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不纳入集中度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2月8日消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
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意味着银行发放相关贷款不再受集中度管理指标约束,有充足空间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通知》明确四方面内容。一是自《通知》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通知》适用于执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0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分档设置了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制度出台时配发的答记者问中提及,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待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后,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
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表示,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强相关金融政策支持的具体举措,也是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既有安排。
加快建立完善住房租赁金融制度
“2021年《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出台后,各地抓紧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对于通过联审的项目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介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近期均已基于住建部提供的认定标准,根据项目认定书单独设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的统计指标,将符合条件的有关贷款单独统计。上述措施落地后,不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也就具备了实施条件。
该人士称,《通知》释放了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积极信号,
有利于推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关于加大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的具体落地,有助于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表示,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下一步,将加快建立完善住房租赁金融制度,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1月末,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长8.4%,整体保持稳定。对于长租房市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投向住房租赁市场的贷款增速接近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5倍。
“《通知》的发布将提高房企申请贷款的动力,有助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快、更好发展。”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称。
多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而推动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助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
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全国40个城市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2022年将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透露,“十四五”期间,40个重点城市初步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650万套(间),预计可帮助1300万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此外,多地陆续发布的相关“十四五”规划显示,上海计划“十四五”时期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达到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左右;深圳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40万套(间)。
(责任编辑:王婉莹)
央行、银保监会: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得到更大金融支持。2月8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力度。
通知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央行表示,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支持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加快建立完善住房租赁金融制度,继续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长租房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实施后
房贷增速不断创新低
2020年12月31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
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5档:第一档为中资大型银行,包括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第二档为中资中型银行,包括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第三档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第二档中的城市商业银行之外的城商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第五档为村镇银行。
五档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40%、27.5%、22.5%、17.5%、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为32.5%、20%、17.5%、12.5%、7.5%。
《通知》还要求,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监管要求的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两年;超出监管要求的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四年。《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超标银行仍在业务调整过渡期之内。
《通知》实施后,威力立即显现。2021年上半年,多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标的银行开始进行压降,力求在业务调整过渡期内完成任务。房地产开发商柑橘微银行贷款审批越来越难,个人购房者感觉房贷放款越来越慢,房贷放款时间被拉长3-6个月不等。从统计数据看,银行房地产贷款增速不断创新低,房地产开发贷甚至接近于零增长。
央行最新公布的《202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末,房地产贷款余额52.17万亿元,同比增长7.9%,较上年末增速下降3.7%;全年共增加3.81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19.1%,较上年全年水平低7.2%。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12.01万亿元、38.32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0.9%、11.3%,分别较上年末增速下降5.2%、3.3%。
新政策有利于提高
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积极性
上月召开的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近日透露,2021年全国40个城市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4.2万套(间),超额完成93.6万套(间)的筹集计划。2022年将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全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40万套(间)。根据住建部规划,“十四五”期间,将在40个重点城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50万套(间)。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预计,若今年全国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00万套(间)以上,预计将拉动房地产开发投资近3000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让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时消除掣肘,有充足的空间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指出,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同时,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今日发布的文件是这一意见的落地执行。新政策对于保障性租赁租房发展影响较大,因为租赁住房市场对信贷资金价格非常敏感,运营周期长,单独计算贷款额度,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与这项业务积极性。
某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认为,央行、银保监会的正式明确,将使得房企申请贷款的动力增强,对于今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更快更好发展,将提供更大的动力。他认为,房企应该主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方面积极发力,这是商业银行2022年重点推广的房贷产品,应该主动把握此类信贷机会。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建设银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授信金额超过1000亿元,投放金额超过430亿元,涉及400多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整体额度对房地产市场直接影响有限
预计房企资金会继续稳定
对于整体房地产市场,张大伟认为,这一政策直接影响不大,但间接影响大。政策目前只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投放,这部分业务主要集中在央企国企,而且只有少数城市规模相对较大,整体额度对于房地产市场影响有限。但从今日文件的表述看,下一步政策有望继续升级,从保障性租赁住房,到保障性住宅和长租房市场,对整体市场的信贷支持将明显加大。
从房地产企业融资角度看,张大伟认为,2021年四季度整体房地产信贷从谷底走出,市场宽松幅度在加大,但依然处于融资困难时期。随着政策的不断缓和,预计房企资金有望继续稳定,楼市逐渐走出低谷的可能性在二季度增加。
来源:央行银保监会|北京青年报
央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两则内容为《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及答记者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央行:分档管理房地产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调整房贷业务比例
12月3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当中列出11个要点,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显示,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首先,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其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及机构类型,分档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分档及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分档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该通知还指出,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针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制定业务调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管理要求的调整方案,明确向管理要求边际收敛的具体举措。适用于第一档和第二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适用于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整方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按季度报告执行情况。
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额外资本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山东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进城落户人员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12月31日披露,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即鲁政办字〔2020〕176号,宣布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就放开落户方面,《通知》指出,将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居民,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其二,将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同时,将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省“通迁、通办”。
就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方面,《通知》称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
同时,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如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福州落户新政将于1月1日施行 零门槛落户及投靠
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 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福州此前于12月11日已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 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最新的实施细则显示,落户的适用对象为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以及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群众可以在居住、就业、近亲属处落户,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可落户在该房屋地址;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则区分不同情形提交落户材料,自行选择各类集体户地址落户。
同时,落户及投靠都属于零门槛,福州市把亲属随迁、投靠落户范围扩大到近亲属,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单位集体户从业人数降至5人,商住楼也可以设立集体户。此外,租户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落户到所租赁房屋内。
另据了解,近期包括苏州、合肥、青岛、无锡、珠海、上海、天津及河南省都出台了不同程度的落户放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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