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
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金融业竞争日趋激励,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推进,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急剧增加,内部控制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银行稳定和发展的核心要素。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供大家阅读!
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篇1:
一些债权人在工行上海分行门口聚集。这些人士声称,工行原普陀支行员工刘遥涉嫌非法集资,欠下巨额款项未能归还。
杨小姐,即为债权人之一。她先后于去年12月6日、7日借款170万元、150万元给温州银行上海分行职员徐某,将款项划至其指定的账户上,并约定于当年12月11日还款,日息千分之1点5。徐某作为借款人开立借条给杨小姐,工行上海分行职员刘遥作为担保人。
12月11日,徐某并未按照事先约定还款给杨小姐。杨小姐电话问询,徐某称,客户贷款尚未批下来,需要先开贷审会后才能放款。徐某称,12月13日下午两点后肯定会还款。
12月13日下午两点,杨小姐并未等来还款的信息。在多次致电无人接听后,徐某最终来电告知,其款项并非是客户过桥贷款,而是给了刘遥用来还债。并约定次日见面协商。
12月14日,杨小姐与徐某、刘遥在中山公园的一个咖啡馆见面。刘遥承认,其资金无法按时返还,他将款项用来还债。“刘遥说他对外负债有近亿,还不仅仅是我这320万。”杨小姐对记者表示。
与杨小姐具有相同遭遇的另外一个债权人称她借给了徐某220万元,而徐某实际上将款项给了刘遥。她的债权不是短期借款而是长期借款,利息月结。这位债权人在12月中旬无法获得到期本息之后,与熟识的杨小姐交流,才知道朋友俩均成了受害人。
实际上只有五位债权人参与,涉及金额为1280万元。“我们之前都跟徐某和刘遥相熟,跟徐某认识的时间更长些。”杨小姐称,徐某和刘遥此前也曾多次以过桥贷款的名义向他们筹资,“此前信用状况都比较好,一直能及时还本付息,因而我们对其放款的金额也就逐步地放大。”
据悉,徐某跳槽去温州银行上海分行前为工行上海分行职员。刘遥为徐某的同事。据媒体报道称,2009年至2012年12月,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其银行贷款客户需要过桥资金为由,多次向多名受害人借取资金高达数千万元。徐某将这些资金借给了刘遥,以助其归还高利贷的本息。
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篇2: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车某以银行销售高息理财产品为名,先后吸揽9名储户存款847万,然后指使银行柜圆办理与储户活期存折关联的银行卡。其后,他自己使用银行卡在该银行一些网点支取现金据为己有或转账消费。2011年5月5日,银行解聘车某的某分理处副主任职务,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后,车某隐瞒离职事实,以相同方法共骗取7名储户共计107万余元。此外,车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两名储户的“一本通”内的250余万存款和利息取出,据为己有。上述犯罪所得除10万余元用于向储户支付高息或好处费外,其余赃款被车某用于购买房产、宝马和英菲尼迪汽车和其他挥霍。玩“热血传奇游戏”,他花300余万元赃款购买游戏虚拟装备。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决定对车某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
银行柜圆违规操作案例篇3:
2008年3月30日下午,像往常一样,某银行会泽县支行员工李明坐在柜台里办理存款储蓄业务。“再过20分钟就可以下班了。”抬手看看表,李明心里嘀咕着。就在这时,冷清了很久的柜台前又来了一个客户,需要办理储蓄业务。看着客户递过来的《存款凭证》,李明清点了一下递进来的钱,怎么比《存款凭证》上填的多出了一些,而且数目还不小。用行业术语说,这种情况叫“长款”,按规定应该当场退还给客户。
李明抬头看了看存款客户,那人好像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递多了钱。一时间,一股邪念在李明的心中蠢蠢欲动,这可是一笔不少的钱啊,把它私截留下来神不知鬼不觉。就这样,李明不动声色的把客户的长款私藏下来,装进自己的腰包,觉得自己做的天衣无缝,一种不劳而获的快感涌上了心头。
没想到,第二天该客户就发觉钱少了许多,直接来找李明,要求退还长款。开始李明怎么都不承认自己私藏、截留了客户的长款,因为他觉得客户根本没有什么证据。于是该客户打电话报了警,并向支行领导反映。后在公安机关及农行领导的协调下,李明才将长款还给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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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案|自己贷款自己审批 信贷员将银行400万银行资金转入自身腰包
信贷审批人员与贷款公司实控人同为一人,自己编造了虚假资料贷款并进行审批后,400万元资金就此落入口袋。此后多年,身兼双重身份的王某一直在银行体系内安稳工作,直至2021年案发。而在同一家银行,还发生了多起员工违规放贷的案件。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仍然亟待加强。
左手贷款右手批复 银行员工自批自贷 400 万元
一个人名,两种身份。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一份判决书再度揭示了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流程制度混乱的一角。
2013年初,既是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客户经理,也是浚县胜利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的王某,将两个角色“绑定”到了一起,上演了一起“左手转右手”的戏码。
身为客户经理,主要是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实地调查客户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等的王某,对自己“大开绿灯”——为了给自己的胜利公司筹措经营资金,王某利用自己负责收集贷款资料、核实贷款材料真假等职务便利,以胜利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贷款材料,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过程也显出几分随意,“贷款手续是王某整理,王某负责审核资料,王某知道真假,所以也不用去核实贷款资料。”
在贷款到期后,王某又分别于2014年、2015年换据续贷。期间,一共偿还了177.7万余元利息,直至2017年5月后无力偿还本息,期间还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在浚县农信社系统内可以说是一位“老兵”,自2004年3月起至2021年7月被辞退,其在浚县农信社体系内工作时长超17年。
裁判文书中披露的细节显示,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3月至2015年4月在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任客户经理;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浚县农信社公司部任客户经理;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浚县农信社善堂信用社任综合柜圆;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在浚县农商银行善堂支行任综合柜圆;2021年7月被浚县农商银行辞退。
