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家银行可以做汽车抵押贷款
目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可以申请汽车抵押贷款。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具体条件为:
1. 申请者年龄必须在18至60岁之间。在此期间,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3.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4. 申请人有户口或在办事处所在地有效的户口。居留证件。
5. 申请人购车行为真实,支付不低于规定金额。按比例支付买车的首付。如果申请人被替换如果支付了人员和车辆的费用,则应全额支付购买价格。
6. 申请人需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7. 申请人需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愿意接受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监管和结算监督。
8. 如果申请人只抵押购买的车辆,个人信用水平应在A级以上(含)。如果申请人是组合担保方式的,由一级分行确定信用评级录入标准的。
拓展资料
汽车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担保债务履行时,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转移占有财产。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到期债务或抵押实现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进本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为债务叉对抵押权人来说,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如果您需要长期贷款,则不适用使用汽车作为抵押借款;因为汽车抵押贷款经常产生。成本相当高,所以如果你选择一个较长的周期,你可以抵消它。如果你提前还款,你可以尽力存入贷款提前还款。
汽车贷款应有条件:
(1)买方必须至少年满18岁并已完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更稳定的工作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只有这样,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才能按时偿还。这很容易理解。资产一般是指有价证券、金银制品等。
(3)申请贷款期间,购车人办理银行存款。储物柜的账户少于银行委托购车的账户。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你买一辆车个人账户非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行将不接受购车人为购车人购买的商品。抵押贷款。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认为必要的建议其他条件。
案例介绍
一、 案情
原告毕某,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住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农民。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阿县大桥镇双凤村,农民。
原告诉称:由于与被告相识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原告亦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部队服役。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被告自部队退役。原告诉称于2008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被告所在部队并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不予认可,仅承认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居住二天。2008年古历11月,在媒人撮合下商量催娶事宜,并拟定于2008年古历12月6日举行婚礼。此时原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未告知被告。被告在爱为原告送结婚所需棉絮时,因原告嫌弃棉絮质量不好双方发生争执,同时二人性格倔犟均不予妥协,致使矛盾愈演愈烈,原订婚礼亦被迫取消。2009年1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月7日送达前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之事并要求被告陪同前去中止妊娠手术,被告未允,原告独自做了人流之行为,更加激起原告对被告的不信任感,自此双方未再谋面。2009年1月22日被告自行撤回起诉,期间被告通过媒人和亲戚多次和好工作,但均未奏效。被告称订婚时曾给原告见面礼6000元、满水钱1000元、认家钱1000元,定娶时给与原告催娶钱10000元、满水钱1000元,原告父亲住院时,其父又给与原告2000元,对上述款项原告认可。被告另辩称原告之弟结婚时曾给原告1000元、退婚后给付原告钻戒一枚价值1500元,原告主张该1000元款项系被告给其弟的结婚礼金,不属借款,并否认收取被告钻戒。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求,并以已共同生活为由不退还被告彩礼款,被告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以符合法律条件为由坚持要求应退还彩礼款。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达成一致。
合议庭合议时,对下列事实无争议:
1、关于离婚问题:原、被告虽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并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虽经本院多次调解,终未奏效,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并一致同意离婚,根据《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应依法准予离婚。
2、关于彩礼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它与婚约均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同时对满水钱、认家钱系女方在定亲过程中因改称谓或某一行为而获取,付出了一定代价,具有明显的道德意义,一般情况下亦不按彩礼对待,均按婚前赠与。
3、关于彩礼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主张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3000元,原告认可收取彩礼款16000元,满水钱和认家钱3000元、借款2000元,主张给其弟1000元系结婚礼金,否认收取钻戒。双方争议并不太大。根据上述界定范围满水钱、认家钱应按婚前赠与认定,故本案的彩礼款应局限于16000元。原告主张借款应由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另给其弟1000元,被告虽予否认不属礼金,但确因原告之弟结婚时给付,在为由该种情形时亦就不会有该款给付的发生,故该款应认定为结婚礼金,应按赠与性质对待。原告否认收取被告钻戒,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理由不予采信。
二、关于彩礼款的定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彩礼款的定性大致有五种意见:一是赠与关系,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再行索要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无效民事行为。以给付彩礼以限制婚约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主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应认定因订婚给付或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澳门民法典》第1474条做出如下规定:因婚约之一放当事人无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缔结婚约时,任一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返还曾获他方或第三人因订立婚约及对双方结婚之期待而赠与之物。”】。三是附条件赠与行为。以附条件赠与行为。以结婚为成就条件,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赠与目的实现,赠与行为保持原有效力,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财产回复原始状态。【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径可请求返还。】四是不当得利。女方因婚约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即他主占有,这种占有权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根据返还占有权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因双方未能结婚,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一方取得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婚姻不缔约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的一切或作为婚约标志所给的一切。”】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婚约的解除为所附条件,若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若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恢复婚约前状态。【德国、瑞士民法典相关规定】。目前对第五种意见的倾向性越来越大。
