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要贷款,他让我做贷款证明人,不知道什么是贷款证明人,贷款证明人需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证明人的作用很简单,只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或保证人则不同,责任非常大,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一旦借款人无力还款、逾期还款,保证人可能会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1、责任。证明人的责任远远小于保证人。
2、征信记录。保证人或担保人的征信上会有相关的记录,相当于隐性负债,证明人的征信不会有任何记录。
3、流程。证明人见证贷款过程,需要在借条或借贷合同上签字,不要写在保证人或担保人一栏,如果没有预留位置,可以加上一个前缀“见证人”字样。作为保证人或担保人则复杂的多,不仅需要符合条件,还要把自己的责任义务写进借条或合同条款内,签字确认。
朋友贷款让我做证明人,我该不该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究竟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需要看你究竟在朋友贷款这件事中做了什么样的角色。
首先,如果仅仅是做证明人,证明贷款人,也就是你的这个朋友的身份、工作单位、年龄等个人信息的,只要你如实说明情况,并不会存在什么问题,更不要提承担什么责任了。
其次,如果你所谓的证明人其实就是提供担保,也就是如果你的朋友不还款你就需要代他还款的话,那你就需要慎重了,如果没有做好为朋友还款的心理准备,就不要签署这种带有担保性质的文件。
再次,根据一般的经验,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向个人发放贷款时,并不需要其他人为该个人提供证明,而是需要其他个人或者相关组织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以此来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如果贷款人逾期还贷的,担保人则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综合考虑,你所谓的为朋友贷款做证明人大概率是一个伪命题,很可能就是让你做担保人。而如果做了担保人,当你的朋友逾期归还贷款的时候,你就需要代你的朋友归还相应的贷款。
朋友贷款让我当证明人。证明人是干嘛的?他还不上钱让我还吗?
证明人无需承担经济责任。证明不是担保。但是在今后打官司起诉的时候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先决条件是在借据上要清楚的写明证明人是谁,并有亲笔签字和手印。
【法律分析】
银行贷款证明人无需提供担保物。同事证明人只是对借款人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资金结构、信用评级等因素,给予银行借款人的证明。如果只是证明人不负偿还的责任,没有连带的风险。贷款担保人和证明人不同,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一般做保证人,银行信贷会要求出示房产证、行车证、存款流水等资产证明,还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财务部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并留复印件作为附件放进信贷档案送到主管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如果是证明人,可能是需要单位为贷款者开具相应的证明,比如职级证明啊、收入证明、或者事业编制证明等等。一般来说单位开具此类证明如果是真实的,开具单位一般没有风险,一般单位做法是在证明后面写上相应的免责声明,比如此证明只证明事实,并不承担其他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贷款证明人? 贷款证明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证明人无需承担经济责任。证明不是担保。但是在今后打官司起诉的时候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先决条件是在借据上要清楚的写明证明人是谁,并有亲笔签字和手印。
扩展资料
贷款担保人和证明人不同,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做保证人,银行信贷会要求出示房产证、行车证、存款流水等资产证明,还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财务部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并留复印件作为附件放进信贷档案送到主管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贷款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专门格式的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另外,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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