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资产没有。负债过高,资不抵债 ,担保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不会给他贷款
2:王某虽没有房子,但收入较为稳定,虽然负债颇高,但是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 ,可以贷款
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案例及分析?求高手解答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最常见的是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这类贷款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也是初学者最好写的论文。
浅谈房产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由于信用贷款、保证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物又难以处置变现,而房产抵押贷款具有抵押物易处置变现、升值潜力大、处置方式灵活等优势,因此房产抵押贷款历来被认为是一种安全系数较高的抵押贷款模式,受到各家银行的追捧。然而,随着楼市的不景气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隐藏在其背后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尤其是当前我们农村信用社房产抵押贷款比重大,加之房产抵押贷款涉及环节多、专业性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不注意风险点,就很有可能产生贷款风险,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分析防范,确保贷款安全。
一、 当前信用社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点
(一)外部风险
1、评估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合同生效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 “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优先受偿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优先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 ,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5、抵押物价值风险。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6、变现风险。一是变现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起诉、评估、拍卖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垫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二是变现能力难度大,尤其是以乡镇房产为抵押物的,由于受乡情、亲情等观念的限制,当抵押物拍卖时,常出现想买却不敢买的局面。三是执行难。由于一些贷款人诚信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其经营出现风险时,则开始偷偷低价变卖抵押房产,而一些人由于贪图便宜,便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后便实际占有,这种情况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信用社起诉申请执行时却效果不大,往往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和抵债。在现实中贷款户的抵押房屋一般是生活用房,即使有多余的房屋也同生活用房难以分割。因此,很多信用社在贷款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最后往往造成抵押物无法处置。而当前社会上不法造假分子利用假房产证骗取贷款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某地信用社就发生借款人伪造房产证、他项权证骗取贷款100余万元的案件。
(二)内部风险。
1、风险意识差。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总认为抵押贷款风险小,所以从贷款调查、审查,以至贷后跟踪检查等各个环节都放松警惕,把关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2、责任心不强。个别信贷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只看下(连审查都谈不上)抵押物的所有权证,然后就由客户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事宜,等客户拿来他项权证时,就直接发放贷款。正因存在如此做法,才使虚假证件、虚假登记的情况层出不穷。
3、贷后管理松懈。由于缺乏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一些信贷员贷后根本就没有进行跟踪检查,致使当抵押物被偷卖、转移时,还毫不知晓。也正因贷后管理松懈,因此当抵押物发生变质、价值降低等情况时,也未能及时采取相措施,最后致使贷款形成风险。
4、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当今的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如果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最后往往易造成抵押无效或无法实现优先受偿。
二、 相关防范对策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改变认为抵押贷款无风险或风险小的错误认识,合理评估抵押贷款的风险程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贷款“三查”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努力把抵押贷款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2、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信贷人员、经办人员的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水平。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加强分析,引以为戒,同时,加强对信贷人员有关房地产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市场评估、判断等综合能力。
3、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抵押物价值的充足性和变现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要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
