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风险的种类有哪些
一是借款人方面的风险:
个人借银行(包括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钱用于住房消费,如果不按期还钱便产生了风险,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赖账、诈骗、假借款、恶意不还钱;后者是借款人因失业、伤残、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钱。
二是开发项目的风险:
开发商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造成项目不能完工,形成“烂尾”,借款人购买并用来抵押的房产成了“空中楼阁”;借款人购买的房产存在较大质量问题。这些情况将导致个人贷款的相关合同难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贷款行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是银行方面也存在风险:
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对开发商销售情况、工程进度、售房款监管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控制不够;缺乏与房屋土地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严,丢失重要合同单据,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
防范风险的方式
1、贷前调查
了解借款人贷款的真实目的(自住或投资)、收入来源及家庭状况。
2、通过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防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防范借款人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抵押、质押和保证。从实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应该是最主要的担保方式。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借款人要找到与住房价值量大体相当并获得贷款人认可的动产几乎不可能;以权利作为质押,贷款人要求的权利只限于存款单和债券,现实中拥有与住房价值大体相当的存款及有价证券的人要么是人少,要么就不用申请贷款了。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借款做保证人,非亲非故的情况下,一般人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鉴于上述分析,住房抵押应该作为最主要的防御贷款风险手段。
(1)正本清源,逐步使住房抵押成为主要的担保方式
在我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初期,由于当时住房紧张,法律也不健全,担心个人出现风险后,无法使借款人迁出,向法院上诉,要求强制执行,但法院考虑社会稳定,往往不受理这种诉讼。以住房作抵押,客观上难以防范风险。其次,由于目前我们的房地产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住房产权证办理缓慢,没有产权证,办不成抵押登记,抵押就做不成。即使拿到产权证,由于办事部门效率和工作水平问题,产权人仍然办不成抵押登记。完不成抵押登记,重复抵押的风险无法避免。此外,国家目前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中,每年新建大量住房,期房拿不到产权证,抵押登记也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以住房抵押为基础,产生了以下两种抵御贷款风险的方式。
①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
目前对于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方式有两种具体做法,一种是抵押登记后保证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种是抵押登记后保证人所有的保证责任取消,这里讨论的是第一种。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在抵押登记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书面承诺以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人,同时有贷款人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首先处分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处分抵押物所得后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负责偿还。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每个保证人都对贷款金额负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办理完抵押物登记的,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一般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1、防范虚假质押风险。
银行查证质押票证时,有密押的应通过联行核对;无密押的应派人到出证单位或其托管部门作书面的正规查询。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其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要切实核查质押动产在品种、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与质押权证相符。同时要认真审查质押贷款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接受共有财产质押,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对调查不清、认定不准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财产或权利,不能盲目接受其质押。为防范质物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依法处置质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物或权利凭证,应拒绝质押。
2、防范质物的价值风险。
要求质物经过有行业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评估公司或专业质量检测、物价管理部门做价值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选择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谨慎地接受股票、权证等价值变化较大的质物。
3、防范质押操作风险。
银行首先必须确认质物是否需要登记。其次,按规定办理质物出质登记,并收齐质物的有效权利凭证,同时与质物出质登记、管理机构和出质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保全银行债权的承诺和监管措施。再者,银行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一般不应出借。如要出借,必须严格审查出质人借出是否合理,有无欺诈嫌疑;借出的质物,能背书的要注明“此权利凭证(财产)已质押在X银行,X年X月X日前不得撤销此质押”,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或托管方“X质押凭证已从银行借出仅作X用途使用,不得撤销原质权”,并取得其书面收据以作证明。
工商银行个人自助质押贷款特点是怎样的,在办理时需要注意什么
; 当我们把自己积蓄掏出来买房之后,发现装修又需要资金;当我们想旅游,在短时间内却拿不出旅游资金时;又或是想购物,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资金真的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工商银行的个人自助质押贷款能够帮大众朋友们轻松的解决这一资金难题。那么在网上申请工商银行个人自助质押贷款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它又有哪些特点呢?
工商银行个人自助质押贷款特点:
(1)全程可线上办理,并且工商银行的手机银行也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自助质押贷款业务。
(2)可质押的质物范围较广,包括本外币定期存款、记账式国债、本外币理财产品等多种金融资产。
(3)贷款额度和期限灵活。单笔贷款最低500元(含)、最高30万元,一户可贷多笔。贷款期限可灵活选择1-12个月。
(4)还款较为方便。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以支付自己手头上的现金或是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质押物的金额来扣除款项。
网上办理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借款人需要在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或是在网上银行开立个人贷款综合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是在营业网点开立个人贷款综合账户后,需要将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理财金卡或灵通卡等银行卡,注册到网上银行。
(2)借款人需要使用工商银行客户证书,如果借款人没有工商银行证书,需要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相关证书的申请。
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有何风险
当前市场上的个人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在作为一种合同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时要考虑具体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但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设定质权,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操作中存在风险。
法律有何争议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某种财产权利出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权利转让优先受偿或者将权利凭证实行兑现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种类:一是债权质押,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其权利不能脱离证券而行使,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是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四是普通债权。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这种情况。
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操作中有何风险
在权利质押的操作上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和担保物权公示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而权利质押尤其是一般债权和股份、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公示方式类似于抵押,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合同权利质押这样一种普通债权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操作权利质押,连起码的“物权公示”都做不到,对“出质人行使权利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是否属于担保法75条第4项“其他权利”,要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来考虑;而为规避操作上的风险,则需要对现有理财产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改造设计,以使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要求。
关于个人自助质押贷款风险和个人金融质押贷款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