这意味着,在2013年王某首度为自己“审批”了400万元贷款、且在2017年起停止还本付息后的多年间,一手经办的始作俑者始终“潜伏”在银行系统内未被查出。最终,王某在2021年9月27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后前去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款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并且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称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农村金融机构违法放贷案例频发 内部治理亟待加强
无独有偶,裁判文书网上同一天披露另一份判决书显示,该行另外两名员工因违规发放贷款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7年4月,原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部经理靳建龙、客户经理吴存山,在明知鹤壁市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贸易公司”)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同意为腾达贸易公司办理贷款550万元并进行上报。后浚县农信社发放给腾达贸易公司贷款550万元,贷款到期后腾达贸易公司未归还。
2021年12月23日,浚县农商银行收回贷款本金65万元,利息5万元,目前仍欠本金485万元。2020年12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靳建龙、吴存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书显示,经查,在决定放贷的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靳建龙明知贷、用不一,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规定,在其授意下发放该笔贷款。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2019年,浚县农商行及该行四名负责人曾接到的一份监管罚单中便含有靳建龙的名字。违规案由包括:(一)违规发放贷款;(二)从事账外经营;(三)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靳建龙对违规发放贷款、从事账外经营负直接责任。最终浚县农商银行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745.74元,合计罚款841745.74元;靳建龙则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对 财经 网金融表示,银行员工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背景下,仍然帮助其贷款,往往都是内部人控制或串谋导致的,大家有达成了共同利益,违规操作,或者迫于领导压力不得不做。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违法违规放贷的案例屡见不鲜。此前辽宁省纪委监委的通报中曾披露,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中印在2014年至2019年间,在明知相关私营企业存在贷款用途不合规、贸易背景虚假、财务数据造假等违规问题的情况下,向多名下级行社负责人打招呼,为上述企业违规发放贷款10.43亿元。
山东聊城润昌农商行的多名客户经理违规放贷38笔,金额478.6万元,最终仅收回16.75万元等。
由于种种因素,农村金融机构仍是违规风险高发区。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显示,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风险最高,高风险机构数量分别为186家和103家,资产分别占本类型机构的5%、7%。
从罚单来看,农村金融机构也是当前受罚最多的银行类型。融360数字 科技 研究院数据显示,一季度从不同类型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来看,2022年一季度农村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及金额均最多,罚单数量为166张,罚款总额为15362.36万元。
审计署也在日前发布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审计的23家中小银行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衡机制失效的问题,主要是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模糊,监事会职责悬空或走偏内控合规形同虚设,授信管理、贷款“三查”等核心业务制度和内控流程缺失或执行不严。
对此,廖鹤凯认为,农村金融机构频繁出现违法违规贷款乱象主要还是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纵等问题比较严重,股东及高管员工之间的裙带关系严重,关联交易层出不穷。在完成数字化构架后,进行全流程操作管控,所有操作可查,监管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或许可以堵住这个痼疾。
【作者:王欣宇】
最高院:借款人冒名骗贷,银行审查不严存在过错,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负责人私刻企业印章、伪造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后以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银行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上述贷款材料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的,应认定银行具有明显过错,银行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企业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1、2002年10月,崔绍先(时任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与民生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合同,贷出的1.3亿元被转入由张玉明任董事长的西北亚奥公司。
2、2003年3月,崔绍先使用深圳机场公司的公章与浦发银行签订了贷款1.6亿元的合同,以该1.6亿元贷款偿还了前笔向民生银行的借款本息。
3、2003年7月,崔绍先使用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于与兴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2.25亿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后兴业银行依约发放该笔款项。
