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
目前,对于 违法发放贷款罪 ,无论司法实践还是配套规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观念上需澄清或规定需完善的诸问题,并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违法放贷行为猖獗。此文从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和定罪方面的几个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目前,无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 罪名 统一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刑法》原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统一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所以,无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并构成犯罪均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来定罪。 二、司法机关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法,应以国家规定为准,不以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上述“国家规定”,应是指国家法律、 法规 和规章,具体为《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等。 三、根据违法发放数额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看06年6月29日以后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规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采用两个可选择的标准:即发放数额标准,或发放贷款的损失标准。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标准。目前尚未见统一的明文规定,只能看各省司法机关目前掌握何种标准。 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作为标准定罪,是根据06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在此之前,只以损失标准定罪。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前的违法放贷不能以数额标准定罪。所以,对行为人以违法放贷数额来定罪,只能看06年6月29日以后违法放贷数额。 四、以造成损失的数额定罪,应确定统一的侦、检、审标准;并明确规定损失的确定时间为 贷款逾期 日 依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追诉。同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个人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上述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标准和审判机关的标准各自制定,导致了规定上的不统一性问题。 上述损失的界定又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关于损失界定时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 要约 定的贷款还款日期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就应认定违法行为造成了贷款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发放贷款案判决前,贷款没归还的就应认定造成了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对逾期贷款穷尽了法律手段后仍未收回才算损失。同时,《中华人民银行文件》(银发〔1998〕151号)第二章第四条也对“损失贷款”进行了界定:“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的,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为损失贷款。鉴于对于损失的界定时间没有定论,所以给司法机关是否立案追诉带来判断的难点,司法机关也常以没有造成损失的 证据 为由不予立案。 上述情况,导致目前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打击不利,犯罪猖獗。侦、检、审机关除应统一追诉和审判标准外,还应对损失的界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毕竟违法发放贷款性质和造成的损害严重,为增强打击力度,建议以贷款逾期为标准。对于逾期后追回的或行为人主动赔偿的,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五、宜把握好个人犯罪和 单位犯罪 界限 违法发放贷款罪,往往是个人利用职权之便,违反单位意志或不按单位规定发放贷款或干预贷款的发放,如不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等而指令相关人员发放等。因发放贷款行为形式上是单位行为,容易理解为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所以,在追诉和定罪时,应注意把握相应界限。除按规定履行了正常审批程序的可以以单位犯罪追诉外,其他情况应以个人犯罪追究为宜。因为个人犯罪一旦作为单位犯罪追诉,单位除承担个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外,还会雪上加霜,承担罚金等其他法律责任。尤其对于地方集体制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正在试点的村镇银行,单位被追诉的结果,会导致极大损失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银行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责任。
银行违规放贷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主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银行违规放贷立案特点:
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贷款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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