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除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以外,调整内容还包括,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通知还提出,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按照“房住不炒 保障刚需”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征求广大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一、申请条件。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
二、贷款额度。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三、贷款比例。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四、还贷能力。参照其他地市和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审批要求,按照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认定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五、征信查询。限制个人征信严重不良的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办理贷款时申请人应向公积金贷款受理部门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或授权有查询条件的受理部门自行查询。
欢迎广大缴存职工积极参与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研讨,于2021年3月18日前通过本网站“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郑州拟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首套住房最高贷款70%
3月8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和建议的通知》。据悉,郑州拟适当延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同时,结合郑州不同区域的住房价格,按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非市区分别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贷款比例方面,郑州计划按照缴存和购房情况设定最高贷款比例(贷款金额占房产总价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70%;异地贷款及其他情况最高贷款比例设定为40%。
通知还提出,郑州将参照其他地市和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审批要求,按照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认定借款人的还贷能力。
郑州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6652套
日前,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全省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共下达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136个,计划新开工安置住房119690套。
其中,共涉及郑州6652套,开封1666套,洛阳35206套,鹤壁2926套,新乡6941套,焦作199套,濮阳8962套,许昌5565套,漯河1100套,南阳13896套,商丘8732套,信阳2192套,周口2120套,驻马店17022套,滑县1090套,长垣5472套。
2021年郑州住房保障重点目标出炉
3月11日,2021年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透露,今年郑州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聚焦房地产市场调控、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问题楼盘攻坚化解、房地产营商环境优化、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等,加快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明确,今年该局主要预期目标任务是:全市棚户区新开工1.5万套,基本建成4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7000套。全市计划筹集各类租赁住房1万套(间),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50家。全市新增物业管理面积120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完成2020年中央补助项目,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0部。
三四线城市新房找房热度上涨
《2月国民安居指数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2月全国重点监测67城新房在线均价16392元/m2,环比下跌0.08%,其中有35城新房在线均价环比上涨;二手房在线挂牌均价16011元/m2,环比上涨0.93%,全国67城中有60城二手房挂牌均价出现环比上涨情形;购房者信心指数持续上涨,2月达到117.5,环比上涨7.7%;经纪人信心指数为113.7,环比上涨1.8%。
调查显示,2月67城新房在线均价为16392元/m2。主力城市中北京、上海新房在线均价接近,分别为46866元/m2、47704元/m2,深圳新房在线均价为44280元/m2,广州新房在线均价为29291元/m2,与杭州29145元/m2相差不大。南京新房在线均价也在2万元/m2水平之上。城市房价环比涨幅TOP5的城市分别为南宁、长春、厦门、昆明和扬州。
政府工作报告定调楼市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针对房地产领域重点工作指出,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重申房住不炒“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针对房地产领域的内容相当丰富,房住不炒,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以及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这些内容过去一直强调,这次写入报告,可以理解为是今年政府的工作重点。”
规范长租房市场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目前长租房市场发展遇到一些瓶颈,房源供给量相对不足、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亟待解决。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CEO姚劲波表示,目前国内长租房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一些长租公寓运营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资金链断裂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租客权益受损。
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企业、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含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位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该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资料、各类建、构筑物统计资料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等有关手续时,均需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解读说明
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对城中村改造中有关优惠政策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没能予以明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规避的措施,该规定在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和补充。
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为使优惠政策便于操作,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村(组)和开发商的积极性,参照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实行“拆一免二至三”的经验,设定了安置开发比;并就落实优惠政策的程序做出了设定。
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郑政〔2004〕35号文件中规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是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执行该规定,鉴于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特殊性,该三区域不适用本规定。建议:已经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47个村(组)和等待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前期投入巨大的村(组),继续按照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实施改造,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落实有关法规,明确执法主题,强力制止城中村和边缘村的村民私搭乱建、村(组)违法建设的行为,为以后实施城中村改造创造优良的改造环境。