4、另查明,崔绍先为帮助张玉明融资而以私刻的公章用自己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的行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5、兴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机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深圳机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本案所涉贷款系崔绍先等人伪造文件,虚构贷款用途,通过私刻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而来,所骗款项全部由张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张玉明、崔绍先、李振海正在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上述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兴业银行在签订和履行本案贷款合同的过程当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深圳机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长达两年时间内未在上市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本案所涉贷款,兴业银行对此亦未能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故兴业银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本院认为,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因本案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法》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他人冒用借款人名义办理借款的情形,债权人是否有权向被冒用人主张还款责任?主要是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代表人责任)。表见代理(或代表人责任)成立的条件是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实务中对于善意相对人的善意要求相对较为严格,本判例观点认为债权人存在明显过错,未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无适用空间,笔者赞同。但是,即便表见代理不足以构成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借款人完全没有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判例提醒债权人,在设立债权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求银行败诉的案例
对一起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的银行败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产急需资金向B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1998年8月5日贷款到期。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时还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银行提出借新还旧,延长还款期限。为了降低贷款风险,B银行同意借新还旧,并要求A公司对新贷款提供担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担保意向书请求C公司为其担保,C公司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并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盖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银行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1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6个月;C公司是担保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次日,A公司将10万元借款按事先约定偿还了拖欠B银行的旧贷款。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如期偿还。1999年3月15日,B银行直接从C公司帐户上扣收10万元抵偿。C公司认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应当无效;同时B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扣划其帐户存款,侵犯了储户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合同无效,B银行返还被扣划的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B银行与A公司恶意窜通,利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损害了保证人利益,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帐户款项,是侵权行为,应返还被扣划的存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纠纷。C公司起诉时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主张C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二是B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构成侵权。
(一)C公司保证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来判断。判断的标准就是看签订保证合同时,银行和借款人是否构成对保证人的欺骗,是否向保证人隐瞒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不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则银行与借款人构成欺骗,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认定“借新还旧”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一般首先看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旧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提供了保证人。