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低利率”换贷套路,差点让我抵押一套房
突然接到推荐“低利率”的电话
上班期间,手机响起,抬头一看是一个陌生电话,带着疑惑接通。
“你好,陈先生嘛,我是XX银行的小李,你在我们银行做过一笔贷款是吧。”
XX银行,不就是我做房贷的银行吗,带着疑惑我回答道:“是的,怎么了?”
“是这样的,我们银行现在推出了一款新的贷款产品,利率要比你原来的贷款产品低,年化率只要3.85%,您可以把贷款产品转一下。”小李在电话里说到。
听到小李的话,我立刻对比了一下我正在还的房贷,小李介绍的贷款年化率只要3.85%,我原来办的贷款折后差不多4.2%,确实是要低一些。
不过,我脑海里突然想到一个朋友说的一句话:银行从来都是锦上添花,不会雪中送炭。
是啊,贷款明明已经做了,我都还了几年了,银行会主动打电话过来让我办新贷款,而且这个新贷款利率还更低,银行什么时候这么好了?
带着疑惑,加上工作有点忙,于是我给小李回复到:“可以啊,我现在很忙,回头联系你,具体给我讲一下这个贷款(产品)是怎么回事?”
二次沟通,有点意动
第二天,小李再次打来电话。
“陈先生,你什么时候有空,过来了解一下嘛。”
对方直接邀约了,不过正值9月黄金月,马上就是公司国庆活动,我还真有点抽不开时间,于是我在电话里问到:“你这个贷款产品怎么转嘛?”
“是这样,这个贷款就是要把你原来的贷款还了,然后用做抵押申请贷款,贷款下来后还新贷款就行了。”
“原来的贷款还了?”我笑了笑对小李说到:“我现在可没这么多钱还,再说了,我要是有钱还了,何必又再来贷款?”
“没关系,我们可以找人帮你垫付,到时候贷款下来直接把款付给他就是了,这样就把贷款转过来了。”
听到这里,是不是大家都怀疑对方是不是骗子,不错,我也一样,不过,若是真的,那我也不亏啊,于是,我再问到:“新的这个贷款产品具体是怎样的呢?”
“这个贷款可以贷10年,前期只需要还利息就行了,最后一期还本金,而且,10年满了之后,您手上的钱要是不够还本金,还可以继续续贷。”小李说道。
“前期还利息每个月还多少?要是提前还款怎么算?垫付有没有手续费?”
因为某些工作上的关系,先息后本的这种还款方式我并不陌生,对于里边的套路我也有所了解,简单来说,有一些先息后本的贷款,不管你贷款多长时间,是否提前还款,利息都按照贷款金额计算,如果是这种方式,实际利率肯定比我的房贷利率高,于是我追问到。
“按照您现在的未还贷款,大概需要44万,算下来利息每个月1300左右,提前还款的话,还款过后就按照未还金额计算利息,打个比方,5年后您还一半,还了之后,每个月再还的利息就是600多,”小李一口气把贷款产品初略解释了一下。
利息会根据本金还款情况调整,这倒是个好消息,不过我得算一下账。
算了一下账,银行套路深
首先,我现在的贷款已经还了12万了。
其次,如果还清现在的贷款再重新贷,需要重新贷款44万。
如果选择最后一次还本金,那么总共还款:12万+60.94万=72.94万。
如果选择每三个月还1万本金,那么总共还款:12万+52.8万=64.8万。
而我现在的房贷为20年,利息+本金的还款总额为72.18万。
所以,如果按照最后一期还本金,办理新贷款产品,比我原来的还款总额还要高,至于另外一种算法,先不说是否支持每三个月还一次本金,实际的贷款年限从20年变成了13年(已还款的3年+新贷款产品10年),实际利息支出换算下来的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原来的房贷利率。
除此之外,垫付7天(跟新贷款放贷时间约等同)还要产生手续费约6000元,其他因为换贷的风险诸如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新贷款的放款时间究竟多长还是未知数。
写在最后
这个故事分享出来,是想告诉大家,无论是银行还是什么企业,都是盈利性单位,不可能轻易的给你好处,希望大家擦亮眼睛,别被套路。
办南京银行的先息后本的贷款有收服务费算不算骗子,可不可以报案?
先要确认你是跟谁办理的贷款业务,如果是跟银行业务员办理的应该不会有服务费,如果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办理的可能他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为避免多余支出建议你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贷款业务。当然也可以向银行举报第三方中介,或者报警。
国家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36%之内的话,则不属于高利贷。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36%以上的话,则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砍头息、高利贷是否属于套路贷?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 套路贷 " 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 " 浙江省纪要 "),该套路贷相关文件,非常重要。
该文件虽然只是一省之规定,但是浙江省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大省,他的相关意见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希望江苏,福建,广东,北京,上海等公检法也出具关于套路贷的相关意见。
这个纪要中的内容,理应是对今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 " 套路贷 "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 " 两高两部意见))的内容细化,因此,对于一些问题的解读和解释,会更加具体化,比如对于砍头息、高利贷的认定,可以说是具有突破性意义。同时我们甚至可以看出,浙江省纪要中对于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的定义,与两高两部的意见以及 2019 年 6 月 20 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和庆、周川、李梦龙的《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称 " 理解与适用 ")中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商榷和研究空间。
1. 关于砍头息,是否属于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浙江省纪要认为," 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 " 套路 " 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可以看出,浙江省纪要提出,砍头息属于套路贷手段中的 " 虚增贷款金额 ",而且首先其提出,只要有套路,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砍头息,就是一种套路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收取砍头息,即便对方对此完全明知,也可能属于一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规定 " 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但是在两高两部意见中提出,"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也就是说,民事借贷关系的关键特征,就是意思自治。
而在人民法院报刊载的最高院法官的《理解与适用》中,更加明确提出," 通过前期调研,我们发现将 " 套路贷 " 与民间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相混淆,是当前一些地方对 " 套路贷 " 犯罪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
也就是说,最高院法官认为,不能把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混淆,两者不能等同,不能单纯把高利贷,比如以砍头息名义操作的高利贷认定为套路贷。比如该《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出:" 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 " 砍头费 " 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 " 套路贷 " 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正规借贷我推荐你选择百度旗下的度小满金融。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先息后本10年的贷款骗局
先息后本的贷款,说的是贷款早期能够只还利息,来到最终的还款日,能够一次性还清本钱的贷款。
在这类贷款商品,合适必须贷款处理短期内周转资金的人,早期_有还款工作压力,中后期自身早已有充足的资产拿到,还款没工作压力。可是,先息后本的贷款,中后期的还款工作压力是非常大的,要是没有充足的资产,通常造成还款贷款逾期,并且由于早期还的全是利息。先息后本的贷款由于还款有风险性,贷款企业以便抵御亏本风险性,客户在申请这类贷款时,贷款年利率通常高些,必须给到大量的利息。先息后本的贷款也算不上骗人,主要是看自身的资产状况,假如贷款会立即扣除利息再下款,这类贷款就较为骗人,自身申请时要加多留意。
关于先息后本贷款骗局和先息后本贷款骗局南宁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