4、贷前深入调查。对于已出租的房产,一般不办理抵押,若办理则要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调查清楚租赁的支付方式,签订协议将房产归信用社所有时租金由信用社收取。 对共有财产,信用社应详细掌握财产共有情况,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账户设在本社,往来款项要通过本社办理,随时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应详细调查清楚借款人的实际房产数量,查看有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现象,仅有一套居住房屋的应叫其提供当信用社处置抵押物时和住房担保。
5、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加强同房管处、土地局等登记部门的联系,防范虚假证件和虚假登记。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同以上登记部门直接联网,条件不足的可以指定专人办理登记,专人取件,交叉进行,防范制假骗取贷款或是内部作案。
6、强化贷后管理。加强贷后管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贷后跟踪检查制度,认真关注客户的经营情况、资金流向情况,以及抵押物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化解贷款风险或是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关于诚信的法律案例2条
有很多啊 【案例】原告北京某药业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供货后,原告认为物品总价值11万多元,被告认为只值3万多元,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收货记录和应付款账本,但被告拒不提供,因此法院推定由被告所持有且应当提交的内容对其不利,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原告的供方式为中铁快运、委托列车员转交等,这种供货方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无法获得被告的收货凭证。如果根据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收到货物,原告完全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这不但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诚信。因此法院采用特别的举证规则,这样处理更贴近公平和诚信。
养鸡场欺骗信用社
【案例】某养鸡场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向养鸡场借贷200万元,养鸡场以其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后因养鸡场没有房产证,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于是信用社没有履行贷款义务。养鸡场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72万元。
【判决】抵押贷款的发放必须以合法抵押为前提,养鸡场的抵押物没有房产证,不能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信用社也就有权不发放贷款,故法院驳回了养鸡场的请求。
【点评】明知没有房产证,却将办公楼用作抵押,养鸡场在贷款未果后却起诉信用社,这是典型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欺诈行为,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讨债制造虚假证据
【案例】被告丹阳市某液化气公司与原告江苏某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液化气管道。但原告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资质,因此在审批时,借用了江苏大禹工程设备安装公司的名义。后因索款无着,原告诉至法院,其中称:大禹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被告欠大禹公司3万元,大禹公司将3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但原告屡次催款未果。
【判决】法院认为,大禹公司与被告并未签订合同,也未实际施工,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点评】为了讨债,原告制造了虚假证据提供给法院,法院没有采信这种有违诚信原则的证据。结案后,从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角度考虑,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原告、被告和大禹公司进行处罚。
订合同时偷改数字
【案例】因为对合同中“地面分线盒”的单价意见不一致,原告某电力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走上了法院。原告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是953元/只。而被告说,原告在报价上写明了是380元/只,签订合同时双方也商定如此,但在签合同时,原告将总价保持不变,而将单价写成953元/只,被告方没仔细看便签了字。
【判决】法院走访了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后,了解到这种“地面分线盒”的单价在300元至400元之间,于是从诚信角度进行调解,后双方按380元/只和解。
【点评】953元/只远远高于380元/只,被告如果接受如此高价,是有违常理的,很明显,这是一份有失诚信的合同。
“分身有术”欺骗信用社
【案例】一信用社与一包装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信用社向包装厂提供贷款110万元,包装厂以138万元的彩印设备作抵押担保。但是后来信用社发现,实际上彩印设备并不是该包装厂的,而是包装厂法人王某开的另一家彩印厂的。在签订合同后不长时间,彩印厂就将彩印设备卖给了另一家印刷公司。信用社于是将包装厂和彩印厂一起告上了法院。
【判决】法院认为,彩印厂明知包装厂将自己的彩印设备作为抵押,还向其提供彩印设备发票,使其得以变造发票骗得抵押贷款,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彩印厂和包装厂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王某用包装厂欺诈信用社,又用彩印厂协助一起欺骗,这种毫无诚信的做法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股东谋私利侵害小股东
【案例】甲公司持有一股份公司55%的股份,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持有股份公司18%的股份。甲公司前后向股份公司借款共4000万元,后因无法偿还,便与股份公司签订协议,以房产作价抵偿欠债。这个做法遭到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反对,经评估,抵债房产仅价值1000万元。为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
【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应给付股份公司3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滥用公司控股权也是失信行为。
门窗厂用了产品不付钱
【案例】一门窗厂的销售人员李某与某机电研究所签订合同,约定机电研究所提供双头切割锯一台,价值2万元。但是门窗厂得到机器并开始使用后不付钱。机电研究所起诉到法院后,门窗厂称,李某与研究所签订合同没有得到门窗厂的授权,门窗厂不应当付款。
【判决】法院认为,门窗厂虽称没有授权,但其已经收到并实际使用切割锯,便是对合同的认可,应当支付2万元。
【点评】用了东西不给钱?这信用也太差了吧!
