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内容,能帮我查到吗?谢谢您啦,好心人.得到答案我就得到了世界上最善良的女孩
一、版权页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
ISBN 978-7-80217-767-3
Ⅰ.中… Ⅱ.最… Ⅲ.最高法院-文件-汇编-中国-2008 Ⅳ.D926.21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8)第210350号
责任编辑 钱小红 贾毅
出版发行 人民法院出版社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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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 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
经销 新华书店
开本 787×1092毫米 1/16
字数 879千字
印张 36
版次 2009年1月第1版 2009年1月第1次印刷
定价 96.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条形码9787802177673
二、编辑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案例、任免事项和文献等。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司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类行政性公文;裁判文书和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的裁判范例,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任免事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决定;文献选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关于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内容的部分工作报告和讲话。作为公开向全社会介绍人民法院各类司法信息的文献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一直享有盛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月刊)为基础编辑出版的系列司法文献性丛书。编辑和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为社会各界能够及时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信息资料,全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以及法官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工作的状况,开辟了一个新的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鉴版)按年度汇编,每年1卷,面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基本保留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月刊)的内容,并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文献、任免事项、裁判文书和案例等各项资料的类别为栏目,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全年公布的资料和文献内容重新进行了整理和归类,以便于读者能够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年度、资料的文档类别和法律类别进行查阅。在重新整理文献和案例的过程中,对个别文字错误做了必要的补正。
编者
二○○八年十二月
三、目录
法律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79)
法规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96)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97)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05)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118)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128)
司法解释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33)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13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8)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1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56)
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161)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62)
文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167)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肖扬)(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18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简历(182)
任免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勇、李晓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1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免职名单(1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三刚等20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18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沈德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1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186)
司法文件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18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9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20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21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的通知(226)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27)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29)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36)
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260)
司法统计
2007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63)
裁判文书选登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35号(27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终字第153号(276)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民四终字第28号(280)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285)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36号(291)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62号(30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5号(31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二提字第10号(323)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84号(332)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三提字第3号(338)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350)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359)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74号(365)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一终字第59号(373)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37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38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55号(390)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提字第8号(401)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39号(40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81号(424)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23号(431)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民四监字第27号(444)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民四终字第28号(446)
案例
刑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450)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454)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460)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464)
民事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468)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476)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79)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486)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491)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98)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505)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512)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案(520)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528)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532)
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537)
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545)
行政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551)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557)
四、光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光盘版
版权所有,翻制必究
CD-ROM
ISBN 978-7-900207-15-9
条形码9787900207159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
委托贷款如何列报
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根据《贷款通则》,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放贷,于是部分企业转向委托贷款,该类业务在国企年报审计中也经常遇见,如下案例供大家参考,欢迎探讨和指正,以便共同进步。
一、案例:某国有企业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委托某银行向子公司乙和与甲公司同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丙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企业财会人员向审计师询问该委托贷款如何核算和列报?
二、分析: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1303 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三、处理建议:
(一)会计核算:委托贷款可以在“1303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个别企业将委托贷款在“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中核算,是不恰当的。
(二)报表列报(甲公司单体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委托贷款从金融资产分类的角度讲属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因为一般工商企业的报表上没有专门的项目,国资委格式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发放贷款及垫款”为金融类企业专用,所以通常根据委托贷款距离资产负债表日的期限,分别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并在附注中说明具体内容。
注意:委托贷款年底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量减值损失。
2、利润表: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列报。
3、现金流量表:鉴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的,相应地,其在现金流量表上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较合适。
对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现金流量一般作为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因为该行为通常形成了非流动资产或者投资性质的资产,即在“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
(二)合并财务报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审计中常见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内部交易中,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需做如下抵销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债权与子公司债务的抵销):
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贷: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2)合并利润表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母公司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长短期借款利息费用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
贷:财务费用
(3)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将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与母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进行抵销。
向多人签订借款合同将所借资金用于银行过桥是非吸吗?
1、公报案例:主合同当事人虚构借款用途,实为“借新还旧”,构成保证欺诈,保证人免责!
2、还旧借新,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
3、最高院判例:只有部分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能否要求全部免责?
4、借新还旧,需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无还本续贷”模式下抵押风险防范!
