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良贷款可以转让了,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个人不良贷款可以转让了!包括消费贷、信用卡透支、经营贷等……
2021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并将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贷、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贷纳入转让范围。
一、工行、平安银行率先试行转让
工商银行公开转让5单业务,不良贷款本息金额共计6.39亿元,包括2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底层资产分别来自浙江和四川;3单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底层资产包括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和信用卡透支业务。
平安银行公开转让1单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本息金额共计1773万元,底层资产为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
二、转让受市场关注,多轮报价竞选
首批试点业务发布转让公告后受到了市场广泛关注,挂牌后申请参与竞价的受让方达到了16家,涵盖了全部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省分公司,以及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最多时有9家受让方对同一单业务进行报价,报价轮数最多达44轮。
国厚资产成功竞得工商银行第1期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资产包,由41户组成,未偿本金1489.4万元,未偿本息合计2637.62万元。这是试点工作实施以来,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落地的第一单,也是此次转让中最大的一单。
“此次不良贷款转让与此前传统的不良资产包转让流程、竞价方式、交易形式上区别不大。”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晓丹提到,由于个人不良贷款资产包单笔金额较小,相对占用资本金较小,可能对于民营或混合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吸引力更大。
不良资产转让意义
1、从银行角度讲,此举有助于拓宽个人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2、从资产公司角度讲,在银行不良资产出货量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也可以拓宽资产公司收购不良资产的渠道。
但对于试点之后的处置效果以及收益率等,尚不好判断。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认为,个人不良资产转让“破冰”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意味着以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正在加快,这将进一步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另一方面,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的多元化有助于挖掘更多的市场力量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这对市场正常运转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便于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梁斯谈到,首单业务落地后,将对个人不良资产的定价和转让后的盘活问题带来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为后续定价曲线的建立、流动性管理等打下基础。
首个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债权信息发布,对我们会有什么影响?
个贷不良转让正式启动!1月25日,银登网发布平安银行(000001)拟批量转让个人不良债权的信息。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这是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银登中心披露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系统操作手册和业务办理指南等通知以来,首个发布批量转让个人不良债权的信息。
具体看,平安银行拟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向有资质的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个人债权。据界面新闻记者采访了解,这笔债权出自于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公告显示,此次批量个人不良债权涉及20户个人不良贷款,债权金融1773.45万元,其中本金618.66万元、利息金额1154.78万元,且均已进入执行状态。
平安银行称,该项目债务人均为个人,司法处置流程已完成,有一定的还款意愿,个别债务人有轮候查封的房产。由于此前没有这样的尝试,个贷不良资产包如何定价或许是一个难题。“具体会以多少折成交很难下定论,资产管理公司还是要尽调,看底层资产价值和债务人还款意愿及来源,同时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作参考。”1月26日,某国有AMC分公司总经理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按照银登中心发布的个贷不良交易规则,出让方应及时通过银登中心发布不良贷款转让公告。转让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基本信息、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资产登记完成后,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在银登中心业务系统挂牌,向市场展示。此前,界面新闻记者采访获悉,AMC对于接收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意愿并不强。这次平安银行个人不良债权批量转让的结果,或许会为后续个人债权转让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实现了不良资产转让的四大突破,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的高效化、批量化处理。第一,拓宽不良资产转让类别,允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第二,放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要求,允许对公贷款不良资产以单户的形式进行转让。第三,拓宽不良资产转让对象,允许更多金融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第四,不良资产转让的地域范围有所放宽,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不受区域限制。
法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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