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浙江相关部门整治现金贷了吗?
11月8日,据财新报道,11月6日,重庆市金融办对辖内小贷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现金贷业务自查工作,自查时间为一周,“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更具威慑力的是,重庆市金融办称还将依自查表对部分公司的现金贷业务进行重点检查。
11月8日,据独角金融自媒体报道,宁波市鄞州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提出所有经营现金贷的机构必须全部关闭。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监管机构考虑加强对现金贷公司的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司予以关闭取缔。
据财新10月28日报道,近日,上海黄浦区金融办召集辖内现金贷平台开会,传递了规范现金贷业务活动的信息,包括严禁暴力催收,并要求所有手续费、利息等综合借贷成本不得超过年息36%。
此后,经济观察网致电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求证此事时,该人士表示:“我们没有开过这个会,这个消息是不准确的,现在对行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会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1月3日,据第一财经报道,地方银监局反馈称,尚未接到监管现金贷的通知。而市金融办也表示,目前仅对保理、租赁及小贷业务进行监管,并没有现金贷的监管权限。
11月7日,另据上海证券报日前报道,目前,监管方面尚无新动作落地,对于现金贷平台的监管仍以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公布的措施为准。
今年4月10日,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行业。2009年《金融机构法典》规定,我国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还包括企业年金、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在此之前,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 1.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一定利率贷出货币资金并必须归还的一种信贷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是指贷款、贴现、透支和其他借贷资金。通过向银行贷款,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积累。 二、小额信贷的风险审查 贷款风险的出现往往始于贷款审核阶段。从综合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可以看出,贷款审查阶段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贷款审查人员缺失,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需要调查人员对贷款主体的资质、资格、信用、财产状况等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考察。 (2)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贷款审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文件的鉴别,而缺乏尽职调查。这样就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行为,容易造成信用风险。 (3)很多错误判断都是因为银行没有听取专家对相关内容的意见或者专业人士做出的专业判断。在贷款审查过程中,不仅要查清事实,还要从法律、金融等方面对相关事实做出专业判断。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贷款审查过程并不十分严格和到位。 三。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1)审查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存续的法律地位。如为企业,应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和资格,并查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关注相关证照是否通过年检或相关认证。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检查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适合贷款;检查是否存在明显的注册资本抽逃情况;过去的贷款和还款;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是否合格。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形。 (3)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如为公司)的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对于担保,应考察担保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涉及房贷业务情况
5月11日,网上流传着一则“关于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涉及房地产贷款业务情况的通知”,该通知落款显示,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5月7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小贷公司自查向特定人员于2019年1月起至今发放贷款的行为,并要求各小贷公司对放贷资金流入房地产的行为再次进行全面自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文件属实。
该通知指出,目前深圳市处于房地产调控的关键时期,为严格落实房地产金融政策,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此要求各小贷公司自查向特定人员于2019年1月起至今发放贷款的行为,并将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及贷款业务信息于5月12日前发送至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且不得向特定人员发放任何名义的贷款。
通知还要求,对放贷资金流入房地产的行为再次进行全面自查,同样将自查报告于5月14日前发送至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金融贷款买的车,要年检了联系要不到保单怎么办
是否要赔付给银行,要看交警现场的责任划分,如果对方全责那就和你的保险公司没什么关系了,如果你的全责直接提供车主名字的银行卡号(任意银行,只要是车主姓名就行)给保险公司就行了。银行自己会找保险公司理赔。
直接赔付给车主不太可能。
注意:直接致电保险公司咨询最为便捷,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有详细的 赔付流程与规则。
在投保之前车主也应当了解相关规则,谨慎投保。
扩展资料:
贷款买车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车辆要抵押给银行,同时保险的受益人也是银行,这是为了防止贷款人因为驾驶失误导致车辆损坏,当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银行的时候,事故发生后银行就可以得到赔偿。
贷款买车需要注意的细节如下:
细节一:免息车贷不免手续费
不少汽车金融公司都推出了免息车贷,然而在手续费方面却是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需要收取手续费,有的不收取手续费。如果你要购买的车型是免息同时又免手续费,那么算是比较实惠的,若是需要收取手续费,则必须认真计算衡量。车贷的手续费一般是车款总额的4%-7%之间,并且是在交第一次月供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手续费,如果手续费过高,那么不妨考虑别的车贷类型。
细节二:申请车贷前仔细阅读相关保险条款
贷款购车就意味着你在没有付清银行贷款前,车子是你抵押给银行的,是属于银行的。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都会在车贷合同上要求你必须购买一些车险作为贷款的条件。这些保险的保费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你的要求,甚至可能过高,所以在申请车贷时必须认真阅读相关保险条款,不能忽略这笔开支。
细节三:零利率贷款购车限制多
不少厂家联合汽车贷款机构推出了利率贷款购车活动,尤其是某些高档车。但是一般利率贷款购车车有两个限制:一是零利率购车就不能享受相关活动的现金优惠,而有时这些现金优惠的额度是挺大的;二是利率贷款购车容易受时间和地域还有经销商的限制,并不是每次都是统一搞活动。如果想要利率贷款购车,上述两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
细节四:认真考虑上浮车款和贷款利率
一般来说,如果是免息贷款的话,那么总车款会有一定比例的上浮,现款购车和贷款购车的价格不可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就要计算上浮的金额有多大,是不是超过了商业贷款购车的利息总额,如果超过了,不妨申请商业车贷,没有超过,则可依申请免息贷款。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贷款买车(注意事项)
关于小贷公司的法律知识
1.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即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融入资金利率的问题以及与征信系统对接的难题。
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可行的对策,因此需要学者在理论上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最终确定可行的方案。一、办理抵押手续面临困难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但是,在上海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这一问题的产生是各种原因造成的。
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
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
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 *** 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是符合我国《贷款通则》要求的,并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同时,其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由此可见,企业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及自然人发放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仅仅是非金融企业,国家也没有就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发放贷款和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专门的配套性规定,因此,为了避免违反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抵押登记机关对于非金融企业(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一律采取了保守主义,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
这一问题不仅体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车辆或机器设备等法律允许的抵押物登记时,也遭遇了相应的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的情形。二、融入资金的利率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个以下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但是,根据上海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反馈,目前上海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此类融资定性为“授信”业务,而不是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业务。也就是说,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向商业银行融资时,要按照普通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这就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成本远高于预期。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此类融资的定性,究竟是授信业务、拆借业务,还是其他类型的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但是,无论银行将此类融资做何种性质处理,其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利率如何计算,并将该利率与商业银行的现行做法对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压力很大。
能否为小额贷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资金,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地持续性发展。三、征信系统的对接问题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详细情况,从而准确判断贷款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
2.贷款的法律知识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
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 *** 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
3.关于个人小额贷款国家有没有法律法规
私人小额贷款,属于民间借贷,其产品的设计往往故意规避法律的规定,出现诸如服务费等不透明的费用,以回避法律对利息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国家对民间借贷是允许并保护的,但对利息也是有限制的,即年利在2分利以内的,完全合法;超过2分利但不超过3分的,已经给付的,法律不禁止,还没有给的,法律也不支持;超过3分利的,不合法。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对于金融开展小贷年检和小贷公司年审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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