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 融资平台
问题一: *** 融资平台具体是什么业务 *** 与当地办理投融资业务的企业合作开设的平台,一般为银行、担保机构等等,目前多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多。
问题二:什么是 *** 融资平台企业 5分 *** 与当地办理投融资业务的企业合作开设的平台,一般为银行、担保机构等等,目前多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多。
问题三:什么是 *** 投融资平台贷款? *** 融资平台
地方 *** 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 *** 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场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向“地方 *** 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贷款(包括各类授信)。
地方 *** 融资平台公司,指的是由地方 *** 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 *** 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所谓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 *** 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问题四: *** 融资平台的概述 由于地方 *** 融资平台是中国特有的经济现象,国外并没有专门文献对其研究。在国内的实践上来看,虽然融资平台的出现已有一段时间,但是对其定义并没有统一,大致来说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融资平台概念包括地方 *** 组建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公司,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狭义的融资平台:是指由各级 *** 出资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债券、税费返还等资产(其中主要是通过划拨土地),组建成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地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这些地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实际上由 *** 控制,具体形式可以是城市建设投资类公司、交通运输投资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资类公司和土地储备类公司等。若公司资不抵债可以用地方财政的变相担保或由地方人大出具“安慰函”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平台的对外融资。所融资金主要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等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 ***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9号文),地方 *** 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 *** 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 *** 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清理后的地方 *** 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2)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 融资平台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单一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融资、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如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是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三是经营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并可能进行其它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金融投资;四是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平台的特点,如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是“转贷”平台,负责将贷款转贷给 *** ,自身不承担还款责任,如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 融资平台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尽管如此,审计、财政、银监系统目前对 *** 融资平台定义并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定,有的将投向市政、园区、土地储备类平台贷款划为 *** 融资平台贷款,有的也将投向交通、铁路等投放主体的贷款认定为 *** 融资平台贷款。另外,人民银行分类: *** 投融资平台的类型主要为:(1)各类开发区、园区投融资平台;(2)国有资产管理公司;(3)土地储备中心类公司;(4)城市投资建设公司;(5)财政部门设立的税费中心;(6)交通运输类 *** 投融资平台;(7)其它类型。按还款来源划分:第一类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第二类以自有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前者主要在公益性质较强的领域从事投资建设,项目自身缺乏现金流(如城市公交、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或虽具有一定现金流,但资金需要通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领域(如交通厅、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等)。第二类平台客户的投资活动多形成经营性资产,项目运营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具有相对充裕的自有现金流,如电力、公路、铁路、自来水、燃气、污水处理等。 *** 融资平台通过向银行举借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等方式为地方 *** 筹集资金,其主要特点以下:一是地方 *** 投融资平台是财政等部门管理的 *** 专门投融资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尽管 *** 投融资平台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但性质属于财政投融资范畴,承担为地方 *** 筹集建设资金的任务。二是地方 *** 投融资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以增加财政收入为标准,主要为了执行 *** 宏观经济社会政策。......
问题五:什么是 *** 融资系统平台?比较好的有? *** 融资平台分为以下几类:
1、单一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融资、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不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2、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
3、经营性投融资平台,负责基础性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并可能进行其它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金融投资;
4、综合性投融资平台,兼具公益性和经营性平台的特点
G2P平台 *** 融资平台一般指地方 *** 投资设立的,由地方 *** 拨入资源,为地方 *** 融入大量资金的国有企业,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出现,操作为平台公司融入资金,迪蒙G2P *** 融资系统,是 *** 300多名专家团队,在中国第一款云计算网贷系统基础上,研发的一款针对 *** 融资需求的高端互联网金融解决方案,还挺不错,可以自己看下。
问题六:地方 *** 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 一般而言,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是指“地方投融资平台”,除非特别说明,均指地方各级 *** 专门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 *** 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 *** 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 *** 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发〔2010〕19号文件定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 ***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进一步明确了地方 *** 融资平台的概念,表述如下:地方 *** 融资平台是由地方 *** 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 *** 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问题七: *** 融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 *** 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 *** 发行的国内外 *** 债券;(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 *** 向外国 *** 的贷款;(6)外国 *** 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 *** 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1) *** 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2) *** 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利用 *** 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 *** 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 *** 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 *** 的BOT方式;(3) *** 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 *** 的TOT方式;(4)由企业建设经由 *** 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 *** 的 BOST方式:(5) *** 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6)由 *** 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 *** 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3) *** 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问题八: *** 融资平台两a是什么意思 *** 与当地办理投融资业务的企业合作开设的平台,一般为银行、担保机构等等,目前多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多。
问题九: *** 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的平台名单是啥意思? 前瞻研究院为您解答1.名单是指银监会要求 *** 融资平台要实施名单制管理,不得对名单以外的平台公司授信。已经在名单中的平台公司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两种,区别是退出平台类要求平台公司已经改造成能够商业化运作的一般公司。具体可参考银监会2013年10号文。
