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金融事业和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的城市(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合法拥有房地产的权利人)向抵押权人(经依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以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四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及其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称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与贷款银行各分支行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抵押物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抵押:
(一)依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的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三)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权条件,并已经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备案的未竣工建筑物;
(四)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
(一)未进行房地产权登记或登记备案的;
(二)产权有纠纷争议的;
(三)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列入文物保护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五)已公告规划拆迁的;
(六)已经预售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第八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一)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规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二)应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三)抵押合同登记后在抵押地块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第九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
(一)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同一幢房屋中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按抵押房屋面积占整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抵押房屋在整个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占份额同时抵押。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第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需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以国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同意;以集体企业或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第十四条 以利用银行贷款购建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在未还清贷款以前,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第十五条 以房地产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收抵押的当事人。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重复抵押,因特殊情况需要再作抵押的,须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过偿还抵押贷款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订立和登记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统一规范的格式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中应注明以下事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个人工作单位、住所或地址,抵押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及账户;
(二)抵押贷款的金额、币种、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位置、权属证件号码、有效使用期限;
(四)抵押率;
(五)抵押物权证的保管和归还方式;
(六)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归还方式及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的保险险种、险别及赔偿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在特区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业务。第三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抵押贷款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第五条 抵押人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用作贷款的抵押物:
(一)房产和物资;
(二)有价证券;
(三)支付凭证;
(四)其它权利: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股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根据合同规定占有利润或产品的权利。第六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作贷款的抵押物:
(一)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二)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第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用其股权或权利作抵押物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第八条 抵押人用海关特许进口的物资作抵押物时,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第九条 抵押人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抵押物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抵押人应与共有人订立书面协议。第十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作抵押物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失效。但民用住宅可适当延长租赁期。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名称(姓名)和抵押权人的名称;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
(四)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五)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六)贷款支付方式;
(七)抵押物占管方式和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协议;
(十)其他事项;
(十一)签订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 抵押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第十三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抵押贷款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一)房产在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二)其他抵押物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第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须记载下列内容:
(一)登记编号、日期;
(二)抵押人名称(姓名)、法人代表及地址;
(三)抵押权人名称、法人代表及地址;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的币别、金额;
(六)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七)贷款和抵押的期限;
(八)抵押物占管方式;
(九)抵押物的过去抵押情况;
(十)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地点。第十五条 抵押物登记资料可供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个人查阅。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应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给抵押人支付贷款。抵押权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贷款时,应负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
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抵押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时,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抵押权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赔偿抵押人的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人违反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第十九条 抵押人死亡,抵押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偿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以抵押物实际价值扣除抵押物税款的余额为限。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抵押物之日起三十天内,应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
房屋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以及以房屋抵押担保贷款怎么办理
《抵押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 符合法律规定 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 土地使用年限 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 同时抵押。
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金融市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或财产权益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得到偿还的借贷方式。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法人、自然人可以其所有或依法经营的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设定抵押权:
(一)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不动产;
(二)机器设备、产品、珠宝首饰、字画等动产;
(三)股票、债券、票据等有价证券;
(四)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财产权益;
(五)其他可转让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第六条 预购房地产可以抵押。但抵押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房地产预购合同,并付清房价;
(二)不得在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之前擅自采取任何行动致使房地产预购合同失效。
房地产经营单位已经预售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第七条 下列财产和财产权益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
(二)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四)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福利设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对一般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决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须经县(区)以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内联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实各方投资份额已按合同规定缴足的,不得以企业的房地产和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权。第十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按份共有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设定抵押权时,须于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以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可转让权益设定抵押权时,须凭权利证书或公证文件。第十二条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按本条例将抵押物拍卖后,原租赁关系自行终止。竞买人与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原租赁关系提前终止,使承租人受到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时,该抵押权不可分割。但抵押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应将设定抵押权状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六条 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估价,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
国有资产的评估,由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及帐户;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币别、金额;
(四)贷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处所、产权或使用权属;
(六)抵押物估价、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九)抵押物归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的解决;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 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贷款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持抵押贷款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房地产预购合同设定抵押权的,在该抵押物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二)以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财产权益设定抵押权的,分别在权属所在地县级以上专利、商标、版权等管理部门登记。
以上抵押物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设定日期。自登记之日起,该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管理抵押贷款和管理抵押贷款是什么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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