没了怎么办
银行贷款人跑了,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银行贷款人不能担责时,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担责;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物没了贷款公司如何维权
抵押物的丢失是担保公司造成的,应当要求索赔,不予以赔偿的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发现抵押物在第三方时应当及时起诉:
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由于设立抵押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合同之后,以本法笫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反之,如果该抵押物办理了登记,则该登记就具有对抗一切人包括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权人依抵押登记可以向任何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抵押权,不论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均不得拒绝。
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笫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这条显然明确规定重复抵押,其行为是无效的,但是一旦重复抵押现象发生,会给抵押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前一抵押权人知道后会与抵押人发生争执,以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了不必要的讼累。而抵押物进行了登记,如果抵押人想再次设定抵押关系,会受到抵押登记部门的严格审查,致使后一抵押关系的设立受到限制,难以成立。如果抵押财产不办理登记,后一抵押权人一般是不会知道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容易导致重复抵押现象的发生,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银行贷款担保免责问题。
首先,要看您和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您和另一保证人之间对银行是连带担保还是按份担保。这分别关系到您作为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问题(债权人知道执行阶段不能履行后,您才负有担保责任);你与另一保证人对银行的担保责任是按份共同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即银行是否有权让你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还是在限额以内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如果是直接按照银行的格式条款来签订的话,很可能就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这里找不到切入点。
其次,就是看您和A分别是以物保还是人保的形式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物保的话,只在物品拍卖以内范围内承担,如果是人保的话,没有此限制。您看你是否有减少责任的可能。
再者,可以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入手(担保法解释第8条)。因为您谈到事发以后发现:银行之前对B已有100万的债权未收回,又再次借款给B,那就表明B要“以新贷还旧债”,明知可能第二笔钱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还放贷给B,涉及到保证人您的利益,属于银行与B之间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引起担保合同无效,您自然免责。
然后,如果法院无法认定主合同无效,再考虑您与银行之间担保合同自身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银行是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合同无效的情节之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说明银行对担保合同的无效负有过错,担保人您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2分之1。(担保法解释第7条)。即您免除一半责任。
帮人担保贷款,贷款人不还钱跑了,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两种。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而如果是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相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对于担保人来说无疑风险更大。一旦借款人跑路,债务无法清偿时,作为担保人应注意审查自己有无可以免责的情形。一般来说,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会有部分免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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