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家养殖政策
2021国家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小额养殖业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养殖业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能繁母猪的养殖业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2022年国有资产针对农业疫情有减免吗
有,2022年国有资产针对农业疫情有减免。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深入推进“泰惠农•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银保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落实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涉农贷款,提升金融惠农服务能力。
2.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的优惠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主体新发生的贷款,按不高于2%的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主体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3.实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减产减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政策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助50%。
(二)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4.减免租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承租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市(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3月-5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本措施实施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3月-5月租金全免基础上,再顺延或者从当月起追加免除3个月租金,最高可以免除6个月租金。鼓励社会运营主体在协商基础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
5.减免欠费违约金。对受疫情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6.实施种养业经营主体临时委托代管费补助。疫情防控期间,种养业经营主体实际管理人因人员管控,无法返岗履行管理职责而产生的临时委托代管费用,财政补贴50%。
7.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增加食用农产品基地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频次,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对送检的农产品免费检测。
8.免费提供重点人群检测服务。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货车驾乘人员、货物装卸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纳入“应检尽检”重点人群,检测费用由各地财政承担。加大防护、消毒用品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养猪贷款政策
第一,出台临时贷款贴息政策。中央财政按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养猪企业扩大规模和缓解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
第二,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2019年中央财政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充分发挥调出大县的支撑保障作用,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成实际生产能力,促进调出大县生猪生产恢复扩大。
第三,提高生猪保险保额。暂时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调动生猪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
第四,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并要求各地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进一步夯实生猪生产发展基础。
第五,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明确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统筹职能,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持力度,支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等相关工作,确保中央和地方相关政策落地生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我想问一下关于生猪养殖的国家政策
1、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为稳定生猪生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
2、继续实施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3、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动物防疫、环境控制等设施建设。
4、省级财政要落实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
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6、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要把支持恢复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发生过疫情及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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