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将贷款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怎么处理
可以报警处理。
农户将贷款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是违法犯罪行为,可以报警处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贷款给他人用 贷款人仍承担责任
; 在生活中,急需用钱的时候就会想到贷款,大部分贷款是给自己用的,但也有少数部分人只是当中间人,贷款给他人用。例如这个夏某就是贷款给他人用,但是他人并没有偿还贷款本息,以为自己不需承担责任,其实不是的,夏某还是要承担责任。下面我们看下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信用社向夏某发放了贷款,但夏某称该贷款实际用款人系王某某,拒绝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夏某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夏某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预期年化利率等事项。信用社按照约定向夏某发放了贷款,并将款直接汇入夏某的银行账户,夏某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夏某未归还借款本金,并拖欠部分利息,信用社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夏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实际用款人是王某某,也不知悉具体的还款情况。所以该贷款应由王某某偿还,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夏某自愿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其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还应按照罚息预期年化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称该借款的实际用款人系王某某,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所借款项已经实际发放到被告账户,至于被告将款项转交给他人使用,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被告夏某主张应由王某某承担清偿责任,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归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逾期利息。
贷款挪为他用,每月尽所能还部分,法律上属于诈骗吗?
不属于诈骗。每月尽力还款,故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不是诈骗。至于挪作他用,属于没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借款人贷款挪作他用 银行该怎么办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将贷款挪作他用者,一经查实,责令贷款本息限期收回。如果该贷款资金流入股市等国家严令禁止等领域,该贷款行客户经理将受到核查不严,资金控制不力处理。
如果是借款人私下挪作他用,未被银行监管(人行第三方资金监管),无凭无据,贷款发放银行不作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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