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即使在保证人出具保证时不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款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针对新贷款,故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保证人在债务人借新还旧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而不是借新还旧,如果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因而要承担对旧贷款和新贷款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借新还旧的,对保证人的不利影响很小,反而只须对后一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旧贷款保证人与新贷款保证人为同一人时,无论其是否知晓新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对后一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我国担保法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新还旧中,旧贷款没有保证人或旧贷款与新贷款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新贷款的保证人不知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借新还旧的,应按照《担保法》第30条第1款关于欺诈的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借款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不良贷款,甚至是一笔死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却让保证人出具保证,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如果借新还旧主合同写明是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还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说来,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案中,C公司不是旧贷款的保证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只出示了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且未说明借款用途是借新还旧,而作为贷款人的B银行也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保证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因此依据上面的探讨,C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贷款人B银行存在不作为过错,C公司对A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直接扣划C公司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尽管银行的扣划存款行为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借款人A对债权人B银行的连带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作为保证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人位置及担保意向书上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这一条款并非是C公司与B银行达成的协议,C公司根本不知道这一条款的内容,它仅是贷款人B银行与借款人A公司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非法处分C公司合法权利的行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能约束C公司。因此贷款人B银行直接扣划保证人存款帐户内资金来偿还A公司贷款本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有关建议
(一)如实填写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
在借新还旧中,除不能虚构借款用途外,还必须向保证人明示,避免保证人以“双方恶意串通,构成欺诈”要求免责。建议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贷款用途”栏直接填明“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以确保借新还旧行为的合法有效。
(二)对借新还旧的贷款用途的填写切忌懒惰
鉴于目前立法对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问题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同,为避免司法裁判风险,防止司法实践中判决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银行应当规范贷款操作并注意证据保全。银行与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在旧贷款与新贷款均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无论保证人为同一人还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写明“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让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银行与借款人进行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三)落实担保措施
由于借新还旧的特殊性,对贷款的担保一定要保证其效力。原贷款为担保贷款的,要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新的担保方式的风险不能高于原担保方式。原贷款没有担保的,要补办担保,并保证担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证人存款帐户要慎重
银行贷款业务中,为了回收贷款的安全和快捷,银行通常从债务人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但是银行在直接扣收时,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据。建议银行在采取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前,一定要与债务人达成扣收协议,并保存书面证据,如委托转帐付款授权书或扣款协议书等。
百万级罚单!贷前调查不尽职 某分行被罚300万元
日前,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开现象表显示,因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行为违法违规,某分行被罚款300万元。
在整个放贷过程中,货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程序和环节,是贷款发放的基石,对贷款决策影响重大。贷前调查是拓展客户发贷款的第一道关,是防范风险,减少坏账的重要前提,其调查的直实性和可行性,对贷款的安全性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
01
存在问题
1、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
包括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未对证明客户贷款用途的合同文书进行核实,未对抵押物权证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等。
2、未对借款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在实践中,银行为了规避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往往故意未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记载和分析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或者是由于信贷人员对业务和法规不熟,理解不透,不知道要在调查报告中分析借款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导致出现合规风险。
