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都还完了为什么还会发信息说恶意骗贷啊?
不知道,
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方式:
大部分银行的月供卡开通网银后,都可以在网银上查到房贷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通过电话银行955服务热线,通过银行人工客服查询;
去查询个人征信的机构,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也会显示贷款余额。凭本人身份证,到银行放款的个贷中心,与负责的客户经理核对;
如果你清楚地知道利率调整的时间和当前的利率,你也可以自己制作一个专业的贷款计算器,计算自己的月供。
贷款人找假配偶签字,现在贷款全还完,如果到银监会举报银行违规操作,银行还能起诉贷款人骗保吗?
应该是不能的,因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属于骗贷。骗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情况,既然贷款已经还完,那就说明不存在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故不存在诈骗嫌疑。当然,在操作上是违规的,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为诈骗。
涉嫌骗贷罪但案发前贷款已经还清过去两三年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应当不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骗贷罪的最大危害是给金融机构的资金带来严重损失或者严重损失的风险,或者使用了非常严重的手段,既然你的贷款都还掉了,这些损失或者风险就不存在了,社会危害性都没有了,追究没有意义了。
银行审查员和中介伪造信息,我贷款还不上了。算我骗贷 么?
算你骗贷,因为整个过程中,你配合了银行审查员与中介的造假行为,所以你们是联合骗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你的唯一住房是否会被拍卖,要看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如果你的房子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拓展资料: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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