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处置方式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不良贷款处理、证券化、合资经营。我国银行采用剥离不良资产、高利差、扩大信贷规模的方法,降低不良贷款率。
资产重组的目的是处置不良贷款,构建良好的财物基础和经营基础。资产重组的优点:银行可以获得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损失,还可以使企业经营得到改善。
债权转股权:银行通过直接持股和其他机构持股。我国的银行一般是通过其他机构来实现债权向股权的转化。债转股可能会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甚至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
不良贷款出售能够一次性剥离不良贷款,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现金流量。不良贷款出售的方式,透明度高,交易双方的成本收益分摊结构相对清晰,信息成本相对较低。
证券化可以引入新的资金,来处置不良贷款,也可以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速度。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贷款。合资经营可以节约处置不良贷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信息可以被更快捷地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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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处置的方式
不良贷款的处置管理模式,从银行的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内部模式和外部模式。我国商业银行多数采用的是内部模式,即银行通过内设机构,自主处置不良贷款。内部模式按照不良贷款的集中度划分,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集中模式。银行在信贷部门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不良贷款,称为集中模式。信贷部门产生不良资产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不良资产全部移交到专门的部门进行处置。集中模式实现了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的分离管理。
分散模式。银行内部不设立专门的不良贷款处置部门,由原经营部门各自管理处置产生的不良贷款,不同品种的不良贷款由原经营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置。在分散模式下,银行内部的每个经营部门,既承担经营正常资产的职能,也承担经营不良资产的职能。
半集中模式。介于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之间的不良贷款处置模式。通常情况下,银行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归口管理全行不良贷款,实际经营依托各分行的不良贷款管理部门或岗位。由于没有完全实现集中模式,管理上仍然是以层级管理为主,属于以上两种模式之间的过渡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采取这一模式。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
银行不良 贷款 处置方式:
1、转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将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贷款与银行之间剥离。
2、司法执行,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资产。
3、垫资 过桥 ,第三人出资帮忙垫还贷款。
4、五色土贷款,五色土投资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监督债务人偿清银行的贷款。
银行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给个人或者企业,企业逾期很长还款或者甚至无偿还能力,导致银行长期回收不了资金的贷款。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1. 资产重组。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对银行来讲,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最明显优点是:银行
可以获得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损失;同时,企业经营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钱不多。这些优点,可以用波兰75 %以上的企业不良贷款以资产重组方式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国内银行相关的成功案例证明。然而,这种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银行拥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资产重组人才。而现实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严重缺乏这类人才。第二,相关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许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投资持股,所以,商业银行在以处置不良贷款为目的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只能以“顾问”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东”的方式介入。这样,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发生违约或“机会主义”行为时,银行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银行承担资产重组失败、从而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因为银行并不能事前对资产重组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完全的评估。总之,资产重组方式虽然为国有银行控制不良贷款损失提供了新的选择空间,但这种方式有着很高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债权转股权。银行使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银行直接持股和通过其他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持股。由于受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我国银行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机构来实现债权向股权的转化。对银行而言,假设企业的还款能力弱主要是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而企业仍有还款的潜力,债转股可能会减少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甚至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但是,银行如何判断和证实借款企业是否满足债转股的条件,如何解决控股不控权问题,如何保证企业在缓解债务负担后能够实现正常经营,如何解决商业银行的股权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难以完全确定的,或是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不能确定的。这意味着,债转股虽然能使银行得到间接控制企业的权利,但是信息成本较高,处置不良贷款的时间成本高。
3. 不良贷款出售。不良贷款出售是指银行通过市场把不良贷款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出售的具体方式包括招投标、协议、竞价和拍卖等。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银行能够一次性剥离不良贷款,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收回现金流量。而且,这种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双方的成本收益
分摊结构相对清晰,信息成本相对较低。但是,不良贷款出售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发达的机构投资者市场和公开准确的信息披露,而这些往往是经济转轨国家(包括我国) 所缺乏的。采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时,国有银行还必须解决的另一个关键性难题,就是如何找到一个交易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由于市场投资者和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定价通常会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银行往往对要出售的不良贷款打一个很大的价格折扣,才能使市场投资者接受。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拍卖抵债资产时,还要上缴20 %的所得税和大约5 %的拍卖费。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现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担较高的价值损失和交易成本。
4. 证券化。指将不可交易的间接信用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这里是指将不良贷款证券化。基本做法是:银行先将不良贷款集中,然后重新分割组合,再将其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从而使此项(或此组) 不良贷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对商业银行来讲,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好处是可以引入新的资金来处置不良贷款,也可以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速度。但是,国际经验表明,能够成功实施证券化处理并在二级市场出售的不良贷款,主要是有房地产抵押的不良贷款,因为这种不良贷款的价值相对完好,现金流也相对清晰稳定。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贷款,而且相当部分的贷款合约要素不全,有房地产抵押的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很小。这种贷款的结构和类型很难满足证券化过程中市场投资者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难对这类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处理。
5. 合资经营( Partnership)。简单讲,合资经营就是由不良贷款的交易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作公司”或“合伙公司”来处置不良贷款。“合作公司”日常经营由投资方全面负责,按股份分享不良贷款处置收益。在我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率先于2002 年宣布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别设立了两家专门处置不良贷款的合作公司。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现行《商业银行法》的约束,采用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协议的方式与投资者共同经营不良贷款。这种交易结构实际上是交易双方节约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性反应。因为,在不良贷款交易中,交易双方的信息往往不对称,银行难以确切地知道所有的潜在收购者和他们的出价,收购者也难以证实银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贷款的真实信息。此外,交易双方对
不良贷款价值的未来变动所拥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伙公司这种合约安排替代不良贷款出售合约,可以节约处置不良贷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为在企业内部,信息可以被更现成地交换,双方也更愿意合作。我国商业银行选择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采取这种方式可以马上得到一个折价收益(即将不良贷款折价卖给投资者),然后通过将有剩余价值的不良贷款折股参与合作协议(或合资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权收益,从而提高了处置不良贷款的整体效益。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可以从韩国处置不良贷款的成功经验得到印证。相对前述几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合资经营这种交易结构能够较好地兼顾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时面临着的时间约束和价值约束之间的矛盾。但是,这种交易结构有着较高的签约成本和制度供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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