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为便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加了市土地储备中心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性、公平性,安置用地和安置开发比以内的用地,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的方式。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与上位法不衔接。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的村(组)因土地偏少而无法进行改造。如要进行改造应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改造。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郑政〔2004〕35号文件三.(五).1.2.3.8分别规定:村民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004年以来,市有关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在金水区进行了城中村改造的试点,参照打通嵩山路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试点村(组)的现实情况,经精心测算、反复对接、艰苦工作,实行了“三层以下拆一赔一,三层以上折扣赔偿”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平均每户村民住宅安置面积约为400平方米。我市城中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完全执行228平方米的标准,否则会影响到村民今后的收入和生活,难以做通工作;也不能对所有的房屋都给予补偿安置,否则会刺激违法建筑的泛滥,同时会造成攀比。因此上述条款明确只对原村民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对三层以上的房屋不作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不同意见:1、对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应有相应的规定。2、对村民原有住房进行拆迁,有合法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手续和三层以下建筑物,应按拆一还一的标准予以安置。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郑政〔2003〕32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按照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优惠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鉴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远远超出《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标准,比郑政〔2003〕32号文件规定的每户228平方米多出172平方米,大大增加了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挤压了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为了既充分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又给开发商留够合理的利润空间,提高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以上条款提出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将一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及需用土地也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不同意见:1、2007年6月1日以后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提取廉租住房建设基金。2、所需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3、安置开发比以1:2~2.5为宜。4、与城中村连片改造的旧城区应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需要,制止违法建设工程,特设定此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为规避城中村改造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而设定上述条款。对开发商筹措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不同意见:在安置房未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村(组)或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资金必须由各区政府予以严格监管,保证资金用于该城中村的开发建设。
郑州12条新政:适度调整限购区域,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2月30日,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郑州市发布《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简称《政策》)。
《政策》共计12条内容,包括适度调整限购区域;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确保新市民、都市圈居民购房同等待遇;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推进租购并举;落实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购房补贴;优化新市民购房金融服务;降低购房信贷负担;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优化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等。
一是适度调整限购区域。根据国家后续出台的相关房地产政策,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适度调整我市限购区域,更好地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二是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支持新兴产业单位、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中团购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在首付比例、契税补贴、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利好,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更多优惠。
三是确保新市民、都市圈居民购房同等待遇。对来郑就业大学生、新市民,以及“1 8”郑州都市圈其它城市居民在郑购房,在购房资格审核、信贷政策、契税补贴、房价优惠等方面,享受与原居民同等待遇。
四是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支持政府平台公司回购困难开发企业存量商品住房,用作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群众安置房。
五是推进租购并举。通过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将存量房转为租赁住房,同时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推进“租购同权”。
六是落实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及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后在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七是开展购房补贴。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居民,给予购房补贴。
八是优化新市民购房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新市民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最低贷款利率,鼓励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九是降低购房信贷负担。鼓励在郑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郑居民购房执行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提高个人按揭贷款发放效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疫情失业、收入严重降低居民,对购房贷款还款予以半年以上延期。
十是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十一是优化贷款二套房认定标准。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有老人投靠养老家庭,新购买一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在郑工作或常住的家庭,在郑首次购买住房,不受已有异地住房贷款影响,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因父母养老在郑首次购买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十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优化贷款条件,提升服务效率。支持开展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实行“1 8”郑州都市圈公积金互认业务,实现都市圈内公积金贷款互认互贷。
郑州的最新政策
郑州人才补贴政策2022
法律分析: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
对毕业3年内(海外留学优秀人才毕业6年内)来郑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按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长发放36个月。
二、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
对A、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的首次购房补贴或提供不超过200平米、150平米的免租住房。
对C、D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综合运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等方式,租购并举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保障。
符合条件人才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可享受相应货币补贴。
法律依据: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强我市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支持和激励广大人才更好地服务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民营经济人才引进工作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积极为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人事代理服务。到民营企业就业并符合“智汇郑州”人才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迁移落户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有关政策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支持民营经济引进高技能人才。贯彻落实“智汇郑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文件要求,补齐企业初期引进高技能人才资金不足的短板,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下、用得好。民营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获奖选手和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智汇郑州”人才工程相关规定落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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