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公积金最新政策2022
保障合理居住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一)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100万元/户。购买改善性第二套自住住房等其他情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户提高至80万元/户。按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上浮20%。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15倍。
(二)有未成年子女的宁波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鄞州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已有2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有未成年子女的非宁波市户籍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四区已有1套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
(三)加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审批、发放,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提取额度
自2022年5月起,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市区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提高至1500元。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公积金贷款还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逾期记录已报送征信部门的,予以调整。
宁波不知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取吗?能用租房方式吗
(一)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为700元。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整取。
(三)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超过月租金,整取。
(四)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由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租住住房的月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且每月职工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市场租赁的月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差额提取,且每月职工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温馨提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均无自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必须本人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面签《宁波市无自有住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申报表》(需填写租住房屋产权人姓名、租住房屋产权证编号、房屋产权人电话号码等),提取手续不得代办。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书面同意提取的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没有公积金贷款 可以取么
宁波没有公积金贷款可以取。以宁波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例,根据《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
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其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以上内容参考 宁波市政府——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在宁波租房怎么提取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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