3、未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在实践中,仍有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等,往往会忽视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这与“三法一指引”的要求明显相悖,且也不符合银行自身风险管理需要。
4、对重大信用记录调查审查不严
重大信用记录审查一方面能看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从历年监管处罚案例来看,“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是信贷业务监管处罚的重灾区之一。
5、未对流动资金借款人进行营运资金需求测算
在实践中,有未对流动资金借款人进行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或超需求量测算额度为客户放款的情况发生,并被监管部门处罚。
02
如何应对
1、听取借款申请人的介绍和讲述
在调查过程中,大部分客户往往会主动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或者客户经理要求客户进行情况介绍)。这个时候,客户经理所需要做的,就是耐心细致的聆听,并稍加引导,让客户主动的介绍其成立时间(或从业时间)、股权构成、发展经历、经营模式,以及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销售利润、存在问题、发展规划及借款用途等。在这一过程中,客户经理可就其中未能听清或者感兴趣的内容开展进一步的询问和交流。
2、查实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
在“听”的基础上,客户经理需要进一步查实借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这一步骤的工作内容包括:查看客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的原件,并注意有无年检记录;查看客户的财务报表(如果是审计报告,应当关注附注的内容),并与刚才客户介绍内容进行核对;查看客户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建筑企业或者房地产的资质证书,商贸流通企业的代理资格证书,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同时,也应查看客户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施工合同等。
3、核实借款申请人信息真实性
实地验证汇报材料和申报材料中所列内容的真实性;实地验证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实际的信贷工作中,就多次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在银行信贷人员面前口若悬河,本来规模不大、口碑一般的企业,却说要引进风险投资甚至整合上市。报表反映的资产规模和经营利润令人乍舌,但当要求其拿出真实的银行对账单和纳税发票时,却又推三阻四。所提交的合同标的金额动辄上千万元,要求其提供证明合同真实履行的付款或者收款凭证时,却又拿不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明出来;在本行结算账户上的现金流也非常有限,同行口碑反应一般,跟负责人的描述不符。对于上述情况,如果没有合情合理的解释,那么银行对此类客户的申请应当慎之又慎。
4、分析借款申请人经营效益及贷款风险
通过上述三个阶段的调查了解,客户经理可以对客户的经营效益及贷款风险做出相应的评价。同时,结合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基本账户及中间业务收入等综合效益的情况,考虑银行的信贷规模、区位特点等因素,做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长贷短的判断。
另外,考虑到当前的信用环境,贷前调查做到“软硬兼施”,综合判断:既要重视所收集的客观性资料,如数据、报表、文字等“硬性”方面,又要重视 社会 舆论、行业评价、邻里口碑等难以用数据、文字反映的“软性”因素。利用“硬”性资料的准确性,结合“软性”资料的灵活性,对借款申请人的情况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03
同业案例
为夯实信贷管理基础,有效防范信贷风险,A农商银行积极推动“四个中心”建设,不断推进贷款流程化、规范化、专业化,有效提高办贷效率,推动信贷业务高质量发展。
落实岗位职责,明确调查重点,严格实施贷前调查。该行严格落实双人实地调查制度。贷前调查严格实行“A、B”岗制度,杜绝盲目签字,履职流于形式问题;贷前调查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充分借助行内、行外大数据信息,做好客户信息的交叉验证。切实强化第一还款来源调查。营销调查人员要重点分析借款人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充分识别企业关联关系。坚持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加大运用各类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有效识别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如实客观进行统一授信。
突出审查重点,明确审查方式,提升审查审批质效。审查审批作为贷款全流程的关键环节,要充分发挥岗位制衡和风险防控作用。通过现场审查有效防控风险。对新增额度较大的贷款,要实施现场审查,全年深入评估风险,强化风险防控。通过电话核查验证贷款真实性,验证贷款是否本人申请、本人使用、贷款用途等。
合理配备人员,落实放款条件,把好资金支付关口。合理配备放款中心人员,该行根据实际工作量,合理配备放款人员,原则上放款人员覆盖网点不超过两个。严格落实贷款审批条件,认真审核金额、期限、用途等放款要素。全程参与抵质押登记办理,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督。
细化检查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贷后履职。该行单独设立贷后检查中心,进行预见式管理,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一方面对新增大额贷款或大额贷款实施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对存量贷款或小额贷款进行电话回访。在做好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的同时,要充分借助系统非现场监测模型,加大对全部贷款的非现场监测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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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银联信独家出品的《商业银行金融政策及风险动态追踪》为国内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的风险管理参考,对当前最新金融政策进行解读,对焦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从金融政策法律解读、重大风险案例解读、商业银行风险提示、本周处罚动态追踪四个角度出发,帮助银行人积累风险管理案例经验、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领会政策意图,最终达成提升读者风险管理水平和改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两大目标。