2.对财政预算的要求是因为一些平台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 *** 拨款,得证明 *** 拿得出这笔钱(还得起),并且也纳入预算(愿意还)。
3. *** 文件方面,银监会针对平台公司融资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个文件,有时自己发有时跟其他部委联合发。近几年的找来看下大体就有概念了。另外,信托公司的话,建议留意一下《关于制止地方 *** 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是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一起发,着重提到了“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这也回答了不属于“”退出类”平台公司,就不能做信托贷款,因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的平台公司,所承担的项目主要是公益性项目,而不是商业化项目。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问题十:融资平台有哪几类? 地方融资平台、 *** 融资平台、第三方融资平台、网络融资平台这几类。具体如下:1)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 *** 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2)地方 *** 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 *** 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3)第三方融资平台是指在整个的投融资产业链中居于中间环节,连接着上游的PE/VC和下游的有融资、并购以及上市需求的企业。它们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吸收民间资本,为资金项目提供点对点的对接平台。4)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P2B),是有别于P2P网络融资平台的一种全新的微金融服务模式。P2B是指person-to-business,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更多关于投融资方面的知识,请关注投融界。
政府平台公司融资贷款规定
法律分析: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增长快、风险隐患大,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政府平台贷款规模高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深层思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通过划拨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或多个资产和现金流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以政府的名义担保进行融资,并在必要时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的载体。虽然各级政府融资渠道各不相同但最终都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在投入市政和公共事业的资金中地方政府以财政拨款、土地划拨、股权划拨等形式出资,其余筹资则主要来自于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的经济现象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数量大,增长速度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很多,统计资料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8000多家。其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数量大,2009年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9.59万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7.14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38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5万亿元;由于地方政府融资途径主要靠银行贷款,这里的中长期贷款多数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其贷款总量近3.8万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银行贷款比例上升,占新增贷款总量比约40%。地方政府融资贷款中
项目贷款占多数,占全部融资平台贷款比例已超过80%,即项目贷款余额近5万亿元。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逐步凸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融资规模的扩大,贷款总量的急剧增长,风险逐步凸显。
一是政府信用风险。由政府建立的融资平台主要的经济活动是以政府或相关部门为负责人以政府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贷款,随之而来的也就是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还债责任。但此类融资平台累积的巨大融资规模使得政府隐性债务负担过重,甚至完全脱离了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资金链断裂的问题随时都可能出现。基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暴涨,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就县乡级投融资平台而言其2009年造成的新债务增加了5万亿元,历年累计债务合计达到了11万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已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40%,地方财政赤字率高升。
只要政府负担的这部分债务得不到及时偿还就会打破政府融资平台的正常运转,影响政府信用度,损害政府形象,使得政府信用面临巨大风险。
二是资金信贷风险。银行在与这些平台合作过程中,即便面对的是财务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的融资平台公司,但因为其是政府背景贷款也会提高对此类融资平台偿债能力的信任度,导致出现了重复抵押、虚拟抵押等问题,使银行资金
面临较大的风险。地方政府无论是依靠财政偿还还是依靠土地运作都根本不能满足偿债的需要,即便通过转期等手段违规操作也只是暂时缓解,风险并不能消除。
三是社会稳定风险。大量的贷款资金涌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挤出了经营性企业的贷款资金需求;土地运作贯穿于地方政府融资的全过程,耕地保护风险加大,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将面临极大的挑战。在后危机的经济不稳定时期,宏观经济一旦反复必然冲击政府财政,严重影响居民消费水平和就业率,无节制扩张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隐藏着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引起监管层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隐藏着多方风险,已引起监管层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9年7月国家银监会就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需要,防止贷款被挪用,并严格防范项目融资风险,此外还严格规定贷款资金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必须采用贷款受托人支付的方式,规范了信托、银行、政府三方的大部分政信合作项目。2010年1月19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提出要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尽快制定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的财政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
央行2010年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社会各界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担忧。
二、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经济现象的争论 (一)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法性。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合法并有法可依的根据是: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筹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公司、开发公司作为融资载体的一种形式,满足了向银行借款必须要有一个能独立行使民事责任的法人的要求,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具有法人基础的,合法的独立法人,可以从银行贷款。
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法律依据不充分,贷款债权难以主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质是区域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法律基础不足。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担保模式看:一种是以“打捆贷款”为代表,这是政府承诺、财政兜底的财政承诺模式。按照法律规定“打捆贷款”这一财政承诺方式的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保证担保”,而我国《担保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
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可见“打捆贷款”不符合国家机关可以成为保证人的范畴,地方政府以财政承诺的方式还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务院严禁办理的,银行也无从根据协议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种是以“土地转让收益权质押”为主要方式的权利抵押担保模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质押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土地转让收益权向银行贷款。虽然作为债权但质押标的没有特定化,是不具有很大的确定性的可能债权,按照现行法律,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标的确定性的规定,也是国务院所禁止的,因为质押标的一旦缺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就不能按期还款,银行贷款无担保可言,而且也无法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贷款。
(二)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性分析。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较大的依据主要有五点:
1、投融资模式趋于多元化
2008年以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主体为政府的一个或两个部门,政府资源分散在各投资公司,运作主体分散,存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争项目现象,造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而且当债务到期还不起债时,只能由财政部门归还。之后,地方政府在创立投融资平台时,普遍强调从体制和机制上来保证“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不少地方政府已开始对各部门的投资、融资、项目管理、监督等职
对于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管理办法 银监局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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