欠条上玩文字游戏
【案例】某县农化厂卖给了该县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4万瓶防虫磷农药,后农化厂提出售出农药有质量问题,便将供应站库存的3.5万瓶农药运回。3个月后,农化厂向供应站出具欠条,写明:“欠农资供应站防虫磷35000瓶×1元。”到期后,虽经多次催要,农化厂始终不换钱,供应站于是起诉至法院。对于“35000瓶×1元”,农化厂认为是指“欠货”,应承担返还货物的责任;而供应站认为这是“欠款条”,应还钱。
【判决】法院认为,农化厂在收取供应站货款后,又取回了有质量问题的农药,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供应站有权要求农化厂返还多收的货款的权利,结合前因后果,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是“欠款条”,判令农化厂支付给原告3.5万元。
【点评】基于农化厂的多次失信行为,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文进行解释,体现了对合同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据链锁定欺诈行为
【案例】原告南京某服装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三星轻型客车。近一年后,原告在使用该车时发生事故,将车送去修理。在修理中,服装公司发现该车在交付时已经不是原出厂状态,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判决】经过鉴定,该车被发现在事故前就已经进行过修补整形。被告认为,该车原告已经使用了近一年,鉴定结果不能证明修补整形是在购车前还是在购车后。这时,两名证人提供证言标明该车在购买前有修理的迹象,法院于是再次委托鉴定,第二次鉴定报告印证了证言,终于发现了车中修补整形的证据。据此,一系列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法院认定该车在出售前就出过事故,是被修理后出卖给原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汽车贸易公司企图瞒天过海欺骗外行人,到头来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
恶意转嫁风险被骗20万
【案例】自称是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代表的贾某找到某市国税局的副局长郭某,称请郭某帮助联系工程队,到深圳开发住宅项目。郭某随即找到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龚某。商谈后龚某表示愿意承接工程,贾某便要求他先付20万元工程前期费用。龚提出,先将20万元打到国税局帐上,再转给贾某。三人表示同意。随后,龚某将钱汇到国税局帐上。郭某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国税局公章,后将钱转交给了贾某。不久,龚某前往深圳发现贾某的身份完全是假的,方知受骗。索款无果的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国税局返还20万元押金。
【判决】法院认为,郭某虽然以国税局的名义出具收据,但这不能表明国税局就负有保管此款的义务。原告不顾20万元被贾某骗走的事实而要求国税局返还,缺乏事实依据,遂驳回了龚某的请求。
【点评】明明知道国税局作为国家税务职能机关,不应从事“保管”事项,龚某还自作聪明的恶意提出由国税局把钱给贾某,这一转嫁风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信的原则。
关于银行信用管理的案例分析题!谁能帮我解答啊!急!!!
第一题
1 房屋抵押以登记为准,未办理登记当然抵押关系不成立。
2 当初银行如果对厂房的产权调查清楚就可以避免。
第二题
法院不会支持B集团。原因有二:一是B集团是连带责任保险,二是B集团与宝鹏公司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二者即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要求B集团承担保证责任,B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宝鹏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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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该笔贷款的借款单位不符合贷款资格。
2.该笔贷款的保证人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3.该案的启示是:借款单位必须具备借款资格,同理,担保单位也必须具备担保资格,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情况——贷出的款项无法追回。
案例2
1.对Z公司故意造成重复抵押的骗贷行为,银行可以以诈骗罪向法院起诉。
2.该案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是:银行应该对借贷方做认真的了解,同时对抵押物做认真的调查,以及要拿到抵押物的全部权益后方可放款,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情况——被贷款方以一物多权益做多押的形式蒙骗。
诚信案例分析报告怎么写?
诚信案例分析报告首先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得出的启示,最后落实到怎么做。
在一般意义上,“诚”即诚实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即信用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更多地指“内诚于心”,“信”则侧重于“外信于人”。
“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基本字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诚信观。信的意思是相信。
失信面面观:
在现今世界各地,失信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信用危机,影响经济发展,扰乱生活秩序。例如,在中国大陆,有些政府官员欺上瞒下,贪污情况严重。在商业交易中,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中国约有35% 的企业被假冒伪劣产品侵权,此类产品的产值年均高达13,000亿元。
商家对顾客态度冷漠敷衍、虚假广告、毁合约、作假帐的现象相当普遍。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在香港,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也发生过不少惊人的贪污案件,如“葛柏案”、“律政高官受贿案”、“圆洲角短桩丑闻”,至于街头行骗、盗窃、信用卡赖帐等现象俯拾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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