《商业银行金融政策及风险动态追踪》报告以周度的频度对该周的金融政策、风险事件、风险案例、处罚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内容精炼、时效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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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被判全责,怎么回事?
简单讲讲这个事情。
1.银行方面认为老人办理了150万元的银行贷款,并且用的是他的房产证做的抵押。2015年贷款到期后老人没有按时还款,于是被贷款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起还本付息并支付罚息共计224万元。
2.事情初看上去好像是老人违约没有还钱,其实没那么简单。
老人和其妻子称他们并没有办理过任何贷款,也没有收到过150万元,对贷款一事一无所知。
根据法庭调查,银行出示的办理贷款群留下的各类资料里除了房产证是真实的以外,其他各类资料都是伪造的。同时,150万元虽然打到了老人的银行账户上,但随即就被转到了其他人的另外一位李姓人员的账户上。而老人根本不认识李姓人员。
3.由于贷款资料几乎全是伪造,法庭认为老人并不知晓办理贷款的事情,同时也没有从贷款中获利,故老人不用归还贷款。这样判决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贷款资料并非老人签字,全部为伪造的基础。
4.这个事情中的疑点是老人为何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贷款。很明显,是有人利用了老人的身份及房产证偷偷办理了贷款,银行在审核中内控有明显的问题。甚至存在信贷人员违规、和真正贷款人里应外合办理贷款的可能。
另外一大疑点是怎么会有老人的房产证。不知道老人之前将房产证借给了谁,或者说谁盗用了老人的房产证办理了贷款。
5.比较有可能的情况是老人遭遇套路贷,他的房产证被有心人骗到手后去银行以他的名义办理了贷款。银行客户经济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伪造了不少资料办理了150万元的消费贷。
在消费贷办理的实践中,很多银行为了做生意于是根本不审核,甚至帮助贷款人伪造各类资料只想着把钱贷出去完成业绩指标。因此,信贷人员即使没有里应外合骗取贷款,也存在大量的操作不规范行为。
6.至于银行为何还会起诉老人,是由于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和催收贷款后续处理的不是一个部门。每个部门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他们之间在业务上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对外是以银行的名义参与各类民事事件的,这对于改银行的民声造成了一定的打击。
现在案子已经二审完毕,银行败诉。
贷款人有没有偿还能力,作为银行方应该是清楚不过的。贷款人在贷款时银行方问也不问就给他贷了,并且又没有其他财产抵押又没有中保人,贷款人还不了贷款责任当然在银行方。一个老头子,若不是为了做生意而贷款也不是为了买车,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贷款是为了还帐。这样自然就无力偿还贷款。这样银行方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就算你占理同样也会败诉。法院判得没错。
您好,我是橙先生,与你聊天聊地聊生活,
关于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结果银行被判全责,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一位老人(69岁)被交行起诉,要求偿还150万元贷款。
从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确实签署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也确曾放了这笔钱,
但最终,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老人不用还一分钱。
原来这位老人压根没用过这笔贷款,银行向老人的银行账户发放这笔钱150万元后,
马上将该150万元划入另外一个人的账户,
而老人也表示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背着自己伪造的,
而该银行经理于某辰只表示“盖有公章的工作证明等材料都是贷款中介刘某男交给我的,包括李某文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所以这笔贷款明显是不合规的贷款,法院的判决我个人觉得也是合情合理。
被人冒名贷款!其本人不是贷款受益人。贷款程序有漏洞。
因为,老人的房产证被盗用,并非真正的“贷款人”, 在这件事里,我觉得,银行不仅仅要承担全部责任,还应该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毕竟,我们的钱也都存在银行。
首先 ,老人的房产证出现在银行的时候,本人并没有出现,150万的贷款,本人不出面,就敢放款?这样的话,如果某一天家里被盗了,证件丢失了怎么办?
第二 ,老人抵押完了房子,贷款进入老人账户后,又被划了出去。怎么划的?银行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都可以随时动客户的钱了吗?
第三 ,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先自查,就直接起诉老人,给老人带来多大的精神伤害,想没想过如果老人在这期间受不了这么沉重的打击怎么办?
再退一万步,银行在起诉之初,可能确实不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因为毕竟放款部门和催款部门不是一个部门。但是,在提交材料的过程中,难道也没有发现事情不对?还是坚持起诉了老人。 这样的做法,大家说说吧!有没有点硬让老人背锅的味道?
从这个问题上来分析,银行可能就老年人贷款条例规定方面做的不是很充分,而老人当时可能也是找关系方面的啥原因,银行当时资料做的不够详细,却下意识的很快批准了这笔贷款!这可能也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等于钻了空子一样,而当老人现在不想还这笔袋款或是无力偿还这笔贷款,才被银行告上法庭,法庭最后从各个方面研究过后却判银行全责!唉,只能说是银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而这位老人也只能算是幸运儿而已!怪谁,在法律法规面前也只能是按章办事,对吧!网友们觉得呢?欢迎踊跃讨论,谢谢![打脸]
世界都叫老人作狐狸,狡猾的老狐狸,有房产抵押才贷款,房产证是真,就是亲人才能弄得到,也许是解危,也许是把房子变卖,要几千万,让银行代买,一次性给钱,省去许多麻烦,让银行担保,许多人以为老人非常老实巴交,现在世界几乎掌握在老人手里,狡猾的老狐狸。
专门去裁判文书网,找了该案的判决书看了下。
是老人被“套路贷”了,骗子用老人的房产证,伪造了公章,签名,在老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银行贷款150万,作为银行贷款端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最终贷款进了骗子父亲的账户。
最终,法院认定老人和银行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全责。
大家以后一定不要轻易将身份证,房产证等法律文件,复印件轻易借给别人,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关于银行贷款不合规案例和银行贷款违规案例分析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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