诚然,本案涉及的不是婚约的解除,而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但未明确彩礼法律定性和范围界定的前提下,仅靠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远远解决不了一些具体的审判问题。2007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据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发生的各种情况细化量化,并详细制定出“不予返还”“减少返还数额”具体情形。值得参考借鉴。
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在于对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支持返还彩礼款的法律规定。即对该条文中“共同生活”的理解。原告主张登记后随即去被告服役不对并与其共同居住三个月。“十一期间”又居住十余天,同吃同住,已构成该法条中“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故彩礼款不应再行退还。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仅认可在退役后仅在原告家中住过三日,并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主张偶尔的性行为并不能认为系“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退还婚前彩礼款。
对“共同生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在认识上也存有差异。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共同居住,无论时间长短,即便是一天,也应视为共同生活。也有人认为,共同居住应当经过一定期限,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还有人认为,认定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发生性关系为必要。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共同”是指一同、一道。“生活”《辞海》解释为1、人的各种活动;2生存活着;3、生计;生涯;4、指工作或手艺。依照原意,共同生活应指意项1即一起参加的各项活动。按一般理解,共同生活应指在一定时间内夫妻或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持续稳定的家庭生活,是指双方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相互抚养,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精神上相互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各项活动的过程。其中即要求双方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应要求双方有相互扶助、共同承担的经历。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只有举行了该项仪式,人们才普遍接受双方成为夫妻关系的事实,共同居住生活才名正言顺。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构成真正的夫妻关系。综上,“夫妻共同生活”必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夫妻双方,二是相互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和共同扶助的经历;三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参照河南周口中院的“指导意见,该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即非处于自愿赠与,又非原告索取,而是出于本地的风俗习惯使然,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无论从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还是道德上的社会友善和和谐去评判彩礼行为,都不免失之公正。如支持男方诉求,则女方什么也得不到,未免失之公允;如不支持男方诉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机,甚至引发恶性冲突事件。鉴于赠与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正当理由,应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社会公道等民法基本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可判决受赠与人部分返还,全部返还或受赠范围内适当补偿。《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有“对一方因彩礼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主张。对适当返还作出的理论依据,德州和部分地区也有了相关案件。故本案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亦可作出按比例返还的判决,以10000元为宜。
2\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案例分析
程武龙
【学科分类】民法总则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抵押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我行西岗支行分别与大连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的五名员工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总金额为67余万元。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的产权单位均为当代集团。当代集团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岗分公司签定了保证保险合同。到2001年12月止,贷款余额为58余万元,保险公司也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赔付责任。
2002年1月28日,我行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经过一个月的工作,到2002年2月25日,五名员工贷款所购车辆全部被查封。2002年3月28日开庭,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困难之处在于:(1)2001年12月中旬,我行就已开始查找贷款所购车辆,而当代集团不是说上沈阳,就是说借给了其他单位。我行在暗访中了解到:车辆基本上不在单位,有时来一会儿就走。(2)立案后不久,当代集团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遭绑架杀害,企业基本停业,除值班人员外,已无人上班。
最后在我行的努力下,当代集团卖出了这五台车辆,我行的贷款本息全部收回,金额为63.8万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属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虽然我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但是从此案中我们也发现了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中我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从表面上看似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齐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应合法有效,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具体来说,理由有二。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由此可知,汽车消费贷款对应款项所有权人应为借款人,以该款项购买的汽车应归借款人所有。本案汽车的产权单位是当代集团,而不是五个借款人。这与上述人民银行规章第2条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事实上并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2、由于以汽车消费贷款购得的汽车所有权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该款项所购汽车设定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则抵押人应为借款人。也就是说当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时,借款人与抵押人应为同一人。据此,本案当代集团既不应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也不应是汽车的使用权人,因此当代集团不应成为抵押人。由于本案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为当代集团,因此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事实上,即使当代集团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同样不能认定其为员工借款提供担保而签定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已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就本案而言,上文已认定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是无担保的。因此依据上述人民银行规章第15条同样可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应属于一般的借款合同。
