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贷款学费怎么贷
如果大学想申请贷款交学费,学生可以直接申请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可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大学生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应与作为监护人的家人一起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去你家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找工作人员申请贷款(大学生贷款可直接向高校申请)。
首先获取要填写的贷款申请表,然后连同信息一起提交该表格。当地资助中心会进行审核,然后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出具借款合同回执。
学生带着合同的收据到学校报到,然后交给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校录入信息后,学生将合同回执寄回其家庭所在的资助中心。当地资助中心将编制汇总表,并提交至省级资助管理中心。省级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经办银行审核后,经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账户,然后立即划入借款学生学费账户。
助学贷款怎么申请?
助学贷款一般是去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流程如下:
1.带上身份证、户口本、高校录取通知书、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领取申请表进行填写后,将填好的表格连同资料一并提交上去。
2.当地资助中心根据资料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然后开具合同回执单。
3.借款学生开学办理入学手续时将合同回执单交给学校,学校会录入信息,接着将合同回执单寄回学生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然后发放贷款(一般是先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然后系统再划转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助学贷款是什么
中国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系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所在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用于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一、贷款对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二、借款人条件: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三、贷款申请:高校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在协议有效期内,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原则上采取在校学习的学生一次申请并签署借款合同、 经办银行分学年发放贷款的办法;申请借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校的高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校可以分批次为申请借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四、提交资料: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交以下资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3)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五、因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请您申请贷款时详询当地经办机构。
大学生助学贷款能贷多少呢?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1、申请时间、截止时间:咨询当地资助中心。各地时间不一样。
2、申请条件:考取了国家开发银行可以开展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且满足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3、申请材料: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的中任一单位进行资格认证。然后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及申请表等材料和共同借款人(生源地)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和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贷款申请。
4、续贷:本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身份证和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即可。续贷无需进行资格审查,即申请表无需盖章。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 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开发银行官网-常见问题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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