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租给别人买车贷款谁来还
买车人。租用他人车牌贷款购车,贷款属于买车人一并偿还,属于人与人之间捆绑消费,不还贷款会附上法律责任。
自己买车贷款可以让别人还吗
可以。车贷是可以由别人还款的,但是不能直接提供别人的银行卡作为还款卡,而必须是贷款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卡。而别人只要知道了贷款人车贷还款卡卡号、开户行、姓名等信息,是可以把钱转到还款卡里用于车贷还款。
扩展资料: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车贷指贷款人可以去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的一种新的贷款方式。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就是指银行向消费者也就是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汽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或7座(含)以下商务车)的贷款数额与本金的比例。利率越高,那么消费者还款的金额就越大。
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按央行规定,汽车贷款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但各金融机构可在基准利率上下一定范围内进行浮动。各大银行汽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车贷利率多少直接决定了人们进行贷款的成本高低,从而也就成为决定人们是否进行贷款消费的一项重要因素。
车贷的实际利率由办理银行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参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来制定,一般条件优秀的客户可以享受基准利率或者下浮10%左右,普通客户则需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左右。
公司贷款买车由谁来还款
贷款购车挂靠公司,车贷在自己名下,公司购车应您自己来还款。因为车贷在您自己的名下,还款人就会是您,虽然贷款购车挂靠公司,但是,还款人还是您自己,也就是车贷的所有人,不过好处是贷款购车挂靠公司,可以抵扣一部分税款。
车子用别人的名字买的贷款由谁还
贷款合同车,写谁的名字,他就是名义车主,还款账户就是他的,如果一旦不还款,车企也会追诉他的责任。
借名买车不还贷款怎么办
朋友以你的名义贷款买的车,你就是贷款人,具有还款的义务。你还款以后,可以向你朋友追偿。你朋友无法还款那么就相当于是你自己贷款买车了,处理的方式有很多,具体如下:
1、你可以与你朋友,还有出借人协商,变更贷款协议。这样车子就是你的了,后续的贷款由你偿还;
2、让对方把车强制收回就好了,反正车不是你开,首付也不是你付,但是你的征信会受到影响;
3、最后期限还是还不上,银行会收回汽车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还剩下的贷款,如果拍卖所得不足贷款额,当事人要补足,如果多出贷款额,银行还会把多出的部分退给。当然,如果拒不执行,银行会去起诉,法院会判强制执行;
4、联系你的朋友,问一下他的态度,如果你朋友对你持消极态度,那你可以直接起诉他。
按揭买车还款人一定是车主吗
按揭买车还款人一定是车主吗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还款并非必须是车主的。一般是签订按揭还款合同的当事人来还款的。当然如果有其他人愿意还款,则也是可以的。
按揭买车还处于按揭期间,能否更改车主?
不能的,因为没有还完贷款,车的所有权暂时不属于个人,所以不能转户。
按揭买车有两年自由还款的吗
按揭买车还款满半年或一年后(具体时间跟贷款银行确认)可以申请提前还贷或提前部分还贷,不可直接自由还款。
按揭购车流程:
1、客户在银行特约经销商处选择汽车并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
2、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
3、经调查同意后签订合同;
4、办理汽车公证、抵押等手续;
5、贷款人(银行)办理放款;
6、贷款还清后,贷款人(银行)登出质押凭证,并退还给客户。
按揭买车无法按时还款怎么办?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资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
按揭买车还款是从哪天开始的?
这个是不一定的,你要打客户电话问?一般就二种,一放款日,就是还款日。二,每月20号。每个银行都不一样的
按揭买车还款结束后gps如何拆除
如果是按揭公司安排安装的,可以让按揭公司安排人员拆除。如果不是,只能到汽车美容店上,让电工找到装置,拆除。重新恢复线路,就可以了
按揭买车一般什么时候开始还款
车贷还款一般在放款后的次月开始还款,车贷放款后车辆及完成购买,即在购买的次月开始还款。
购买当月剩余几天利息累计计入次月一并缴还,故贷款首月还款略高于约定还款额贷款利息由贷款利率决定,贷款利率随贷款基准利率变动而变动:如需提前还款,需按合同规定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有贷款可以按揭买车吗
符合银行规定有贷款可以按揭买车,需要的手续如下;
1:个人贷款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
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6:贷款买车首付证明;
付不起按揭买车款!