4、事实上,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而是无效合同。因为各个合同文本的名称均为“中国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同时合同的内容都是对于汽车消费贷款期限、用途、利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规定,无法将其认定为一般借款合同。
5、《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主合同借款合同已认定为无效,反过来依据《担保法》第5条又可以证明抵押合同是无效的。
(二)不能同时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在起诉前,我行曾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希望能通过其理赔达到清收贷款的目的,保险公司虽然没以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付,但一直以其他理由不赔偿。本案中,我行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我行与保险公司签定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已明文约定:借款人为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是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保险标的不存在了,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2、保险公司与银行一样,相对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而言,属于优势群体。因此如果我行与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论,其将主张依法确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这将增加本案的难度,最终判决结果也将对我行极为不利。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我行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
(三)统一合同文本中的违约期限条件应予修改
对于分期偿还借款合同,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当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视为其余未到期的贷款全部到期。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若等到每期贷款到期时才去起诉借款人,将可能造成诉讼不及时,并徒增诉累。因此,在业务开展初期,我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一般约定:当借款人连续6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6期未还款,则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由于抵押车辆属于高损耗品,受损害的危险性大,且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因而容易造成抵押车辆贬值,增加贷款风险。所以上述合同对于违约期限条件的约定过于宽松,按此约定履行合同,将可能导致处理抵押物所得不足偿还借款合同本息,最终造成我行贷款损失。因此,我行有必要修改统一的合同文本,将借款人违约的期限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约定。例如,约定借款人连续3期未还款或一年内累计3期未还款,即视为其余所有贷款全部到期。
三、有关建议
1、本案贷款人与所购车辆的产权人之所以发生了分离,原因是我行业务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缺乏一个整体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范围的理解产生了偏差。由此建议我行:对各个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业务人员与法律事务人员的沟通。
2、从表面上看,对于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类似汽车消费贷款这样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使用起来很方便,即只须在统一的合同文本上填一些诸如名称、地址、借款金额、利息之类的事项,然后在盖上我行公章就万事大吉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签订合同时,我行不仅要核查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体对应性,而且还要兼顾两合同编号等事项之间的一致性。故建议我行信贷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要提高警惕,树立责任心,不可草率行事。
3、本案借款人未到庭,当代集团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由于律师未提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见解,借款人又未到庭,我行又没有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但如果我行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形势对我行将极为不利。因此我行在起诉时,应慎重考虑,不可草率地列所有利害关系人为被告。
4、查封车辆对于我行最后收回贷款本息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有较大风险性的贷款或涉诉贷款案件,应首先注意请求法院诉讼保全。
灿小谷汽车金融逾期了两期没钱还会怎么样?
一般来说逾期7天就会上您的个人征信报告,每一家银行逾期上征信的时间不同,但是您逾期2个月,应该是已经上了征信了,个人征信逾期太多会对您以后的贷款,信用卡申请有影响,建议您尽快还上款。
如果是车辆的贷款不进行偿还会有逾期的产生,如果逾期的时间比较长的话就会造成黑户,如果是黑户了那么在5年内就没有办法操作其他贷款,没有办法办理信用卡,还有就是不能办理车贷以及房贷。
正规的贷款都是要和个人征信情况挂钩的,借款申请时要查看征信情况,如出现逾期还款,会对个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建议您贷款量力而行,按时还款保持征信。
下面找到一个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数份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显示,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灿谷盒子”APP存在借款人严重逾期现象。
灿谷(CANG)是一家在美股上市的汽车金融服务科技平台,背后的战略股东有腾讯、滴滴等巨头公司。灿谷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其助贷业务逾期率远低于同业水平,处于健康、安全状态。
逾期率上升
该判决书显示,微众银行通过“灿谷盒子”APP向借款人发放购车贷款,但借款人却没有还款。
原告使用灿谷盒子与被告田保信签订《汽车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本金90000元用于购车,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本金7200元用于支付购车附加产品(服务)。贷款总金额为972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2.99%。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截至2021年6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本金90000元、借款利息13923.38元、逾期利息4806.97元、复利1868.90元以及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本金7200元、借款利息1113.90元、逾期利息384.56元、复利149.51元。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但是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不能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同日披露的判决书也反应了类似情况。
灿谷成立于2010年。2016-2017年间,灿谷获得平华投资、春华资本的A轮和A+轮共1.3亿美元投资。2018年,灿谷又获得腾讯集团、泰康人寿领投的20亿元B轮融资,和滴滴出行领投的近3亿美元C轮融资。
灿谷的业务包括汽车贷款促成服务、汽车交易服务和汽车后市场服务三部分。在汽车贷款促成服务方面,灿谷连接购车客户、经销商和金融机构,为购车用户提供车贷解决方案。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灿谷的客户仍以下沉市场用户为主。
这些金融纠纷案件是否反映出灿谷平台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借款人逾期现象呢?