5、最高院判例:只有部分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担保人能否要求全部免责?
6、最高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附4大典型案例)
我在研究“借新还旧”的相关问题时,发现部分法院有这样的裁判观点:以过桥资金归还旧贷再以新贷(续贷资金)偿还过桥资金的方式,并未因过桥资金的介入而改变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应认定为以贷还贷,适用以贷还贷的规则,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以贷还贷,保证人免责,但保证人是旧贷的保证人除外。
先看四个典型案例案例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赵志宏、无锡赛克特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申1808号【裁判要点】贷款人与借款人有多笔业务往来,新贷资金部分用于归还旧贷,部分用于归还过桥资金,实质上构成以贷还贷。上述资金流转环环相扣、对接,可以证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新还旧的合意。在无证据证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知贷款实际用途的情况下,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但保证人是旧贷的保证人除外。案例2:泰州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扬州斯普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江苏高院(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09号【裁判观点】江苏高院认为:关于案涉贷款是否属于实质上的以贷还贷问题。从案涉贷款的出借过程看,鑫泰公司前一笔贷款于2011年9月22日到期,鑫泰公司无力偿还,遂向蒋树名借款200万元用于归还该到期贷款,然后鑫泰公司以向笃诚公司购买钢材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向同一银行申请贷款,并委托泰州分行将200万元贷款汇入笃诚公司账户,笃诚公司随即将200万元转回至鑫泰公司账户,鑫泰公司再将该200万元偿还给蒋树名,鑫泰公司事实上并未向笃诚公司购买钢材。上述款项划转的事实表明,鑫泰公司新贷的200万元款项的真实用途系用于归还前一笔贷款,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贷款符合借新贷偿还旧贷的法律特征,实质是“以贷还贷”并无不当。担保公司骗取反担保人提供担保,构成保证欺诈,反担保保证人免责。案例3: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刘允华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饮泉支行,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苏商申字第243号【裁判观点】江苏高院认为:上述借款、还贷以及再次贷款用于归还借款系一个完整的过程,每个环节的时间紧密衔接,前后两笔贷款亦均发生在红蚁王公司与饮泉信用社之间,其中虽有如东县中小企业互助协会的参与,但并未改变红蚁王公司用新贷还旧贷的实质。在新贷和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情况下,借新还旧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相比于借款人按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从而保证人需要对前后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须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显然更小。故无论保证人是否知晓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案例4:南京欧麦尔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864号【裁判观点】江苏高院认为:虽然盐金公司以过桥资金归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的方式循环使用借款,但鉴于新、旧贷款的贷款人均为金湖农商行、借款人均为盐金公司,即新、旧贷款的债权债务主体一致,且双方主观上存在以新贷还旧贷的合意,客观上存在以新贷还旧贷的行为,故盐金公司以过桥资金归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的方式,并未因过桥资金的介入而改变盐金公司用新贷还旧贷的实质。盐金公司借新贷还旧贷免除了欧麦尔公司对旧贷的保证责任,欧麦尔公司仅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而新贷与旧贷的本金数额相等,故而未加重欧麦尔公司的保证责任。欧麦尔公司据此主张金湖农商行与盐金公司恶意串通而欺诈欧麦尔公司,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且未取得欧麦尔公司书面同意,欧麦尔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不能成立。
又有哪些银行同业业务违规处罚
二)、处罚案例
在已经公布的59件同业业务违规案例中,问题最多的是提供隐性担保和违规出表,案例占比高达30%。其次是同业资金投资违规投资非标业务,还有譬如同业资金转存款和少量同业代付问题。
典型案例如天津银监局查处广发银行天津分行的违规案例,在违规事由中提到该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该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广发银行天津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罚款30万元。
另外典型案例如江苏银行查处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类似上述案例,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办理同业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在该业务中,中银江苏分行为资金提供方和风险实质承担方,交易对手银行仅发挥通道作用,不承担风险。资金投向其授信客户,所投资金也占用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但中银江苏分行将该业务纳入“定期存放境内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并按同业资产的标准计量风险和计提相应资本。
在已公布数据中,建设银行被罚的金额最高,达到910万人民币;被罚金额排名前四的也是传统四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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