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代偿项目如何进行追偿?
工程担保的代偿与追偿-工保网
工程担保的代偿,是指担保人在被担保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代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工程担保的追偿,是指担保人在代偿(取得债权人资格)后依法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实现债权(追索债务)的过程。
为维护信誉,担保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代偿责任;为保护利益,担保主体也应在代偿后及时行使追偿权利。因此对于工程担保从业人员而言,了解代偿与追偿的条件、方式和安排等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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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的代偿
工程担保合同的成立要求担保人依据索赔书在保证范围和金额内履行代偿义务。当然,受益人的索赔要求需经权威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并根据权威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判定书决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
代偿义务的成立应具备如下要件:1)《工程担保合同》有效;2)债务人未能到期履行债务责任;3)代偿申请时间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其履行也应依据索赔书及提供资料严格进行代偿前核查,并在确定代偿方案后及时、足额地履行担保代偿的责任和义务。
2005年起开始试行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建市[2005]74号)在《投标保函(试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等中对代偿安排做出了规定。
不同保函的代偿安排也有所出入,如《业主支付保函(试行)》还明确: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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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的追偿
工程担保合同的成立赋予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未来追偿权,而一旦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其未来追偿权便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即《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具体而言,通过履行保证债务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从债权人处取得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不仅具备了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而且可以接管一切为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对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
相对应的,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利息。也就是《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中规定的,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归还担保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外被担保人还应支付担保人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代偿款项的一定比例向担保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如下要件:1)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2)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且无赠与。
追偿权的行使应遵循如下原则: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外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包括督促债务人归还欠款、追索反担保保证人,也可依法起诉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追偿权作为债权请求权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一般至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规范工程担保业务的代偿与追偿,是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基础。当然,工程担保制度的设置初衷在于保证工程项目的完工,而不在于出现问题后的代偿与追偿。工程担保主体更应在承接业务后强化保后管理,通过降低代偿几率来保护经济利益,并真正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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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被代偿了要怎么处理
贷款被保险代偿了,用户需要尽快还清被代偿的仔庆伍金额。只要尽快还清了被代偿的金差链额,代偿记录在保留5年后就会删除。
而用户没有去归还被代偿的金额,代偿记录会一直保留在征信中。征信中有代偿记录,用户无法办理任何信贷业务。同时,征信不良日常生活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拓展资料:
代偿法律术语叫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代偿合同的特点如下:
1.不发生债务转移。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但并不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改变,债务不因此而转移给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在这类合同中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的债务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债务人并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代偿合同,也叫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念或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
(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合同债务可
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如何向债务人追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您如果已经代偿还债务,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 1、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2、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偿后的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保证人代偿后的追偿权的法律依据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代偿就有权进行追偿;根据《民法典》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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