对此,灿谷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法律诉讼是资金方确认和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之一,而各金融机构的诉讼策略不同。仅凭借单一批次、个位数量级的诉讼量来判断逾期水平或资产水平是有局限性、有失公允的。
不过,灿谷的财报显示,其逾期率确实呈现上升趋势。
日前,灿谷公布了2021年内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报。截至2021年3月31日,灿谷所有已完成并在存续期的汽车贷款的M1+以及M3+逾期率分别为1.23%和0.54%。
而此前,截至2020年末,灿谷的M1+以及M3+逾期率分别为0.98%和0.42%;截至2019年末,M1+以及M3+逾期率分别为0.85%和0.40%。
虽然逾期率较以往有所上升,但灿谷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2021年一季度,灿谷整体助贷业务的M1+逾期率和M3+逾期率远低于同业水平,处于健康、安全状态。“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大现场风控和渠道风控的力度,并联合特征识别引擎以及改善模型等数字手段,达到差异化风控的效果。此外,我们也成立专案组,提升贷后催收的效率和效果。我们有信心保持良好的资产质量。”
贷款买车流程
是你先交首付。
一、买车需要先订车再走贷款流程,和4S店销售人员协商好具体的优惠政策,包括车价优惠、赠送或者购买装饰以及其他费用等,这些都要先确定好并签订购车合同,由于贷款购车与全款购车收费项目上有些不一样,所以在谈判阶段更要仔细询问清楚。
二、提交贷款手续资料,现在的贷款手续资料大体分为两种,一般贷款的是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驾照(本人或者配偶、学员证、学车证明、驾校发票都可以)、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
房产证(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村委会宅基地证明等)、收入证明(个体可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工程合同账本等)、银行流水(6个月,需要加盖银行公章);高比例首付就相对简单了,一般只需要一张身份证即可,如果是从银行贷款的话一般会是第一种资料要求,而大多数的车企厂家自己的金融公司普遍会采用后一种简便的模式。
三、等待审批,提交贷款手续后银行也好厂家金融或者第三方金融也好一般都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质的审批,审批一般分为线上审批和线下审批两种,线上审批的话一般会给贷款申请人打电话询问一些购车及个人工作情况等事宜然后决定是否通过;
但是申请人资质很好(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者等),会不和客户联系直接自动通过,线下审批一般是家访,有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实际到贷款申请人家里或者工作但是实际走访查看具体情况,这种线下家访只有贷款申请人资质不太好的情况下才会采取。
四、交首付款,贷款审批通过后需要先交首付款给4S店,然后4S店开具首付收款收据,将此首付收据交给银行或者上次给金融公司,等待放款。
五、放款提车,交完首付后银行或者金融公司就会放款到4S店或者贷款申请本人,这样就可以正常开发票上保险提车了。
扩展资料:
贷款购车注意事项
1、资信审核要重视
要重视银行在考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时,会综合考虑借款人的房产状况、收入、职业、信用记录,甚至是行业、学历等多方面因素,以此判断借款人的贷款资质。除看重房产证明外,借款人的职业与收入是重要的评判标准。
2、贷款额度要心中有数
一般来讲:以个人信用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可贷20万元;以所购车辆或不动产抵押申请,可贷金额为7成;第三方保证贷款申请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可贷金额为六成。
3、及时还贷至关重要
金融机构扣款不成功,三天之内就会打电话给车主催缴贷款,而一个电话就会产生两三百元的费用,这些连同利息会在不知不觉中增加贷款成本。
4、别被低月供蒙蔽
汽车金融机构对外宣传时,往往不直接说明利率是多少,而是说月供、日供,如“只需一天还贷18元”,以此打动购车者。可当算清楚贷款利率时,往往是吓人的数字,很多会超过10%。
5、办按揭前要协商好退订协议
汽车按揭在办理过程中,购车者可能遇到未成功审批发放贷款或比较慢的情况。此时,交了订金,如果想退订,在一些案例中经销商是拒绝退回订金的。因此,买卖双方最好提前协商好。
6、贷款证件要齐全
一般申请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需准备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或居留证件)、婚姻证明、有效收入证明(税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或其他有效收入来源证明(基金、股票、其他货币收入等)。如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明也应提交银行。
7、还款方式要注意
银行一般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用户提供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其中,等额本息所支付的总利息相对较多,但每期还款额相同,还款压力分散得较为均衡;等额本金每期还款额逐渐递减,虽然利息总支出较等额本息少,但前期还款额较大。
8、警惕二次抵押
这样的问题较少,车主应警惕自己的汽车被经销商办理二次抵押,造成骗贷行为。
9、手续费是经销商收取的
买车往往通过经销商办理贷款,要收取一笔手续费。经销商一般声称手续费给金融机构,可实际上后者不允许收取贷款手续费,这是经销商自己核定的费用,以弥补办理贷款的一些人工成本。
参考资料:
按揭买车-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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