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父母还贷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结婚前如果个人出资买房这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不需要分割。如果有共同装修的,适当补偿。婚前如果是:(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2)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或分手)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3)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或全款),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若未结婚即分手,房屋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款或撤销赠与,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若离婚,则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4)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或全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若未结婚即分手,房屋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出资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款或撤销赠与,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若离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未约定,则视为共同共有。(5)双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父母出资均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若分手,按出资比例分割;如离婚,房屋属于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婚前买房婚后增加配偶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买的房子归谁
如今房价的飞涨,房子成为人们的一大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需要有保障个人财产安全的意识、那么婚前父母买的房子归谁,以及婚前父母买房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前父母买的房子归谁
婚前父母买的房子,产权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那么即便是结婚了,房子依旧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说婚前是贷款买房,婚后配偶有一同还贷,则后期若是离婚,那么房子还是属于购买房产一方的财产,只不过还贷这一部分的钱是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有房一方需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婚前父母买房离婚后房产怎么分
1、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并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那么在结婚后,这将作为是父母赠与给子女的,属于个人财产,不会由于结婚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不用分割。
2、双方已经结婚了,然后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买房,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下,视为房产的赠与。除非在买房的时候,就已经有过书面约定,或者说有声明过:自己出资买房只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
3、在买房的时候,结婚的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房产的,并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房子需要根据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进行份额占有,如果说,买房时有额外规定的,则需要根据规定来办事。
关于婚前父母买的房子归谁,以及婚前父母买房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结婚后虽然是甜蜜的,但是对于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一定要划分清楚,以保障个人的合法利益哦。
婚前买房父母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一方父母出的首付,属于对该方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还的贷款属于对夫妻两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对于父母贷款的房婚前财产和婚前父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还款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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