现在分期基本都是以车辆作为抵押,还不上款就处理车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期付款买车如果出现逾期现象,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好的影响。
个人信用记录是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的一个评分标准,如果个人信用记录出现不良现象,银行有理由相信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拒绝办理任何信贷业务。
所以,消费者在选择分期付款买车前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而定,切勿为了一时享乐让自己成为“车奴”,影响了正常的生活。
按揭买车因两期未还款被收车怎么办
跟银行沟通一下,补齐未还款项估计就行了,如果不行那就只能等拍卖车了,还要被列入黑名单
个人购车付首付单位还贷款合法吗
裁判要旨
员工贷款买车、单位还贷,若员工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获得相应款项具有法律根据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单位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返还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
1.2017年11月24日,某咨询公司员工张某的母亲付某红贷款购买林肯轿车一辆。同日,张某、付某红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其中约定车辆价格为元,首付、贷款金额均为元。某咨询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和部分车辆贷款。2019年,张某从某咨询公司离职。
2.某咨询公司向房山区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付某红、张某返还购车首付款及税费元及利息;(2)判令付某红、张某返还公司购车月供.27元利息。
3.2019年10月30日,房山区法院认为,某咨询公司称使用张某母亲付某红的购车指标用于购买涉案车辆并出具《证明》,但其后否认出具该证明且付某红和张某不予认可,现某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判决驳回某咨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咨询公司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4.2020年6月22日,北京二中院认为,在张某主张该款项系公司自愿支付且属于其工资的一部分,在某咨询公司未对款项性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付某红、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上诉。某咨询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5.北京高院裁定提审,2021年11月11日,北京高院判决:付某红与张某返还某咨询公司元。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张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购车首付款及税费、车贷月供转款应否返还给某咨询公司,对此,北京高院认为:
1.张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对于首付款和税费系公司给予其的奖励,张某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张某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张某应否向单位返还购车款及税费?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对于车贷月供转款是否为其工资的一部分,在张某与某咨询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已经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处理,故本案暂不予处理。如另有新情况,当事人可以另诉解决。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单位要求员工返还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为员工所购房产、车辆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单位可以不当得利为由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员工返还。实务中经常发生劳动者购买房产、车辆,而由单位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的情形,为避免未来产生争议、发生纠纷,若前述款项属于员工向单位借的款项,单位应及时与员工签订借款协议;若前述款项属于单位对员工的奖励,员工应注意提醒单位出具相应书面文件并予以留存。
二、实务中,单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员工返还并非都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结合劳动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公司财务账目等情况综合来看,法院可认定涉案款项不能排除与劳动报酬等待遇存在关联性以及赠与性质,而不予支持单位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详见本文延伸阅读案例1)
三、关于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举明责任问题。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给付人负有“得利人获得利益无法律或合同依据”的举证责任(详见本文延伸阅读案例3)。我们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在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中,原告负有对不当得利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即应由原告证明得利人获得了利益、原告受到损失、得利人获利与原告受到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而应由得利人举证证明其取得诉争利益存在法律根据。通常情况下,原告对“得利人获利无法律根据”这一消极事实无法直接予以证明,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人对消极事实主张的抗辩,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若得利人无法证明其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在诉讼请求的确定上,当事人须谨慎设计和选择。诉讼请求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案由的变更,进而导致案件关注的重点事实发生变化,案件中须举证证明的事项、证明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以本案为例,起初某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并向其返还车辆,后某咨询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购车款,一、二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后经某咨询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在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应由某咨询公司对其对车辆拥有所有权进行举证,而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须由得利人张某就其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根据进行举证。本案中,因为诉讼请求的变更导致案由发生变化,进而案件中须证明的事项及相应证明责任发生了变化,最终北京高院才支持了某咨询公司的部分请求。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一版)
223.在依《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提出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中,由谁来举证证明案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
问: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答: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被告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则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如在上例中,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如上例乙若证明其对甲享有债权,甲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则其不但证明了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该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北京高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某咨询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应当变更本案案由而未予变更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主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本案中,某咨询公司最初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予以返还,后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购车款及利息。某咨询公司的主张和请求已经变更,因此应当对案由进行调整,原一、二审法院未予变更错误,本院再审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关于购车贷款谁还和车贷谁还车就是谁的吗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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