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
; 从银行业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来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银行贷款抵押优先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示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二)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查不力的风险。《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三)银行贷款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四)银行抵押贷款的管理风险。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没你想的恐怖
;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同样的,贷款也有风险。相信有不少人因为担心贷款的风险对其望而却步,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贷款的风险有哪些,看看究竟是不是这么可怕。
对贷款人而言,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1、信用风险
又叫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偿还贷款,而对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现在贷款的人越来越多,资金的用途也五花八门,贷款人面临的违约风险也就更大了。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随着市场不断变化可能给银行带来财务上的损失。银行主要靠存贷利率差来获得预期收益,过高的利率风险可以对银行的预期收益和资本造成很大的威胁。
3、流动性风险
如果银行不能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此时就产生了流动性风险。对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质量低、资金沉淀现象严重是影响我国银行流动性的主要因素,不良贷款的风险是流动性风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借款人而言,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1、在贷款发放之前,借款人需要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小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拿到贷款之后。银行放完贷款后,借款人必须每期按时归还本息。如果你逾期了,你的不良记录将会影响到个人征信,这会严重影响你的生活,甚至以后再想申请贷款都很难了;
2、如果借款人选择的贷款对象不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那么贷款的风险就会扩大,因为你很有可能会陷入贷款骗局。对于贷款新手,最好是事先查询一下你的贷款对象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贷款机构,经过权衡,选择自己信赖的公司。
总而言之,贷款的风险主要是对贷款人而言,借款人只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能够按时偿还贷款,你所承担的风险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恐怖。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
了解一下,作为一家正规的金融机构,产品多、门槛低、放款快,大家的权益也能得到保障。
银行签约贷款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一)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银行借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xq 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关于银行贷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和银行贷款合同的用处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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